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制度管理办法范例

制度管理办法范例

来源:华拓网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城区和古城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体局、*局、公路管理段、运政管理所和*镇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县城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协调配合。

第四条*派出所协同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县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道路、供水、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县城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县城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县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县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县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城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修缮必须严格按《*古城保护规划》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来实施。

古城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县城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经社区、镇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时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城区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县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㈠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

㈡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

㈢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

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镇、综合执法大队和城区各社区共同划分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镇负责在城区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站负责对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并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综合执法、*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必须由专门车辆、专业人员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标语或者宣传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张贴,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向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

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㈣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㈤在县城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㈥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㈧擅自占道经营。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第四章划行归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划行归市工作,不断规范管理和完善市场功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城区各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明经营,货物一律不准摆到场外(或店外),杜绝占道经营。销售自产蔬菜、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要进集贸市场。

第二十九条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统筹安排好各行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临时摆设摊点,其他一律不准在店外摆摊设点。

第五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收费、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

㈠申请书;

㈡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天效果图和装修后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㈢广告牌设置地的产权单位意见;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综合执法大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受理户外广告业务时必须告知业主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来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㈡在候车亭、路街(巷)标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㈢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在透视围墙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㈧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㈨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超出建筑物、构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统一标准的;

㈩县城古城保护区重要路段、建筑物门头牌匾不按门头材质和风貌相协调的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二)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业主应当对所属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户外广告、电子牌(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垂条幅)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得超出设置期限,如需继续设置,须在到期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四十一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如果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综合执法大队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业主在户外广告原设施上更换广告内容、版面的,应于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请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更换。

第四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综合执法大队交纳有关费用,其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业主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镇应当组织并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县城。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县城的绿化,保护县城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古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㈠新建片区、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㈡工矿企业不低于20%;

㈢以商贸为主的古城改造区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条因条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区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区内实施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禁止侵占县城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损毁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区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七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县城古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十二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中严禁下列行为:

㈠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㈡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㈢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

㈣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㈤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违反估价规范。

第八章环境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在制定县城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在县城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不得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环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五十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县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县城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地下公共管沟设施建设,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第五十九条县城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用水、节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十一条向县城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县城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㈡擅自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县城相应的设施连接;

㈣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㈤向县城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㈥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㈦损坏县城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消防设施、县城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㈨擅自占用县城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招标的市政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划建设、*、交通、运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加强城区干道秩序管理,查处站外搭客车辆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凡进入县城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取缔非法载员。

对客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好城区客运停车场内经营秩序和站门口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车辆。

第六十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

㈡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㈢未能对县城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县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㈣未能在县城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㈤占用县城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㈥依附于县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㈦紧急抢修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㈧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㈨其他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根据挖掘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挖掘的道路修复后,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则保证金全部返还。

临时占用、挖掘县城道路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县规划建设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执行。

第七十条沿街给水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供水单位要及时抢修,产权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

第八十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㈠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㈡、、;

㈢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㈣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㈤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㈦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创新;技术优化

在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用电量越来越大,这就对电力系统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找出其中的不足,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优化,能够更好的应对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可以有效降低电力系统故障对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经济建设的影响,对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特点及分类

1.1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特点

对电力系统突发灾害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具有灾害源头众多、涉及环节众多、造成损失较大等特点。电力系统的运行会受到自然环境、人为因素、设备性能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引发电力系统突发灾害,遇到自然灾害、技术人员操作失误或者非法分子故意破坏电力系统、电气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性能老化,都会引起突发性灾害。。

1.2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分类

因为造成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因素多种多样,所以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种类。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叫做自然灾害,比如天气、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往往会对电力系统造成严重破坏。技术人员操作不当或者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以及非法破坏行为也会引发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电力系统中的各种电气设备性能失效,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将会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引发突发性灾害。

2.电力应急管理的介绍及现状

2.1电力应急管理的概念

电力应急管理是为了应对电力系统突发灾害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能够使电力尽快恢复至正常状态,对降低电力系统突发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危害性,所以便需要针对其中出现突发灾害的运行环节进行识别,做好应急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通过日常模拟、演练,保证突发灾害发生时能够做出快速反应,降低影响、减小损失,并尽快修复电力系统,使其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

