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计件薪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章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薪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网民认为,计件薪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薪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这种说法值得质疑。计件工作状态只是薪资报酬方法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章,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实行计件薪资制有加班费嘛
根据《薪资支付暂行规章》,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章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上海市企业薪资支付办法》规章,“依法安排实行计件薪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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