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认定办事流程具体如下:
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厅;
5、省厅对县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综上所述,加入中国国籍对象为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恢复中国国籍对象为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为中国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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