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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司法所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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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流程(人民调解)

一、纠纷受理(三种方式)

1、依申请受理。依据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受理; 2、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矛盾发生后,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移交或委托受理。也就是一些纠纷经、或其他部门受理后,认为由调委会调解更为合适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种方式,不管是那种方式,都必须是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调解准备 1、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2、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员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员有选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洞察纠纷可能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为收到调解和教育效果,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般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五、回访

调委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复杂、容易激化的纠纷,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按约履行;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起诉。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司法所工作流程(社区矫正)

1、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①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②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③司法所在收到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2、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填写好《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输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管理。 3、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内容有:

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单》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责任书》 《社区矫正权利义务告知书》

《社区矫正监护人(保护人)责任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责任书》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测评表》 《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情况登记簿》 4、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①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②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③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5、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风险测评,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在具体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中,要按照矫正工作要求,既要落实常规性的矫正内容,又要区别对待,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应的矫正方案,做到因人制宜,“一人一案”。矫正方案的制订,可以在接管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1)根据矫正对象的服罪态度,确定管理的级别。在第一次宣告工作中,我们对每名矫正对象的服刑态度有了初步认识,一般,在开始的时候定为普管。(2) 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犯罪情况及刑罚种类不同,加强相关法律知识,落实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如对犯交通肇事罪,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对犯故意伤害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方面的学习,等等。同时,因刑罚种类不同,遵守的规定有所 不同,必须在矫正措施中予以明确,严格遵守。(3)根据矫正对象身体素质的不同,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进行个别教育为主。(4)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矫正对象,为不影响学业,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5)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落实相应

的监管人员。在监管人员的落实上,要有利于帮助、教育改造矫正对象,尤其在村责任人(帮教人)的确定上应更加慎重,防止产生反面作用。(6)对症下药是治病救人最有效的办法,社区矫正工作也一样。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矫正对象的心理症结、心理障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对症下药。此外,在实施矫正个案时,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适时调整,确保矫正实效。 6、日常管理

①每月思想汇报。矫正对象应把自己的生活、工作情况、思想认识等每月一次总结,及时向司法所汇报,采用书面形式。

②每月学习。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4小时,每个月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一次学习情况都要记录到《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登记薄》中。

③每月公益劳动。劳动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评定劳动成绩,并记录到《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中。

④每月考核一次,填写好相关考核表: (1)《社区服刑人员加(扣)分审批单》; (2)《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矫正情况登记表》; (3)《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考核表》;

⑤外出请假的矫正对象应在7日前向司法所申请,由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司法所出面进行申批,批准的,下发《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

⑥矫正对象迁居的,应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矫正对象个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由县司法局负责审批工作,获准的,及时与迁居地司法所或门联系,发出《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证明》,并提供相应的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当地司法所或派出所就地管理,迁出地司法所做好登记,记人《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⑦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矫正情况登记表》的记录。《社区矫正记载簿》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记录,包括矫正对象报到,每月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野、社区劳动情况,请销假,个别教育和帮困解难情况,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出现的违规违纪和受到的奖惩情况,司法所要及时做好记录,对矫正对象的“月考核,季度考核,每年一次综合评定”。以下一些日常工作,可以结合到《社区服刑人员

每月矫正情况登记表》中,不再另行记录,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矫正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记录》、《社区矫正走访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管记录表》、《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考核表》、《社区服刑人员年度评审鉴定表》。

⑧对改造积极,或违规严重的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1)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假释。

(2)惩处:警告三次以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警告两次以上,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⑨特殊情况处理。

(1)对在矫正期内擅自外出下落不明或脱逃的矫正对象,由门进行追查,查明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会同机关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及死亡情况登记表》记录。 7、期满鉴定工作

①司法所应提前1个月通知矫正对象提交解矫申请报告。

②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召开由司法员、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等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合议意见,填写《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合议表》。

③根据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违规情况,以及对矫正对象的期满合议情况,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社区矫正的鉴定,即《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8、办理撤监手续、期满宣告

①经联系、查找确认去向不明,向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保证人、监护人等送达《责令到所接受监管通知书》,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村社、综治办送达《协助

查找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所接受监管,制作《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情况报告》上报矫正大队,大队组织查找,形成证据,随后通报公检法等部门,同时做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等的申请。

②由司法所进行矫正期满宣告。矫正对象期满之日,司法所应当向矫正对象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分别情况发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对暂于监外执行情况消失的,由原关押单位作出处理。

③矫正对象期满后,落实归正人员的帮教措施。 9、存档

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按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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