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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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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单位: 编号: 进车用途 行车时间 车辆单位 司机姓名 行车安全措施 作业地点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车型车号 带车人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方可进入。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 装置区、罐区。 指定行驶路线: 审批人 备 注 办理人 说明: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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