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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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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省级以上拥有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批准;省辖市、自治州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据此,省级以下无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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