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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娜[1];赵冠男[1]
作者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出版物刊名: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59-页
年卷期: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网络虚拟财产;计算机犯罪;财产犯罪;盗窃罪
摘要: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仅货币型网络虚拟财产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难以被界定为“财物”,只可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所实际侵害的系网络用户所享有的债权;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并不具有“打破-建立占有”的盗窃实质。因此,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以财产犯罪定罪处罚,而仅可能成立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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