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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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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23公布 2006-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 …………………………………………………………………………(11) 8 收费 ……………………………………………………………………………………(11) 9 工作人员守则 …………………………………………………………………………(12) 10 附则……………………………………………………………………………………(12)

附件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 …………………………(1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按产品类别分为四个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

联 系 人:朱建国、耿树江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 系 人:江涛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产品名称”和“产品单元”按照1.3款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标记”规定填写;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标牌(或者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

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0)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

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1)

表1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标准号 GB/T5223-2003 GB/T228 GB/T238 GB/T10120 YB/T081 GB/T2103 GB/T43 YB/T146 GB/T14981 GB/T239 GB/T24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热轧盘条尺寸偏差、重量、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 扭转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缠绕试验方法 名称 至少有一种 适用时 适用时 备注 5.1.2 产品单元: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2) 表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标准号 YB/T156-1999 GB/T228 GB/T238 GB/T10120 YB/T081 GB/T2103 GB/T43 YB/T146 GB/T14981 名称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热轧盘条尺寸偏差、重量、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至少有一种 备注 5.1.3 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见表3) 表3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GB/T5223.3-2005 GB/T228 GB/T238 GB/T232 GB/T10120 YB/T081 GB/T2103 GB/T43 YB/T14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适用时 适用时 至少有一种 9 GB/T14981 热轧盘条尺寸偏差、重量、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5.1.4 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见表4) 表4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标准号 GB/T5224-2002 GB/T228 GB/T10120 YB/T081 GB/T2103 GB/T43 YB/T146 名称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至少有一种 备注 7 GB/T14981 热轧盘条尺寸偏差、重量、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必备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检测计量设备 5.2.1 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5)

表5 生产工艺设备 1 2 3 4 表面处理设备(如酸洗、磷化等) 拉丝机 热处理设备(稳定化处理) 集卷、包装设备。 检测计量设备 1 2 3 4 5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反复弯曲设备 钢材应力松弛机 扭转试验机(适用时) 缠绕试验机(适用时) 6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酸度检测、温度仪表、磅秤、千分尺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见表6) 表6 生产工艺设备 1 表面处理设备(如酸洗、磷化等) 2 3 4 拉丝机 热处理设备(稳定化处理) 集卷、包装设备。 检测计量设备 1 2 3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反复弯曲设备 钢材应力松弛机 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酸度检测、温度仪表、磅秤、千分尺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见表7) 表7 生产工艺设备 1 2 3 4 表面处理设备(如酸洗、磷化、机械除锈等) 拉丝机 热处理设备(淬火、回火) 集卷、包装设备。 检测计量设备 1 2 3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反复弯曲设备或弯曲试验设备 钢材应力松弛机 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酸度检测、温度仪表、磅秤、千分尺等) 5.2.4 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见表8) 表8 生产工艺设备 1 2 3 4 5 表面处理设备(如酸洗、磷化等) 拉丝机 捻股机 热处理设备(稳定化处理) 集卷、包装设备。 检测计量设备 1 2 3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 钢材应力松弛机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酸度检测、温度仪表、磅秤、千分尺等) 5.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表9 产品单元 抽样批数 每批取样盘数 取样数量(含备样) 钢丝 2 3 每盘2支×1100mm 其中2盘另取2支×2100mm 每盘2支×1100mm 其中2盘另取2支×2100mm 每盘1支×1100mm 其中1盘另取2支×2100mm 钢棒 2 3 钢绞线 2 3 表1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申报企业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抽 样 人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产品类别 强度级别 松弛级别 公称直径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数量 企业负责人 签字 备 注 (申报企业公章) 联 系 人 传 真 抽样日期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不合格”。

表11 序号 检验项目 内容或要求 拉伸试验 σp0.2或屈服负荷 σb或最大负荷 δ 1 力学及工艺性能 反复弯曲试验或弯曲试验 松弛试验注1)抽样批数 每批检验 支数 钢丝3支 钢棒3支 钢绞线3支 每批 额定分 每批评分办法 2 70 2 钢丝3支 拉伸试验和反复弯曲试验中有1支任一指标不合格扣50分; 松弛试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扣20分,超过规定值1.2倍扣50分。 1 1支 2 尺寸与外形 按标准规定的尺寸、外形所有项目 2 3支 10 任一项目1支不合扣2分,本项目最多扣10分。 3 表面质量 (按标准)裂纹、损伤、油污、切头、松散 2 3盘 10 1处缺陷扣3分,本项目最多扣10分。(发现1个未切除的电接头扣30分) 4 包装、标志等 盘径、盘重、包装、标牌、质量证明书 2 3盘 10 任一项目不合扣2分, 本项目最多扣10分。 注1)每一产品单元任选1批抽样产品进行10小时松弛试验,低松弛和普通松弛产品10小时松弛率应分

