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上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出现了贸易,但是它的发展速度还是很慢。一直到了第三次的出现,服务贸易才出现逐步的增长,而且它的的平均增长速度也已超过国际的平均增长速度。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服务贸易的领域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许多新兴的服务贸易的出现,比如计算机网络、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中,因为在当时,发达国家的货物贸易已经发展到很高的程度,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继续占据更大的市场,就必须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上有所突破,服务贸易的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就被发掘出来了。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还在货物贸易领域发展,却忽视了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就现在这个国际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至关重要。
近些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取得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服务贸易总量,以及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服务贸易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一,在进出口总量中,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偏小,规模也比较小;其二,我国的服务贸易仍是进口大于出口,国外的服务业进入我国,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力;其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比较晚,存在着不合理的内部产业结构,我国的传统服务部门比如旅游、建筑等具有比较优势,但是一些信息技术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贸易部门就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其四,比较晚的才意识到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导致我国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都比较落后。总体而言,我国服务贸易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就有着相当大的意义。
二、文献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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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
对于服务贸易的理论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只能通过国际货物贸易的相关理论,并结合服务贸易自身的,分析研究一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哪些因素有关。例如,Hoeklnan & Iarsenty(1992)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数),得出服务贸易优势与收入水平有关,通过研究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的服务贸易状况,发现收入水平高的国家其服务贸易优势也相对较大,反之,收入水平低的国家其服务贸易优势也相对较小;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收入水平低的国家也是有可能在一些服务贸易部门拥有比较优势;董小麟(2006)认为,在近十几年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很大的进步,但它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还是不高,另外,他还认为,我国的服务贸易起步比较晚,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结构不平衡问题,而且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的发展来说,仍然很落后,也不具备竞争优势。
2.产业内贸易领域
学者们认为产业内贸易是与一国的发展水平有关,通过研究得出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服务贸易竞争力集中在产业内贸易领域。Francois研究了美国的进出口服务贸易的数据,分析影响服务贸易决定性因素,认为美国是以绝对优势在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3.与货物贸易相关
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有时是不可分离的,因为货物贸易的出口有时会无形的带动着服务贸易的出口。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仍然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必须是同时进行,而货物不需要,它可以进行储存。。Melvin(19)通过研究分析得出货物贸易的出口会抑制服务贸易的出口。Mazumdar(2005)通过分析研究得出相反的观点,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货物贸易的发展会带动服务贸易的发展。J.F.Francois & J.Woerz通过分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的相关数据,认为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货物贸易的发展。
总之,各个国家已充分意识到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可以改善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地位,也是衡量一国综合实力的指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必须在发展国际货物贸易的同时,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对于我国提高国际经济地位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何俊,郭岚.中国服物贸易竞争力提升研究―基于全球主要服务贸易国家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
[2]姜彤彤,吴修国.基于AHP的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模型研究―借鉴钻石模型理论和可持续发展思想[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
本文所采用的商品分类方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三次修订标准为基础。按1位数的标准国际货物贸易分类,包括10大部门商品:第0部门——食品和活动物;第1部门——饮料和烟草;第2部门——非食物原料(不包括燃料);第3部门——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第4部门——动植物油脂和蜡;第5部门——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第6部门——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第7部门——机械及运输设备;第8部门——杂项制品;第9部门——其他商品和交易。并依据各类商品占进出口的比重加以分析。
一、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分析
10年间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变化不大。各部门商品占中国对非洲出口总额的比重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对非洲出口占比重较大的是第7、8和第6部门,此3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和占出口总额的80%以上,且呈现出上升趋势。。