2.2电力应急管理的环节

根据电力应急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将其分为预防与预警、预警响应、应急响应以及恢复与重建四个环节。预防与预警是指识别出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制定出针对性的应急方案;预警响应就是提前准备,是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先做好应对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好弥补措施,除此之外还包括日常演练、模拟;应急响应是发生灾害后启动应急方案,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恢复与重建是指灾难发生后对损坏的线路或者设备进行维修,使其能够正常工作,提供用户所需用电。

2.3电力应急管理现状

从当前的电力应急管理情况来看,电力应急管理应急处置能力较低,特别是在协调配合方面与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改善。应急管理的认识不到位,电力应急知识尚未普及 ,各级人员对电力应急管理的概念模糊 ,对应急管理的内涵和原则认识不清晰 ,对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此外,社会普遍对电网大面积停电缺乏危机意识,不少用户没有应对大面积停电的相关措施。一些用户电力应急管理方案过于理论化,缺乏实用性和可行性,不能有效解决突发灾害;电力应急管理工作重心偏重于事后处理,而忽视了事前预防的重要性,无法从根本上降低突发灾害的发生概率。应急救援设备比较落后,缺乏应急预案的联合演练,电力突发事件往往是社会性事件 ,演练需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参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科学的协调,救援效率较低。这些都是当前电力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的不足,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优化,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力度,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3.电力应急管理办法的制度创新与技术优化措施

3.1做好突发灾害的检查和预防

对于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来说,其工作重点不是灾害发生后的救援,而是灾害发生前的检查和预防,只有做好突发性灾害的检查和预防,才能有效降低灾害的发生概率。。电力企业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巡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利用计算机技术时刻掌握电力系统的动态情况,当发现异常现象时及时启动报警机制,同时协调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电力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工作。

3.2构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针对电力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管理体系进行创新,构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依据和规范参考。明确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核心,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应急需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方案,提高应急方案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提高基层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大技术创新,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应急管理中,及时获取更加准确的信息,为救援准备提供了更加全面、精确的资料,提高了救援效率;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推动并协助地方各级开展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联合应急演练,加强资源、信息管理,将管理责任明确划分到不同部门,方便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常规的通信通道都是在电能的支持下才能传输信息,当电力系统发生突发灾害时将会影响信息的正常传输,影响了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所以必须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3.4加大应急方案的研究开发力度

因为电力系统突发灾害不可预测性较强,很难实现对突发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范围的准确预测,模拟实验的精准度有待提高,难以实现对突发灾害发生时以及所造成影响的精确模拟,导致电力应急管理效果不够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大应急方案的研究开发力度,提高模拟方案的精准性,对电力系统实际故障和破坏进行更加准确的预测和估算,提供更加可靠的参考信息,实现更加理想的应急管理效果。

结束语:

电力应急管理是解决电力系统运行故障、保证电力系统运行正常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当前电力应急管理中的不足,需要对其进行创新和优化,通过做好突发灾害的检查和预防,构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加大应急方案的研究开发力度,能够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对减小电力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一)地方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案”,是指启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案件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属于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立案查处的;

(二)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需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第四条市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各区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市执法机关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各区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后果、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违法方式、整改结果等情节,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制定立案查处标准,并报市执法机关备案。

第六条对尚未列入立案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或者适用简易程序查处。

第七条对符合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办毕立案审批手续。

立案审核、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立案审核、审批手续。对不同意立案或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立案的,应当载明理由和依据。

第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

因立案错误,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立案撤案审批表》,载明理由和依据,并按原立案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机关的法制、督查、监察和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责任人改正,并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纪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查处的;

(二)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查处的;

(三)擅自撤销已立案查处的案件的;

(四)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未载明理由和依据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立案登记、审核、审批手续的;

(六)擅自销毁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的;

(七)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法制、督查、监察和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举报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5

    一、岗位职责

    (一)生活指导应以大局为重,努力适应公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我校特点的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

