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四级证书颁发机构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全国性英语考试。考试的主要对象是根据教育大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英语四级考试目的`是推动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对大学生的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提高我国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质量服务。国家教育部委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1993年名为“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设计组”)负责设计、组织、管理与实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四级是由国家教育部任命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全国 若干重点大学的有关教授和专家组成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在学术上、组织上对大学英语考试负责。部分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
1、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发证单位
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的发证机关都是一样的。发证单位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发证单位是: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教育部主管的一项全国性的英语考试,其目的是对大学生的实际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
2、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发证机关
在英语四六级证书中,与其相关联的两个机构分别是:国家教育部高教司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的颁发机构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高教司是英语四六级证书的认证机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是由教育部主办,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主持和实施的大规模标准化考试,是全国性的教学考试,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大学英语教学工作,对大学生的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提高我国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质量提供服务。CET始于1987年,已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对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的发展和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CET笔试的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CET口试的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报考口试的考生必须先报考当次相应级别的笔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全国性英语考试。考试的主要对象是根据教育大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自1991年起由中国教育部实行,考察全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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