(一)第7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7部门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所占比重由前几年的第二位逐渐上升为第一位,至2010年达到37.6%。第7部门包括9类产品,其中第76类——电信、录音及重放装置和设备;第77类——电力机械、装置、器械及其电器零件;第75类——办公用机器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和第74类——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其零件出口所占比重较大。2010年此4类产品出口额占第7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87%,其中第76类产品所占比重最大,达到32%。第7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份额逐步上升体现出中国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
(二)第8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8部门产品——杂项制品出口所占比重由前几年的第一位逐渐下降为第二位,由2001年的33.16%下降至2010年的31.32%,所占比重虽略有下降但仍在30%以上。第8部门产品包括5类产品,分别为预制建筑物、卫生、水道、供暖、照明设备及配件;家具及其零件;旅行用具;服装和服饰用品;鞋类等。其中服装服饰用品和鞋类2010年的出口额占到第8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67.77%。第8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有利吸纳劳动力就业。
(三)第6部门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所占比重居第3位的是第6部门产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所占比重在20.25%与22.3%之间徘徊。第6部门包括9类产品,其中出口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纺织纱(丝)、织物及有关产品;金属制品;非金属矿产品和橡胶产品等。此4类产品2010年出口额占第6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82%,其中纺织纱(丝)、织物及有关产品所占比重达到36.3%。此外,第63类——软木及木材制品(家具除外)和第类——纸、纸板、纸浆和纸制品此两类产品2010年出口额占到第6部门产品出口总额的5.9%,比重不大但体现出出口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之处。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对非洲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所占比重很小。工业制成品中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也较大有利于吸纳劳动力就业,这都体现出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占出口比重20%以上的第6部门产品主要为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产品,这一特点告诉我们对非出口产品结构仍有待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二、中国从非洲进口商品结构分析
10年间中国从非洲进口商品结构也表现出较为集中的特点,各部门商品所占比重详见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进口产品占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第2、6和第9部门,此3部门产品所占比重的和达到83%以上。。
(一)第2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2部门产品,即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进口所占比重最大,且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9.72上升到2010年的43.25%,将近占进口总额的一半,10年间进口比重上升10多个百分点。此部门产品的进口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体现出我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的合理性。
(二)第6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6部门商品,即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所占比重有较大的波动,由2001年的25.%较快上升至2003年的49.45%,后又逐渐下降至2010年的25.66%。第6部门产品包括9类产品,其中第68类——有色金属、第67类——钢铁和第66类——非金属矿产品此3类产品进口所占比重较大,2010年分别为51%、26%和21%,共占到第6部门产品进口总额的98%。其中,第67类产品2010年进口额中的93%为生铁和镜铁,第66类产品2010年进口额的99.6%为珍珠和宝石。由此可见,第6部门产品的进口主要为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且进口品中主要为初加工、低附加值产品。
由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从非洲进口的主要是初级产品(占进口总额的40%以上)和一些工业制成品,工业制成品中主要为初加工、低附加值产品,说明我国从非洲进口的产品结构较为合理。
三、中国对非洲净出口商品结构分析
为进一步看清中国对非洲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必要对各部门商品出口净额的发展变化进行计算。近10年中国对非洲各部门商品净出口情况如表3所示:
(一)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商品
从表3可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主要有第0、5、7和第8部门商品。其中顺差额较大的商品为第7和第8部门。第7部门商品,即机械及运输设备顺差额在10年间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15.7增加到2010年的3,985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17.5倍;第8部门商品,即杂项制品的净出口额也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净出口额由2001年时的344.3上升至2010年的3,375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8.8倍。此外,第5部门——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及第0部门——食品和活动物虽然顺差数值较小但增长迅速,分别由2001年的1.4和8.2上升到2010年的481.4和113.8百万美元,分别增长了342.9和12.9倍。由以上数据可知我国对非出口顺差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
(二)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商品
由表3可知,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是第2、9、6、4、3和第1部门商品。其中逆差额较大的是第2、9和第6部门商品。第2部门商品——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逆差额最大且增长较快,由2001年的330.5增加到2010年的6355.8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18倍多。第9部门商品——其他商品和交易逆差额也较大,由2001年的324增加到2010年的3400.1百万美元,10年间增长了9倍多。第6部门商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逆差额居第三位但增长速度最快,由72.7增长到1603.7百万美元,增长了21倍多。第3、4和第1部门商品逆差额较小。其中第3部门商品——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由2001年的顺差26.2变化为2005年的逆差1.6,之后逆差额增长迅速,2007年逆差达到1004.3百万美元,之后又有所下降,2010年逆差额为600.7百万美元;第1部门商品由略有顺差变化为略有逆差;第4部门商品一直表现为较小的逆差,逆差额在0.1和3.6百万美元之间波动。。
四、结论及启示