    (二)生活指导应根据学校和政教处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学生,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学生的思想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学校和政教处在公寓中组织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开展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校纪校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公寓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四)负责学生公寓团组织建设,加强对公寓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开展公寓学生团组织活动,使公寓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掌握学生在公寓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建立相关档案,并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学生在、评奖评优,其在公寓中的表现在综合评价中占重要比重,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寓内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公寓辅导员要及时上报政教处和总务处,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生活指导应积极主动的引导和帮助全体学生、楼层、寝室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公寓活动,要以公寓楼为载体,努力营造公寓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推动公寓楼内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要本着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经常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健康状况不良、学习上有困难等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要及时掌握,全面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八)建立健全以学生、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为主要节点的学生安全稳定信息网络,增强政治洞察力和敏感性,保证学生信息系统的灵敏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尤其对学生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尽早采取措施,切实有效的做好本幢公寓楼的稳定工作;遇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稳定工作预案。

    二、工作要求

    (一)学校在公寓设立生活指导寝室,它既是生活指导的工作、休息场所,也是公寓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

    (二)生活指导须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经常分析学生的思想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完成工作总结。

    (三)生活指导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在公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年级和总务处反馈。

    。

    (五)生活指导在公寓中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接待学生来访和走访学生寝室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形象。

    (六)生活指导在正常工作日晚上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寒、暑假外)实行轮班制,如确有需要请假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确保通讯工作畅通,以便处理突发性事件。

    。

    三、管理与考核

    (一)生活指导受总务处和物业双重领导,其在公寓工作期间的考核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生活指导每学期向总务处汇报工作情况,并按时参加总务处组织的学习和有关活动。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6

一、劳务队人员配置管理

1.人员入场要求

新入场人员身体健康,无不符合岗位的疾病人员,身体健康年满18-55周岁;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提前3-5天向项目部所属作业工区上报电子版的人员身份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电子版的照片,经工区初审后报项目安质部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安质部组织岗前安全培训并将资料报送当地铁路派出所备案,因人员信息提供不及时、信息不真实,造成人员不能正常入场或其它损失的由劳务队自行负责,未经项目部审核、培训、所报备的人员擅自进入铁路施工作业区域的,(严禁使用不符合公司和项目要求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考核劳务队300元/人,工区没有及时审核上报的,将考核工区主管人员50-200元。

2.劳务队必须执行项目部关于施工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根据现场施工环境、作业内容的不同必须配置有施工经验的人员担当施工负责人、工班长、技术员等。

3.劳务队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1、按照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每个作业区段应设置施工负责人1名,技术员1名,安全员1名,每个作业组配备工班长一名。

2、人员配置必须确保满足施工进度需求,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的按200元/人/天予以考核,直至人员配备齐全;作业人员按100 元/人/天予以考核,直至进场;进场设备不能满足进度需要的,主要(或关键)设备按500元/天/台予以考核,直至进场。

3.在施工期间劳务队伍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班长)应及时落实项目部安排的各项任务,相关管理人员无故未到岗、擅自脱岗的,考核劳务队300元/人/次,造成项目部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落实、现场管理混乱者,考核劳务队1000元/人/次。

4.劳务公司负责人每个月必须不得少于7天盯岗,有事必须给项目部领导请假说明原因,少一天考核劳务公司200-1000元,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必须到岗。

5.劳务队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需接受所在工区监督管理,工区管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发生“三违”行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劳务队不听指挥,违章野蛮施工的,工区有权根据项目部《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理,累教不改者,予以清退。

二、劳务队人员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合格进入作业现场,未持证上岗。

2.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不参加班前安全讲话会。

4.无项目部职工带领擅自或提前进入栅栏网。

5.点外作业行走道心、坐枕木头或侵入限界。

6.擅自穿越线路。

7.防护员预告来车不停止作业。

8.私自调换主要人员,弄虚作假。

9.不按要求施工。

10.不服从项目部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务队违反营业线施工安全禁止性行为,均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根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一事一处理”,对当事人考核100-300元,同一起违规2次以上(包括2次)劳务公司负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考核500元至20000元罚款;逾期未能整改,将加倍处罚,因工区执行不到位,考核工区相关负责人50-300元。

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临近或营业线施工必须执行登销记制度,驻站联络员未登记,未设置防护,没有配合人员,没有工区带班人员带领私自上道,考核劳务队1000-5000元;驻站联络员,未进行登销记,未按照规定做好3-5分钟通话和记录,考核驻站联络员50-200元;驻站联络员未得到施工负责人的指示,臆测销记,考核驻站联络员200-1000元,并清出本项目。