别小于等于1.5%和3.0%。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产品级别、规格型号和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单元内的产品规格或者级别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或者外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或者外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或者外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或者包装)和产品质量证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的,应符合产业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41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核查 序号 项目 1.1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应 合格 组织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1. 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 一般不合格 机构 2. 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 严重不合格 管理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职责 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 合格 量职责。  一般不合格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评定方法及结论 1.2 1.3 有效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实施 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核查 序号 项目 生产 设施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记录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1. 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场所。 好。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2. 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合格  不合格 2.1* 2.2 设备 备并运转正常。 工装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合格 和工艺装备并运转正常。  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查看设备状态,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维护保养完好。 的记录。 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 2.3 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 合格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应标准 不合格 2.是否能正常工作。 测量 的要求并能正常工作。 设备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并有标识。 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技术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人员 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3.1 3.2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3.3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人员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识和检验技能。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4 工人应能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生产工艺要求,并能熟练地操作2. 是否熟悉生产工艺要求。 工人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设备。 生产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5  合格 人员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1. 是否有培训计划。  一般不合格 培训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关的标准。 准。 4.1 技术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严重不合格 标准 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备案。 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 严重不合格 化部门备案。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此项不适用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 4.2 技术 文件 2.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技术文件(如原材料盘条检查验收制度、生产工 合格 艺规程、半成品及成品检查验收制度等)的技术 一般不合格 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 严重不合格 1.技术文件是否符合企业生产实际。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3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 合格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 一般不合格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 严重不合格 文件 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管理 求。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合格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五、过程质量管理 核查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 合格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盘条)及外协加工项目(适用时)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 控制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应保存原材料盘条质量证明书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完整保存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2.是否保存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按质量控制制度对采购的原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2.是否保留检查验收的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企业应有采购的不合格盘条的处1. 是否有不合格盘条的处理规定 理规定,并有处理记录。 2. 是否有处理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 是否制定了工艺规程及监督管理制度,其内 合格 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2 工艺 管理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 合格 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伤或变质。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一般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一般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对酸洗、磷化、拉拔(配股、捻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电接头剪除、热处理(含消除应力、稳定化或 合格 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淬回火)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 一般不合格 性进行质量控制。  严重不合格 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合格 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其内容是否完整。 制。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 5.4 产品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2.检查原材料验收、投料、生产各工序、成品标识 识。 检验、入库、质量证明书等产品形成各环节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资料、记录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 合格 规定进行产品包装和悬挂(粘贴)标牌(或标 一般不合格 签)。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制。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3 质量 控制 5.5 成品 合格品的包装、标识、质量证明书应管理 符合标准规定 5.6 不合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格品 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 一般不合格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有行使权力的质量检1. 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否行使权力。 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6.1 检验 管理 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1. 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半成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半成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按规定进行半成品检验并作检验记录。 2.是否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3* 出厂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取样方法、试验方法是否 合格 检验 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的定期检验需要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符合规定。  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6.4 委托 检验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6.5* 型式 按照产品标准要求提供型式检验报检验 告。 核查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评定方法及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7.1 安全 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生产 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7.2 劳动 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防护 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必须使用无扭控冷热轧盘条作为行业 特殊 要求 原材料。 核查使用原材料的种类,不得采用横列式和复二重线材轧机生产的盘条为原材料。  合格 不合格 2. 不得采用铅淬火回火工艺装备。 是否使用铅淬火回火工艺装备。  合格 不合格 7.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产品单元* 审查组长: 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核 查 结 论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姓名(签字) 审 查 组 成 员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及对企业发证产品级别范围的建议。如与申证范围不一致应在“综合评价”中说明理由或证据。

第2页共2页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核查 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不合格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2.1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2.2.1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2.3.1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6.3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5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款) (款) 7.3 审查组长: 总 计 (款) (款) (款) 年 月 日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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