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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来源:华拓网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相关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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