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消农业户口,主要是为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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