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方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 .................................................................................................................. 1 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 ............................................................................................................ 2
一、考务人员管理 ................................................................................................................... 2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 ........................................................................................................... 3 三、考评人员管理 ................................................................................................................... 4 第三部分 考场管理 .......................................................................................................... 11 第四部分 报名管理 ............................................................................................................ 12
一、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管理 ................................................................. 12 二、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 ............................................................................. 13 三、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 ..................................................................................... 13 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 ............................................................................................................ 14 第六部分 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 .......................................................................................... 15
(一)试题印制机房日常管理 ............................................................................................. 18 (二)题库计算机机房管理 ................................................................................................. 19 第七部分 鉴定实施过程管理.............................................................................................. 21 第八部分 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 .......................................................................................... 27 第九部分 证书管理 .......................................................................................................... 31
1.成绩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 ......................................................................................... 32 2.一体化证书照片要求 ......................................................................................................... 32 3.领证程序 ............................................................................................................................. 32 4.证书遗失补发程序 ............................................................................................................. 32 5.证书个人资料变更程序 ..................................................................................................... 33 第十部分 质量督导 ............................................................................................................ 34
一、工作规范 ......................................................................................................................... 34 二、工作方式 ......................................................................................................................... 35 三、工作纪律 ......................................................................................................................... 36 第十一部分 质量通报 ....................................................................................................... 37 第十二部分 收费管理 ........................................................................................................ 38 第十三部分 其它 ................................................................................................................ 39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导落实,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
一、考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 考务人员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考场负责人、监考员、考务员、机房管理员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务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熟练应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信息化考试系统的业务流程;应积极、热情为考生参加技能鉴定提供指引服务,配合考评人员提前做好鉴定场地布置、设备材料准备、候考室安排等相关准备工作和开考后的考场纪律维护。
第五条 考务人员必须佩带相应的证卡上岗。
第六条 鉴定机构实行考务员现场负责制。经系统确认的考务员,
需现场承担本场考试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鉴定机构现场不得擅自调配考务员。
第七条 考场负责人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指导监考员;检查各试室安排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考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第八条 监考员主要职责: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和考件;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做好远程视频监控相关工作;汇
并按要求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监考情况。
第九条 各试室应按以下要求配备监考员:40个考生以下试室应配备2名监考员;41至5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3名监考员;51至6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4名监考员。
第十条 考务员主要职责:做好考生报考和资格审核、考评员委派(市职鉴中心委派的除外),准考证打印、考场安排、设备检修及原材料、工具量具的配备等鉴定前准备工作;协助主考、考评人员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检查清点和封装试卷;做好考生证书办理和申领工作。
第十一条 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智能化考试的软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故障排除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四)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行业专家组成。由单位推荐,也可自行申请,经市职鉴中心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应接受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技术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实行委派制,被委派人员应从具备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使用期不超过资质有效期。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质有效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由市职鉴中心议定是否继续委派。
三、考评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三年以上)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熟悉本职业(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四)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二)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提前了解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
(三)考评人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
(四)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的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
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
(五)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六)密切配合好鉴定机构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具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有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六)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七)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 (八)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的培养