2,施工现场内页资料按照规定配带齐全,资料填写齐全、规范、有效,因资料携带不齐全,填写不规范,考核当事人50-300元。

3.营业线天窗点内施工,线路未封锁,未停电,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擅自组织人员上道做准备和施工。一经发现考核作业队1000-5000元,考核现场负责人、工班长、安全员和防护员各50-300元。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考核责任人或者劳务队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交派出所处理。

4.未经允许擅自在距离带电体小于2米范围内施工,一经发现将考核责任人300-2000元,考核现场负责人、防护员各50-500元

5.所有施工必须按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设置防护而未设置的,考核现场负责人100-300元;防护员未在指定位置防护或错插漏拔防护牌,考核防护员100-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处理。

6.营业线进行基坑、土方、电缆沟开挖、动土项目,为防止挖断电缆,必须协同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地下光电缆、设施路径走向,未按规定进行电缆探测或开挖探沟,或对挖出来的电缆未进行保护措施,违规组织开挖作业对现场负责人考核100-300元。

7,材料的传递必须使用绳索上下传递,严禁上下抛掷材料工具,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考核作业队200-500元,造成材料损坏的照价赔偿。工区现场管理人员不制止的,考核现场管理人员50-100元。

8.严禁错挂、漏挂封线,提前或延迟撤除封线,未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考核当事人或者作业队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

9.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无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监理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擅自变更施工计划、以及冒险放行列车的,考核现场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各100-500元;如检查发现现场未按照批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组织施工,考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员各100-1000元

10.不经审核、批复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范围内施工或项目部批复过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劳务队无故未安排此项施工,(如由于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计划,必须通知项目部、工区同意),未按以上程序擅自变更施工计划,考核现场负责人100-500元,考核劳务队5000元。

11.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施工人员严重“两违”未及时制止,考核现场管理人员100-500元。

12.对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收到整改通知书,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考核责任劳务队500-5000元(H书10000元,A书考核5000元,B书1000元);因劳务队不按安全协议施工或野蛮施工导致停工整顿的考核劳务队3000-50000元。因工区或轨道队原因造成的考核书,将按照劳动竞赛规则扣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或者对责任人考核100-1000元。

13.排.移电缆必须有工区监管人员在场,无监管的考核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14.入场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考核劳务队当事人100元,考核劳务队300-3000元,对于劳务队人员不服从现场管理,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或拒不退出施工现场的加倍考核。

15.上部作业人员施工时未按照要求系安全带和锁扣,未戴安全帽和系帽绳的,严禁利用拉线上下支柱,发现一次考核50-100元,(也适用于其他登高作业)。

16.梯车作业扶梯车人员必须满足安全需要,人员不少于4人,最低不少于3人,梯车必须安装卡轨器。违反任何一项的,考核每台梯车作业组100-500元。

17.梯车损坏不及时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经要求整改不到位而继续使用的,将考核劳务队责任人每台梯车100-500元。

18.严禁在同一根支柱上同一侧2人同时上下作业,违者考核当事人50-100元,考核现场工区相关管理人员50-100元。

19.支柱组立时,按照要求使用木楔子加固,发现使用石头固定的考核工区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各50-200元,考核劳务队每处100-500元。

20.作业时因携带的工具不齐全造成耽误施工,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21.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对散落路料进行彻底清理,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考核现场劳务作业队每处100-500元,考核工区施工负责人50-200元。

22.营业线或临近营业线作业时,来车未停止作业或未退至安全地带避让,考核责任人100-3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200-500元,考核工区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各50-200元。

23.作业人员上道作业必须由现场负责人、防护人员带领,因施工人员私自上道作业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5000元。

24.安全防护人员、现场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25.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服、上岗证,防护用品,记录本,每缺少一项考核责任人50元。

26.基坑开挖作业每个坑必须备好支护板、挡砟板等防坍塌材料,(临近既有线开挖还需准备彩条布)遇流沙坑、塌方坑、既有支柱、设备外侧2m范围内必须做好支护,未执行者,考核现场作业人员100元,劳务负责人100-500元,工区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各50元。

27.临近既有线基坑开挖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或硬隔离设施,根据基坑的土质情况进行可靠支护,工程线基坑和不塌方基坑支护不少于0.5米,过夜坑必须支护好并在基坑周围插警戒绳进行防护,坑口盖木板压上石头防止行人坠落,坑口两边道碴上铺彩条布,未执行者或设置不标准者每处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100-500元。

