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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