(一)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由市职鉴中心组织负责。 (二)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职责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三)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考核方式分别采用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
(四)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证卡。
(五)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鉴定机构结合鉴定需求制定,市职鉴中心每年定期开展考评人员培训班。
(六)全国、全省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按国家、省要求办理。
(七)根据考评人员年度培养计划,在举办考评人员培训班前,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的具体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
(一)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生和考评员15:1的比例要求(每场鉴定不得少于2名考评人员,智能化考试按照相关条件执行)配备,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
(二)考评人员实行聘期制度。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进行换证培训。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到期不予换证。
(三)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
由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集训,帮助他们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鉴定机构每年对考评人员组织一至两次集训。
(四)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
(五)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
(六)考评小组组长负责制度。每次考评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考评组长,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可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二)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三)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四)在执行鉴定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严肃工作作风,不得从事与考评无关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考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技鉴中心批准并有人接替工作方可离开考场。
(五)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六)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七)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评价
(一)市职鉴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要求,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评价。
(二)各鉴定机构根据考评人员的派遣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依据。
(三)考评人员的惩处。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惩处办法如下:
1.考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违规违纪警告一次处理: (1)接到鉴定工作任务后,在鉴定开考时间延迟5分钟后到达鉴定现场一次;
(2)在鉴定过程中,未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相关证明(换证期间应带考评员胸卡复印件);
(3)在鉴定过程中,对考生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 (4)在鉴定过程中,抽烟、闲聊或做与考评工作无关事情; (5)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无故不参加考评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相关培训,以
及市职鉴中心或鉴定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7)对考场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纪律涣散;
(8)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2.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考评工作三个月,并取消年度优秀考评员评选参评资格:
(1)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3)接受鉴定任务后,无故缺席考评,或自行找人顶替,或在鉴定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工作岗位; (4)不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5)一年中累计被警告二次(含二次)以上;
(6)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3.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鉴定过程中,态度恶劣,辱骂考生,造成严重后果; (3)收受个人或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钱物或有价证券;
(4)鉴定结果有损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5)一年中累计二次(含二次)被管理机构暂停考评委派; (6)年度考核不称职;
(7)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 (8)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9)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市职鉴中心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鉴定管理要求、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在全市通报表彰。
对于违反鉴定考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取消其相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 考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8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 考场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侯考室;在明显位置张贴考室分布图和路标;理论考室门口
粘贴《考生座位安排表》和《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远程视频监控和智能化考试,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完成相应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并于考试前一个工作日进行考前测试及试卷包下载;操作技能考场应方便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调换位置,考务人员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符合鉴定标准且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备有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鉴定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鉴定考场应配备至少1名考务员(鉴定考场在5个试室以上的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每个智能化考室需配备1名机房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按职业(工种)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第四部分 报名管理
一、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三十条 考试公布、考生报名、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均使用此系统。
第三十一条 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要由专人且具备考务员资格的人员使用,做好系统的日程维护工作,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十二条 考务员要根据考试类型的不同使用不同的子系统进行考生报名。要如实填写在线系统中的考试、考生、考场、考务人员等信息,做到信息真实有效。
二、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级统考、日常鉴定,机构要在开考7个工作日前将所接收的报名信息以及资料汇总,通过在线系统报市职鉴中心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个人到鉴定机构报考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日常/本市统一鉴定)》;(2)学历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特殊工种报考时还需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规范格式见后);(5)考生照片(采用正规照相馆提供的证件电子照片)。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所/站、全日制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集体申报日常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具体内容参照上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2)院校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三、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职鉴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统一鉴定报名为集体申报。集体申报对象为具有全
国、全省统一鉴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院校。
第三十八条 报考单位应严格按照每年制订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进行鉴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报考单位必须使用统一鉴定报考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集体申报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1.《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资料记录表》、《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名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考生个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贴好相片);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现有资格报考高一级别的考生,须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3.全日制在校生报名,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原件由学校加盖公章或教务处盖章确认),考生需提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填写个人申请表。4.资格审核完成并确认各工种、级别报考人数后,需提交《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报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报考单位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项目方案或专业论文。
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依据本市公布的报考条件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报考条件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然后报市职鉴中心复核。
