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怎么确定

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怎么确定

来源:华拓网

法律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