28.既有线路上施工不得使用平板车倒运材料,违反使用者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0-100000元。

29.在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中各种材料、器具堆码放置整齐牢固严禁侵限,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300-1000元,考核工区负责人50-300元。

30.施工人员随意翻越股道或抢道,行走道心,钻车底,坐卧钢轨或躺在道床边坡上休息者,车厢连接处传递物料、在车底避雨乘凉,违反上述任意一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现场安全、防护员各50-1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200-500元,

31.冬季施工严禁在铁路范围内烧火取暖,违者将考核责任人50-200元,考核劳务负责人500元。

32.工作期间穿拖鞋,考核责任人50元;喝酒后上岗,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劳务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同时考核劳务负责人500元;打架斗殴考核责任人300元,劳务人员打架斗殴,同时考核劳务负责人300-2000元;

33.劳务人员谩骂,殴打各级检查人员、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含项目部、劳务队带班人员、防护人员等),对责任人清退,造成伤害的将交机关处理,劳务负责人向当事人当面道歉,产生一切费用由劳务负责人承担并考核责任劳务队5000-50000元。

34.安全防护人员必须带齐防护备品(对讲机、信号旗、口笛、短路铜线、防护袖标、通话记录本、驻站联络员带耳机等),每缺少一件,考核责任人50元。(无派工单或者派工单填写不规范考核现场负责人,安全员5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时故意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对劳务保护用品保管不当,(没有造成影响施工和安全的),责任人或单位照价赔偿,工区负管理不到位责任,并考核相关责任人。

37.防护员对来车不及时通报,不严格执行复诵制度,考核责任人50-100元。

38.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通话记录,派工单填写不规范,未认真执行3-5分钟试通话制度,通话记录未填写或间断,考核责任人50-200元。

39.安检支队,专职安全员全程跟班作业,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安质部,对本区段的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卡控不严或隐瞒不报,考核安全员50-200元。

40.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考核责任人100-2000元,因违章指挥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给予200-10000元的考核;

41.作业人员不服从指挥、防护人员劝阻,冒险违章蛮干,考核责任人100-200元,考核现场劳务负责人500-3000元。

42.施工现场使用大型机械设备车辆需向安质部进行报备,私自租用机械设备车辆入场的,大型机械作业安排专人进行防护,本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并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两米以上安全距离,现场防护预警不听的,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考核劳务队500-5000元;

43.铁路栅栏门管理,由工区现场负责人管理,谁开关,谁负责的原则,栅栏门的开关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监督下开关,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人员进出后必须关闭加锁并拍照片、并设专人看护,人员进出后未及时关闭,考核责任人50-1000元,被机关发现并被考核,将按照项目部规定给予考核100-5000元。

44,领取的材料、工具在保管、回收中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并处于1至3倍的处罚。

45,凡是发生有盗窃行为的人员,将交门处理并将涉案人员予以清退并处以盗窃物资折算金额2-5倍的罚款。

46,施工时使用的电焊机,空压机,发电机配件必须完整,电源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电缆,使用合格的插板.插头,现场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缺少零件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47,氧气和乙炔距离不得少与5米,气瓶与明火间距不小于10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现场必须配备1-2个合格的灭火器。缺项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48,施工作业完毕后将梯车暂时移放至建筑限界以外时,不影响瞭望信号的地方,车梯加锁或派人看守,车梯未加锁,每个车梯考核100-200元。

49,严禁大型机械载人,以车代步,严禁挖机,铲车吊物。考核当事人100-200员,考核相关负责人100-300元

50,支柱组立,使用吊车起吊作业时,应栓好牵引绳,严禁吊臂下站人或穿行,起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距离机械10以外。考核相关责任人100-300元。

51,安全员每日必须跟班作业,对管辖范围的的作业地点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出整改处理并做好记录。考核安全员;50-300元

5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绕行停留车辆头部时,距离应不小于5m,并应注意车辆动态和临线开来的列车。

、点内作业严格执行停电、验电制度,严禁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挂接地线的行为。考核当事人100-300元,考核监护人员100-300

55,施工日计划的作业内容必须与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案一致,不得错填漏写或者与实际不相符。考核施工负责人100-300元,考核技术负责人;100-300元