第四十四条 申报日常鉴定的鉴定机构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三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市职鉴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市属鉴定机构进行审核,资料保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 鉴定机构须对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初审情况负责,市职鉴中心对申报鉴定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 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 (自报考单位在报考系统申报的时间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免费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初、中、高级的鉴定,理论与实操考试成绩均不合格的考生,不予以补考。
全国、全省统考对考试成绩的相关规定: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
第六部分 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运行管理
(一)用于技能鉴定的试卷和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防泄密。
(二)每次鉴定按随机原则从题库提取试题,仅供本次鉴定考试
使用。
(三)本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市情况组织专家自行命题。
(四)试题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题库进行汇总及修正。 (五)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管理人员负责题库日常运作管理、安排抽题组卷等工作;技术人员负责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一般维护以及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工作。
(六)题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题库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工作(包括职业/工种、等级、用卷量、鉴定人数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对试题申请、领取表格等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和存档),并做好试题质量分析工作,分析试卷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八条 保密与保存
(一)题库运行必须建立题库运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规范使用题库资源,认真做好试题库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安全。
(二)题库操作人员负责题库的保密工作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题库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三)题库的运行采用专人专机方式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题库管理场所,或者使用装有题库系统的计算机。
(四)装有题库的计算机不得连接网络,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和程序。
(五)制卷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和标准答案,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两名专管人员在场,任何人不许私自拆开试卷密封袋。
(六)制卷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
(七)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试卷清样由专管人员制作、保管。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由专人保管。
(八)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工作。
(九)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题库保密工作检查,总结试卷保密工作情况,不断完善试卷在印刷、分发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十)题库管理和操作等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将试题原题及印制的废卷带离保密室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出现试题、试卷答案泄密、失窃、损毁、涂改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题库资源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十二)题库资源存放在专门的资料室。
1.资料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雨、防光、防尘、防潮、
防鼠、防虫等功能,确保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室内禁止烟火、会客,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资料室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免进,下班切断电源;
2.资料室规划合理,资料柜一般采用铁质文件柜和文件架,资料柜要按永久、长期和短期编序号排放,做到整齐有序,方便使用。资料档案文件要按日期、项目等分类整齐排放,并在资料箱柜贴上明确标签,便于查找。
(十三)在任何情况下,凡丢失资料档案、破坏资料或火灾、水灾等事故损毁资料等,要查明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对已破坏的资料要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如消毒、灭鼠、恢复纸张的机械强度、恢复字迹等,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十九条 使用与借用
(一)由市职鉴中心下发实操鉴定考场准备通知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实操考试要求进行准备。
(二)因试题开发工作需要借用题库资源,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扩散和传播,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应及时归还或销毁。
(三)中心内部因工作需要借用题库资源,必须填写《试题(卷)借用审批表》,经中心分管试题工作的领导签名审批后方可借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相应做好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五十条 制卷机房管理 (一)试题印制机房日常管理
1.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试题或重要资料文件复印时,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3.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4.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保养。
(二)题库计算机机房管理
1.管理人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网管人员应该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进行实时修改;
2.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
3.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备份,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4.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5.经网络传送和网络下载的软件或程序,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
毒后方可使用;
6.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7.按保密规定,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首先确保对信息进行拷贝,防止遗失。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应有专人跟踪负责,外请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电脑维修。
第五十一条 试卷印刷、发送管理
(一)必须建立试卷印刷、发送管理制度,试卷打印、印刷、装订必须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避免错页、漏页现象的发生。废卷应按规定销毁,防止试题泄漏。
(二)题库操作人员提取试卷前,必须相应做好记录工作,包括用卷单位、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时间、鉴定人数、经办人等。
(三)试卷的印制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试卷印刷、装订必须注意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有专人负责核查试卷质量,避免产生错页、漏页。
(四)鉴定机构需在考前一至两天天领取试卷。试卷交接时严格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领卷人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有无破损,试卷的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是否相符。试卷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五十二条 答卷回收、保存和销毁管理
(一)答卷的回收:所有经鉴定所(站)申报的考试(除统考外),理论、实操答卷由该鉴定所(站)自行回收,妥善保存,并填写答卷
保存登记表;其它考试的理论、实操答卷全部由市职鉴中心回收。
鉴定机构在回收前自行核对以下内容后,封好试卷袋并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填写答卷回收登记表:
1.按报考流水号查询本批考试信息,核对答卷份数(特别是已考试卷份数)、答题卡数、工种、级别、科目;
2.核对备卷和缺考空白卷数量。如使用备用试卷,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
3.核对答案纸是否齐全; 4.答题卡和读卡成绩单。
(二)答卷的销毁:答卷严格按照谁回收、谁保管和销毁的原则处理。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存期限过后再进行。载有试卷内容的磁盘、光盘必须消磁或物理性破坏后方可处理。每次销毁答卷,需提前填写申请表,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之后,由试卷保管人员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三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试卷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鉴定实施过程管理
第五十四条 鉴定准备
(一)考试前,鉴定机构组织全体考务人员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要求;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
(二)考试前,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
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考场的环境卫生、设施、摆设位置符合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的,应及时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予以改正;使用机房考试(非智能化考试),需确保局域网断开。
(三)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场考务部门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准备操作技能考试时还要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看设备准备情况等。
(四)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传统报考方式准考证由省职鉴中心负责制作,至少在考试5天以前发放至考生;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制作准考证加盖公章,准考证至少在考试一天前发放至考生。
(五)全国、全省统一鉴,试卷由市职鉴中心按规定领取、发放和回收;本市日常鉴定的考试用卷由鉴定机构专人在考试前1到2个工作日到市技鉴中心窗口领取。
(六)对尚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
