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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区别

来源:华拓网

法律主观:

一、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区别

1、含义不同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没有条件。

而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范围不同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具体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属于物权的一部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范围小于物权。

3、分类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物权、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等。

用益物权可分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吗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三、房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所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和恒久性不同、性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是同一个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1、对象不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是受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3、性用益物权是一项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而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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