第一,中国对非洲出口产品结构。出口占比重较大的是第7、8和第6部门。其中第7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份额逐步上升体现出中国对非货物出口结构的合理之处。第8部门产品基本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国情。所占比重居第3位的第6部门产品主要为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产品,说明对非出口产品结构仍待进一步优化。第6部门中软木及木材制品和纸、纸浆及纸制品两类产品也有一定比例的出口,体现出对非出口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之处。
第二,中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进口占比重较大的主要是第2、6和第9部门。其中,第2部门产品进口所占比重最大;第6部门商品所占比重在20%以上。第6部门的进口品主要为未加工或初加工的矿产品。以上商品的进口有助于弥补我国的资源缺口,体现出我国从非洲进口产品结构的合理性。
第三,中国对非洲净出口产品结构。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顺差的有第0、5、7和第8部门商品,其中顺差额较大的为第7和第8部门。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净出口为逆差的是第2、9、6、4、3和第1部门商品,其中逆差额较大的是第2、9和第6部门。。
通过上述对中非货物贸易的出口、进口、净出口产品结构及产业内贸易指数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非洲货物贸易进口产品结构较为合理,有助于弥补我国资源缺口及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出口产品结构基本合理,高技术含量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大,有利于我国高技术含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开拓和劳动力的就业,但也显示出有待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及一些不合理之处。总的来说,通过对中非货物贸易进出口产品结构的分析,显示出中非货物贸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主要是由双方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的,这也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非货物贸易仍然会以互补性为主。因此,对于中非货物贸易,我国应本着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自由贸易的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破除对非贸易的障碍,以更好地获得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利益和有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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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海森,谢杰.中国-非洲农产品贸易的决定因素与潜力-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1(3).
[4]刘林青,周潞.非洲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与中国贸易互补性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0(4).
摘 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历史一样漫长,它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的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份额也在快速上升,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其兴旺发达的成都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中国的服务贸易自21世纪初以来,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因此,正确认识当前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解决对策
一、引言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强化贸易和产业协调,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优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服务贸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2年的43.4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4700亿美元,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服务贸易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未来,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可以在新一轮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中抢占有利的战略位置,同时也能积极地推动世界经济的复苏与贸易可持续均衡增长。更为重要的是,对“十二五”时期我国转变经济与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服务业与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优化外贸与经济结构,都将产生积极深刻的影响。但由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起步晚、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同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从总体上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低于货物贸易
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正在逼近美国,有望在较短时间问鼎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不过,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仍有较大差距。近十年间,我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为20%,货物贸易为23%。增长率相差不大,但由于货物贸易起步较早,贸易基数比较大,所以二者发展很不平衡,而且差距有进一步扩大趋势。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之比约为8.1:1,然而同期,世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之比约为2.2:1。2011年我国服务进出口与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总额之比为10.3%,低于同期18%的世界平均水平;从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看,水平也较低,2011年该比值仅为5.2%。同期,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货物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则为20%。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稳步扩大,预计全年将超过4700亿美元,同比增幅约13%,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10.8%,较上年提高约0.5个百分点。但也低于同比货物贸易总额。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上,中国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有世界“制造车间”之称,是加工贸易大国,但服务贸易无论从规模还是占比上,与货物贸易都有很大的差距。
(二)服务贸易总量继续攀升、出口结构不合理
