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柜员业务
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定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确保系统稳定有序运行,提高系统预警指标处置率,结合省联社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员操作风险控制和预警系统规定的风险需求规则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及各职能部门的预警系统管理员、系统信息经办人、审核人。
第二章 人员职责及划分
第四条 柜员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的用户根据角色可分为以下三类:系统管理员、预警信息处置经办员、预警信息处置审核员。各用户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越权操作和处理,也不得互相推诿,贻误时机。
第五条 本行系统管理员由科技信息部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对经办、审核员执行添加、注销、解锁、重新启用、密码重置、登录状态重置等系统维护操作。
经办员和审核员由监察审计部人员担任,负责将经过查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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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核查结果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经办或审核处理意见,同时对预警信息认真分析和总结,向上级反馈情况。
第六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部清算中心及职能部门各设一名预警信息处理人员,负责查证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并及时将查证结果上报预警系统经办人员。处理的原则为处理人必须是非业务经办人员或换人复核,确保业务查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警项目的预警级别
第七条 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将所有的预警项目划分为五个预警级别。预警项目风险级处于三级时,需要特别关注;当风险预警处于二级时,需要进行监控;当风险预警处于一级时,则处于高风险区,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置。
第四章 预警信息处置
第 由于我行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暂时采用分散式处置预警信息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预警项目按级别和业务范围归属分配至各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即:1级预警项目由系统主管本部门负责处理;2级预警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3-5级预警项目由各网点预警信息处理人负责处理。
第十条 预警系统经办人员每日将预警信息导出后分发至相关部门和网点,要求各信息处理人员如实填报预警信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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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过程,并签字、盖章后上报系统经办人员,随后反馈书面资料。保证预警信息查证处理及时,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处置时间:在系统经办人员导出数据分发当日处置完毕。如遇周末和节假日预警信息处置时间可以适当合理的顺延。如发现超过规定期限处理不及时或有未处理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因人为原因造成处置时间拖延,贻误时机,造成损失和案件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的核查方法:电话向非经办人的第三方查证、视频取证、调阅原始凭证、现场调查等。可根据不同的预警情况采取不同的核查方法。
第十三条 处置预警信息时要实事求是,处置意见要明确肯定、有根有据、确保问题已纠改,风险已化解。已处置过的预警,事后爆发案件或出现严重差错事故的,预警信息查证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按旬、月、季、年导出并打印预警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及预警项目明细,按照纸质和电子档案备份存档,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对预警信息使用人进行合理授权,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网点及部门应建立柜员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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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档案,包括:
(一)被预警机构报送的各类取证信息档案,包括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等;
(二)预警信息系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分析报告、通报等; (三)预警系统导出的各类统计报表、预警项目明细查看的预警内容,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等。
第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各部门的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管理档案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陕信联发[2004]51号)执行,将相关电子及纸质资料作为会计监管档案保管,按年装订,并于次年一月份移交监察审计部统一管理,归入三年期其他类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 经办员、审核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预警信息的,对相应责任人处以每次100元的经济处罚;如受到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总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对因人为处置时间拖延,贻误时机,造成损失和案件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处置预警信息时未能实事求是,查证不实的,对相应预警信息处理人及各网点、部门负责人处以每次100元的经济处罚;已处置过的预警,事后爆发案件或出现严重差错事故的,预警信息查证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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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暂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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