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期间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产前假为两个半月,工资发80%;产假为90天,顺产增加15天,难产、晚育、多胞胎有额外假期;自然流产30-45天。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产假(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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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法律的要求,特别是在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过重劳动,也不能延长工作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并且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此外,产前假和产假也是女职工的权益,根据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假的期限也有相应规定。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是为了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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