中国服务贸易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2年到2011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855亿美元增长到4191亿美元,增长了3.9倍。其中服务出口总额从394亿美元增长到1821亿美元,进口总额从461亿美元增长到2370亿美元。同期,中国服务进出口的国际排名不断上升,服务出口排名由11位上升至第4位,服务进口排名由第9位上升至第3位。但从服务贸易总体结构来看,传统服务贸易行业仍占据主导地位。下表列出2005年以来中国服务项目出口总额的总体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服务贸易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服务贸易收支仍主要集中于运输和旅游服务项目。而在金融、保险、咨询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上仍处于劣势,服务贸易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以使传统服务贸易与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得到合理配比,使服务贸易总体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化与和谐稳定发展。
(三)服务贸易管理水平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主要有国家相关部委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与协调,但对应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这种管理有很多缺陷,如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此外,中国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中国虽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海商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与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但同发达国家相比,立法并没有形成体系,很多领域还存有空白。而已经颁布的涉及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也因为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这也是阻碍中国服务贸易落后的一大因素。
三、解决中国服务贸易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健全完善服务贸易立法,加大支持
我国自80年代起,就开始着手有关涉外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规、规章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包括了广泛涉及投资、金融、保险、电信、法律服务、海运及工程承包、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但由于中国服务贸易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不健全,因此,应将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中国制定的涉及服务贸易的立法,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重新修整,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积极引导服务贸易发展的前进方向,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制度层面保障服务贸易的发展,把服务贸易提到与工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创造优良的国际国内环境。在重视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同时,加大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的扶持,以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二)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
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国内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将面临服务贸易竞争的巨大压力。这就要求我们不断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根据国内特点,在稳定和拓展旅游、运输、劳务等传统服务出口的同时,努力扩大文化、中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出口。注重科技的研发与应用,使服务贸易出口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过渡。不断提高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三)加快服务贸易人才培养工作。
人才的缺失成为制约我国服务贸易转型、升级的首要因素。多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劳务输出等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势部门,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究其根本是人才的不足。针对此现状,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需求培养人才,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鼓励集团化办学,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共同研究教学模式和课程设置,进一步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新方式。要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双方和区域贸易自由化,并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开放中学习,开放中促发展。在培养本土人才的基础上,吸引国际人才及外流人才归国。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充分做好有效的人才储备。
四、小结
当前,世界经济已经步入服务经济时代。服务业占世界经济总量比重达70%,主要发达经济体服务业比重近80%,服务领域投资占全球投资比重近三分之二,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比重约为五分之一。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未消退之际,服务贸易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促进全球经济平衡、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传统货物贸易进出口环境日益严峻的当下,服务贸易被寄予更多希望,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大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是应对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适应世界发展趋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制造经济转向服务经济的战略抉择,因此,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下,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思路。
参考文献:
[1] 于立新主编.中国服务贸易研究报告No.1,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8
[2] 裴长洪.中国国际商务理论前沿(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
摘要:由于文化现实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所以人们对文化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着差异。通过分析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提出了有效利用文化差异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途径。
关键词:文化差异;国际贸易;影响
1文化与文化差异
英国学者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明确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人类的各种各样机会中的文化状况,在其可能按一般原理加以研究的范围内,是一个适合于研究人类思想和行动的规律的课题。”他对文化的描述成为一个里程碑,为文化的研究开拓了更加广阔的视野。
(1)一个包含多层次、多方面内容的综合体,概括人类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全部物质与精神财富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