56,私自变更施工计划,擅自违章组织施工作业,考核施工负责人100-500

57;明知道作业人员处于违规或者危险地点作业不制止的,将考核工区现场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50-500元。

58,上部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登高工具,系好安全带,严禁将安全带低挂高用和系在活动的物体上,严禁利用拉线上下支柱,上部安装作业时,下部严禁站人。违反者,考核当时人或者劳务公司50-300元。

四、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1.混凝土配制原则上采用机械拌和,配合比、坍落度符合要求,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过期不合格的材料。

2.每日浇筑的混凝土根据技术要求做试块,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影像记录,并按照要求做好同期同温养护。

3.使用商混车浇筑时混凝土与基坑的落差大于2米时,必须使用溜槽作业。

4.使用商品混凝土浇筑时,宜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断,对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间歇时间不宜超过2 h。浇筑超过时间2-4小时考核作业队500-2000元或者按照报废处理。

5.混凝土浇筑12小时,拆模后按照技术要求对基础进行覆盖并进行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有风时,浇筑3小时后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

6.进入冬季施工时,现场要准备充足的防冻保温材料,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应立即采取防寒、保温、养护措施。在铺设保温材料时,应先铺设塑料薄膜作防水隔离层,外面再覆盖草帘子或篷布,再覆盖200mm粘土。

7.钢筋工艺、数量、焊接,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生锈的钢筋要有除锈措施,接头绑扎位置和连接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

8.混凝土施工现场必须有配合比、原材料标识牌、计量工具,溜槽,震动棒等工具配置齐全。

9.现场施工组织没有专人负责的,有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未执行。

10.挖出来基坑内的电缆,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防护措施,位于基础中间的电缆不能排时,必须征得现场配合单位或者施工负责人同意,将电缆放入木槽或PVC管内,并将槽管密封后埋入基础内,槽管内应填入细沙,不得漏浆、渗水,且保证电缆能抽动

11.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进行施工。

12.工序质量检验不及时或未报验、未经监理、工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3.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弄虚作假。

1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被监理及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且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按照本规定第3大条,第12小条处罚。

15.对上级领导或项目部组织的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现场负责人必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6.收到各级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应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说明;

1,上述问题,未经工区确认,凡属劳务人员私自作业发生的质量问题将考核劳务队个人100-500元,因劳务管理不善考核劳务公司300-10000元,

2,因工区不作为,监督不到位,考核工区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3,接到上级单位的通报、考核通知书将按照本规定第3大条,第12小条处罚。

4,重大质量问题根据事故等级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考核。

五、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1,各工区,轨道队的内页资料的收集存档,会议,培训学习要有签到表,有照片,施工现场携带的资料要收集整齐存档,隐蔽工程记录,一坑一档,资料,照片要齐全等,填写要规范不得缺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每缺少一项将考核责任人20-100元,将工区纳入竞赛考评。。

六、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考核处理: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凡发生安全质量隐患或事件,未定性为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据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给与责任划分和考核。

2.因违章施工作业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拦停列车、施工延点、造成红光带、挖伤光电缆等铁路交通一般D类以上事故的,按照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发生事故后,不得拖延不报、瞒报、谎报,必须立即上报施工负责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4.现场发生险情或安全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与救援。

说明;

1,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被定性未一般事故的,由项目领导小组讨论,根据责任划分分别考核直接责任人或单位1000-10000元,主要责任人500-3000元,次要责任人100-1000元。

2,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和项目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另行处理。

3,对制止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挽救了项目人员和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决定给与一次性经济奖励。

七、车辆、自轮运转设备(轨道车)安全管理

1.严禁饮酒后驾驶,违章驾驶。

2.不得无证驾驶和车辆带病驾驶,车辆未经车辆管理员同意,严禁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驾驶。

3.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检查刹车是否灵敏,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示架。

4.驾驶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或人货混装。

5. 轨道车属于特种车辆,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管理,车辆的出入,检查、维修、保养资料要有记录有照片。

