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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

来源:华拓网

法律主观:

退休后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主体地位,不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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