(2)人类精神现象或观念形态的总和。
(3一个社会的传统行为形式或全部社会遗产。
(4)人类艺术活动及富有仪式性的民俗活动的概括。
综上所述,所有这些向我们展示了人类的文化现实所具有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5)化差异。
由于文化现实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所以人们对文化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着差异。人们对文化范畴的理解和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角度越来越多,并各有各的侧重点——社会学家注重各民族的文化遗产,社会学家关心人们的文化行为,人类学家则着眼于不同的群体在精神与习俗上的差异。
2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2.1文化差异性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比较优势”一词本身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方面进行的对比。有差异性或独特性才有可比之处。“优势”的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如果从二维层面更为深入地对其加以解释,“比较”包含了横向差异性和纵向相对性。横向差异性从静态的角度寻找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它是某一时点上的对比。资源禀赋论中所说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资本存量上的差异等都属于横向差异。而纵向相对性则是从动态的角度出发,以一国资源禀赋存量可变为前提,比较本国在不同时期所具备的比较优势。
因为差异的存在,才有了交换的需要。按照比较优势在二维层面上进行分析:从第一个层面看,文化的民族性产生了横向上的差异。在强烈的文化差异下,人们产生了对异域文化的需求,即希望从外来文化中获取本民族文化中稀缺的元素以满足自己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需要。比如说中医用药,讲求辨证,它把人体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对某处病痛的医治往往从其他部位人手,这样疗效可能较慢,但可以去根治本。而西医用药多采用局部分析的办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所以急性病的发作,用西药治疗见效快。两种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不同的医治方法,各有利弊。但人类共同面对的疾病使得遵循不同医药文化的医药产品被相互需求。从另一个层面看,文化的时代性产生了纵向相对性。提出这样的说法,是因为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交流中不断融合新的内容,形成新的文化,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
2.2文化普遍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早在西汉时期,中国就有了同中东、欧洲贸易往来的“丝绸之路”。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以及欧洲诸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获取新的价值增殖。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在2001年中,文化产品(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动画片和故事片、印刷品、出版物、表演艺术、音像制品、娱乐、会展等)的出口达700亿美元,超过了汽车和航天产品的出口。在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中,以物质文化表现的货物贸易竞争将更为激烈。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音乐,戏剧,电影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住宿,餐饮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独具异域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此外,服务贸易中的文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因其大多表现为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所以不像货物贸易中的物质文化易于移植。我们可以在外国生产的文化衫上找到中国的京剧脸谱,但是说到纯粹的京剧艺术,那就只有原生于中国文化氛围下的京剧艺术表演家才能诠释京剧的韵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的这种归属稳定性为各国拓展服务贸易提供了稳定而又巨大的资源。
。。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融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开放的环境中,我们应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为中国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寻找新的途径。
3如何有效利用文化差异来发展中国对外贸易
3.1敦促世界贸易组织采取扶持措施
敦促世界贸易组织借助于自身的法人地位,携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的经济组织,采取恰当而得力的措施,扶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文化状况除了受一些传统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状况的影响。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也是精神文明的体现。只有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了,物质丰富了,人们才会产生高层次的精神追求,人们的素质和文化水平也会由此提高,对先进的文化及凝结了先进文化的产品和服务才会既有能力也有愿望接受,使先进文化融入其民族中去,逐渐达到世界文化的融合,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创造最根本的条件。所以,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世界性经济组织要尽可能给予落后国家经济援助,为落后国家培养各类人才,同时敦促发达国家执行它们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承诺,兑现和扩大它们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放宽对落后国家知识产权贸易中的有关保护条款,推动先进技术以比较低廉的成本在落后国家得到应用;免除对发展中国家服务、纺织品和农产品出口的种种,使落后国家尽可能获得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并取得比较收益和创汇的机会,以便使他们有较强的进口能力,对本国落后的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同时,通过技术转移和投资带去先进的文化理念,促进世界各国走向文化融合,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实现全球的无壁垒贸易。
3.2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
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钟声在不同国度敲响的时刻,维也纳新年音乐会的激昂乐曲也回荡在地球的不同角落,承载着人类文明硕果的物质载体穿梭于世界各地。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盛况空前,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中国是世界上茶文化最悠久的国度。2006年11月10号,由中国太极茶道组织和合作举办的西班牙“中国茶艺嘉年华”活动前期筹备进展顺利,即将举办的一系列活动,将凸显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中国文化对外传播也将呈现无穷魅力。推广茶道精华,弘扬中华本色是组织“中国茶艺嘉年华”活动的基本宗旨。太极茶道计划用不太长的时间,继续在世界各地组织类似的活动,把中国茶道艺术推广到全世界各个角落。我们也相信,像茶文化这些文化展一定会使世界各国加深对中国的了解,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4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