6.轨道车队要建立建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

7,轨道车未确认值乘人员是否到齐盲目动车的。

8,轨道车未确认行车凭证发车

9,轨道车发车前未未进行制动试验

10,轨道车出库,发车,进站未确认信号,收信号及进路

11,轨道车下坡时严禁排空档熄火

12,轨道车平板严禁超载,偏载,侵入上线运行,未造成事故的,将考核责任人100-1000元。

13,轨道车停车后,未设置防溜措施或无人值守。

14,轨道车立杆吊车作业时不按照规定打锁定缸,支腿

15,外轨超高125mm以上,在曲线内作业车使用平台作业时,未打抓轨器。

16,轨道车运行中超过线路允许速度或者速度

17,轨道车动车前未撤除防溜措施

18,接触网有电区段起作业平台,未挂地线上平台,吊车起大臂

19,轨道车平板装载的材料未按照规定绑扎牢固或者造成脱落的。将考核当事人200-1000,考核轨道队1000-10000元。

20,轨道车违反摘车时,必须停托,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勾,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21,严禁关闭GYK等三项设备。

22,特种车辆在使用时,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说明;上述问题,除标注考核金额的,其他违反其中一项将考核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按照第六大条,第十二大条处理。

八,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

1,工区防护用品先打需求报告,由工区负责人签字后报安质部核准后项目经理签字。

2,防护用品统一归安质部发放,工区安全员持批复过的报告到安质部签字,按照谁领取谁保管的原则,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以旧换新,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谁损坏谁赔偿)。

九、中心料库安全管理

1.材料的入库要有厂商到货清单,领取材料时要有工区技术部门和负责人开具的领料单进行收发,要做到台账实时更新。

2.回收利旧的材料要成套或者分类存放,缺零星小部件要在成套材料堆码整齐,要分类,规格,型号,数量标注清楚。

3.回收利旧的承力索要问清楚劳务队返回的实际长度做好标记便于二次发放。

4.回收废旧承导线要称重并与交料人双方签字确认好并好台账存入库5,料库要做对库房的材料工具妥善保管,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加工场所的用电、要做到人走关闭电源,防止因无人值守造成短路失火。

上述问题经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执行,将按责任划分,考核直接责任人100-300元考核,管理责任人200-500元。

十、生活驻地消防、用电、食堂、防疫防控安全管理

1.劳务队住地、宿舍按照要求每百平方配置1-2个灭火器、食堂配置2个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

2.驻地,料库的用电必须采取三级用电保护,空开及漏电保护设施必须确保工作状态良好,人走必须关闭插板电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扯和超负荷用电现象发生。

3.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员工宿舍及小料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

4.食堂餐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厨具放置规范不凌乱;生熟食品分类存放;饭菜不得裸露必须掩盖;粮油、菜类必须上架有序存放;

5.液化气罐与锅灶必须保持2米距离以上,使用完毕必须关紧闸阀与点火开关。

6.厨师身体健康,定期检查身体,着装整洁必须确保个人卫生。

7.食堂管理员、食品采购要全方位履职,对食品安全卫生负责。

8.积极配合驻地抓好防疫防控措施,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如,体温计、消毒液、75%的酒精、一次性医用口罩,免洗凝胶洗手液等。。

9.根据属地要求,驻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进出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每日对驻地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毒,车辆每日出行前、出行后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消毒。

以上问题以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或者单位给与50-500元罚款。

十一、安监大队考核制度

1,根据安监大队的岗位职责和实行量化检查标准,凡是未完成检查任务,按照每一个通报考核10元,每张考核通知书考核50元。

2,在施工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对各级部门下发的整改、考核书,因监督执法不力,安检支队与工区同等责任,每张未按期整改的通报考核书考核20-50元。

十二、干部盯岗考核制度

严格落实项目部《干部盯岗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根据制度量化检查和盯岗标准,凡是未完成检查数量或盯岗数量少于80%将按照每十个百分比考核20-50元。

十三,对违规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考核的认定标准

1,对施工现场的三违现象,个人部分考核,责任很明确的,可以直接按照《项目安全质量考核条例》进行处理,并报安质部备案。

2,牵涉对劳务公司的考核,或者对违规事件责任人难以确认或者责任人数较多的将由安质部和安检大队讨论划分责任人后进行考核。

3,对较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定性和责任划分,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划分责任人和确定考核标准。

4,在临近营业线栅栏内施工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距离线路10米内,来车必须停止作业,大臂摆向顺线路。

5,在临近营业线栅栏外5米,距离线路10米内的高空作业和大型机械,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下部人员可不停止作业。

十四、附则

1.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制定,安质部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