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培养出推进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过文化融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关键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识和知识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此,应当进行这样一些方面的培训:
(1)文化理解的培训。
文化理解的培训即介绍不同国家的人文状况了解不同国家的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法规等,并与本国的相应方面作比较。加深对国外文化的理解。
(2)文化应用的培训。
让被培训者了解其他国家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清楚针对他们的价值观应该采用的激励方式,并对当地的奖惩制度作出评价和改进的建议。
(3)实地文化考察的培训。
派遣培训人员到他们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国家进行实地的观察和研究,使他们在与当地消费者的直接接触中理解他们的文化,把握他们的动机。
(4)相互交流的培训。
邀请不同文化背景的贸易管理者与被培训人员进行适时的交流,也经常组织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经贸人员进行交流,互谈感受,加深他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概况服务贸易自由化
随着第三次科技的爆发,服务贸易开始作为的经济实体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年增长率开始首次超过国际货物贸易。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式签署,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改革开放以及中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世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也加速了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
一、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SWOT分析
(一)国内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优势
1、劳动力、原材料等用于服务生产的要素禀赋充裕且成本低廉
众所周之,中国拥有13亿人口,人口总量占世界总人口的1/4 还要多,因而其在劳动力的供给方面是相当充裕的,同时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从事服务业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我国在旅游服务产业、建筑服务业、工程承包业和劳动输出服务业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2、东部区域服务贸易发展快速,带动中西部服务产业升级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大幅度地提升,尤其以东部地区发展势头最强劲。服务业越发展、就有越多高科技人才汇聚于东部地区、城市人口密就越大、人民的收入水平就越高,就会形成大型的现代服务产业中心城市,并且逐步向周边省份转移服务产业,最终形成许许多多格局分明、特色显著的服务贸易产业集群。总而言之,拥有较发达的服务产业的东部省市对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服务业发展会起到很大的辐射与带动作用。
(二)国内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劣势
1、我国服务贸易起步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且服务业高新技术创新能力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服务贸易规模还比较小,世界服务业竞争力不强。中国无论是从服务贸易总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约32%-41%),还是从服务从业人员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比例(约27%-35%)等方面来说,较发达国家的75%以上的比重都差距很大。本国的服务产品科技含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服务生产的物质与技术基础,这便造成我国在现代服务产业易受到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制约。
2、国内服务业结构不合理,过度集中于资源密集型服务产业
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服务行业均属于资源密集型服务业,对于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要素需求巨大且服务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我国在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等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高附加值服务产业的投入力度明显不足。
3、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且服务部门管理水平低
目前,我国至今未形成一套规范和指导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完善的基本法律法规。更严重的是,我国的有些法律法规不能与国际通用法则相一致,严重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通明性。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服务业的机遇
1、《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为中国服务行业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提供难得机遇
(1)《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了例如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最惠国待遇、分步骤自由化和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优惠协议,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服务贸易行业具有积极作用。
(2)中国借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契机,全方位、多领域地吸收外资
随着中国逐步融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门槛会进一步降低,大量海外游资会涌入诸如信息查询与分析服务、调查结果分析等我国尚未涉足的知识密集型现代服务领域,大力加快我国“空白服务产业”的建设;同时,雄厚的海外资金不但涌入道路、通讯、网络等服务产业的基础建设,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硬件配套设施,而且还将源源不断地投入到金融保险、物流分销等高新技术领域,提升我国服务贸易产业软环境的建设与发展。
2、将世界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引进中国,促进国内服务业结构的更新与升级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世界服务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国内服务业中,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竞争逐渐增强,不断促进我国服务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重视人力资本,进而提升我国服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3、中国借此契机来效仿发达经济体应对服务贸易全球化的可行措施
中国通过学习、效仿国外先进举措,结合本国的实际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必然能够促进中国的服务贸易健康稳定地发展。例如:美国和英国在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时,采用“突出重点服务产业”的,加大对于本国高新技术优势服务产业的投资力度、立法为国内优势服务产业提供完善地法律保障和各种优惠。美国和英国最终取得的成果是,美国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领域领跑世界通讯服务业,英国早已建成世界最大里离岸金融市场,长期保持金融服务市场的“霸主地位”。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服务业的挑战
1、国际贸易自由化加剧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
服务贸易自由化只会不断加剧我国的“东中西部梯度发展”和“资源密集型服务产业主导”等不均衡的发展模式,大量的外资涌入服务配套设施相对比较完善的东部沿海地区,扩大了东部沿海与内陆省份的差距,加剧了我国服务产业发展的不平衡性。
2、服务市场开放对我国“幼稚服务产业”造成巨大冲击,阻碍服务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的幼稚产业主要集中于刚刚起步的新型高新技术服务产业,如金融保险、管理法律咨询、信息通讯技术等。这些服务部门尚属起步阶段、自身发展缓慢、易受外界市场的干扰,一旦我国加速进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必将面临巨大的冲击,从而不利于我国民族服务业的崛起。
3、服务贸易全球化恶化我国贸易逆差,威胁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大量的进口服务产品使得中国负担沉重的服务贸易逆差,大幅度地抵消了本国在货物贸易方面的顺差,甚至在引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背负了巨额的外债,这种“服务贸易逆差”效应不利于中国发展自身的服务产业。
中国逐步开放其服务产业领域,其中更包括一些刚刚起步的新型高新技术服务产业(如金融保险和信息通讯等),这些产业大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行业,对于一国的经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行业的对外开放增加了我国服务产业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
二、中国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一)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中国应该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机的结合起来,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一方面,货物贸易的发展可以为发展本国服务贸易提供坚实的物质和经济基础,中国可以用货物出口创汇购买国外先进服务商品,扩大本国服务贸易进口量;另一方面,一国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也是促进货物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促进和依赖的关系,凭借自身货物贸易市场的发展优势来加快发展本国服务业。
(二)中国充分利用服务贸易作为先进技术转让载体的作用
我国应该有条件地、循序渐进地开放金融、保险、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服务领域,极大限度地利用服务贸易作为先进技术转让载体的作用。中国需要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产品,中国采取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逐渐开放本国服务贸易市场,有效地发展的本国服务贸易,优化本国的服务贸易结构和服务水平。
(三)制定一系列的产业发展与结构优化战略
1、“走出去”战略要求我国转变自身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模式,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模式,才能在日趋激烈的世界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
中国企业要在有利的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大胆的跨出国门,为全世界的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各类先进产品和技术。
2、“自主服务品牌”战略要求我国服务企业要不断进行品牌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提高整体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自身的规模化、产业化、创新化和网络化的行业建设,最终形成规模大、信誉好的大型服务企业或服务产业集团。
3、“高附加值产业导向”战略,即我国要充分意识到高附加值产业带动整体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国要将信息技术、金融保险等高新服务产业作为发展核心,力争将我国现有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粗放增长模式转变为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的内涵集约型增长模式。
(四)扶植本土优势服务产业、维护幼稚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我国应该加大投融资力度、完善这些先天优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因地制宜地在我国不同省份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和资源优势的传统服务产业,维持自身在全世界传统服务业的优势并大量出口和创汇。
我国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生产资料等扶植刚刚起步但发展潜力巨大的“幼小服务企业”。这些企业具有知识技术密集、发展前景好但规模小和起步晚等特点,因而我国应尽力采取保护措施,从税收减免、加大科研投融资等方面扶植“幼小服务企业”,将其至于全面保护之下,以培养其后发制人的竞争优势。
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产业,可以提高服务产品的生产效率、改善一国的服务贸易结构和服务贸易水平、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我国应该充分意识到金融保险、信息通讯和计算机产业等对于激励国民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要素向高新技术服务产业的流向,提高本国服务行业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含量,强化我国在世界服务业的竞争力。
(五)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
我国需要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合理设置高等学府和其他机构的学科设置、提升本国服务从业者的法律和经济等业务知识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复合型”技术人才库。我国还应该加大对于服务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比如为优秀海外留学生提供回国创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吸引世界各地的金融服务人才、软件工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优秀人才来中国发展和工作,为中国服务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给中国带来了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等机遇,同时也使中国服务贸易市场不可避免的与世界服务市场连为一体,增加了本国服务贸易市场和本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中国拥有劳动力密集服务产业的先天优势,也面临了高新技术服务产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等发展瓶颈。因而,中国只有充分的利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技术,不断升华服务产业结构并且增强自身服务行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才能够追赶上世界经济变革的步伐,促进本国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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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2010[R]. 国商务出版社, 2009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2]
;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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