(七)考场设立考务室,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考评人员(监考员)在主考和考务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
(八)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
与监考的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考评人员(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试卷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分发。如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与市职鉴中心联系。
(九)考生须于开考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十)考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拆封试卷,宣读《考场守则》。考评人员(监考员)在试室内应关闭手机铃声。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手机的,应到试室外使用。
(十一)考试开始前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姓名、准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及正确填涂答题卡,如果出现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鉴定过程
(一)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照《全国(省)统一鉴定监考工作手册》执行。本市日常鉴定考务工作按照本节内容执行。
(二)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
(四)考试开始,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不允许提前或延后开考,未宣布考试开始不得作答。
(五)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要求巡视考场。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信息,防止替考,确认后指导考生在《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简称《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同时,注意考生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在考场巡视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的考试,使考生能够独立完成考试。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作答和保存数据。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死机、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情况,若需延时的,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和考务人员共同商议,由考务人员向市职鉴中心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延时,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九)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做好考场各项记录的登记工作。应如实地记载在《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简称《考场记录表》)的内容包括:缺考人数、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违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和情况,操作技能考试中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的时间,作为考试结果处理的依据。使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必须做好缺考和作弊人员答题卡和试卷的填写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缺考,要将该考生资料在试卷和答题卡填写清楚,试卷右上角标注“缺考”,答题卡填涂“缺考”标识;考生作弊,在试卷右上
角标注“作弊”,答题卡填涂“作弊”标识。
(十)对于现场评分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结果做出判断,评出成绩。
(十一)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和工具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电子笔记本(含快译通)、手提电脑、手机等带有收录、储存、计算、通讯功能的电子仪器,或已加工过的、类似考件的物品和信息,不准带入考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考评人员(监考员)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个别职业(工种)可使用计算器,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保持考场安静。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停用。交卷后,考生请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三)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填答题卡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标记。
(十四)采用答题卡答卷时,考生需用自备2B铅笔按要求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划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
(十五)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评人员(监考员)更换或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十六)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传递、夹带、换卷,不得在试卷和工件上留任
何标记,不得任意调换座位、工位等;对于违反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七)考生必须根据报考职业(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
(十八)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考评人员(监考员)回收、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已加工的考件等任何考试资料带离考场。
(十九)一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清点回收试卷(包括备用卷和废卷),确保收回与发放的试卷份数一致,考务人员核对试卷(答题卡)无误并装订(封装)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封条骑缝上签名确认后及时交回,不得待下一科目考试结束后将两科试卷一并送回考务室封装。
(二十)使用电脑考试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停止作答并全体离场,考评人员统一阅卷后,机房管理员把收齐的考生答题数据刻录成光盘,连同试题数据、《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尽快交回考务室,由考务人员封装。
(二十一)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试,考试结束后评分也随之结束,以考评人员的现场记录作为保存资料。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应指定专人对考生完成的样本作标志,并编号和记录后封存交考场考务室。
(二十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各考场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市职鉴中心汇报,按市技鉴中
心的答复执行。
第八部分 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
第五十六条 阅卷方式
(一)答题卡的客观题部分由市职鉴中心进行机器阅卡;答题卷的客观题部分、答题卡的主观题部分和试卷的主观题部分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阅卷;无纸化考试由市职鉴中心阅卷。
(二)市职鉴中心阅卷时限:客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7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主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15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
如试卷资料出现诸如疑似笔迹、考场记录表与答卷不符、试卷未按要求整理、试卷未附答案、答卷缺失等异常情况,需进行试卷笔迹甄别、情况调查、沟通、试卷整理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十七条 阅卷评分要求
(一)理论知识考试及纸笔作答的实操试题必须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阅卷。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试应由指定考评人员将工件号码上所得成绩转换为每一个考生的分数并做好登记、核分、签名确认等工作。采用答题卡作答时,考生须按规范要求填涂答题卡。因考生填涂造成失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及责任。
(二)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熟悉鉴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
试卷事前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阅卷评分前,鉴定机构必须清点试卷袋,确认应回收的试卷袋或光盘数量无误,试卷上有关考生信息已统一封装屏蔽后,方可组织考评人员实施阅卷工作。
(四)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
考评组长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笔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则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
(五)阅卷人员评卷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阅卷人员评阅,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每道大题的得分(正分)标在本题上方的表格中,每道小题错误的减分(负分)标在扣分处,得分减分要清楚、标注规范。阅卷人员应在试卷相应的评分试题栏签名,统分人应在试卷的统分人栏签名,阅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场地。
(六)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阅卷人员不得擅自篡改评卷、判卷结果。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人员须在改动处签名。对大面积更改分数现象,要附文字说明。
(七)阅卷人员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开密封线查看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
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识不清的工件等。
(八)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九)阅卷人员发现试题、参考答案有误或有疑问的,须向市职鉴中心报告,待市职鉴中心确定处理办法后,再进行评卷。
(十)考务员将每个操作项目分数按规定比例折算相加,算出考生的实操分数后,由各考评人员在评分汇总表上签名确认。
(十一)发生错判时,经市职鉴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阅卷人员完成修改。
(十二)由于误评、误录等原因确需修改结果的,必须经市职鉴中心审核后,由经办人对修改的记录予以签名确认。
(十三)所有参与阅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阅卷规程开展阅卷工作,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成绩处理
(一)各鉴定机构根据试卷成绩,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缺考和考场纪律情况后,汇总考生成绩数据。
(二)本市鉴定成绩数据由具体组织实施鉴定的鉴定机构统一汇总、录入、报送,具体包括:
1.登录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平台,按考生各科目的实际分数录入各科目的实际成绩,核实无误后打印《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简称《鉴定人员名册》),在《鉴定人员名册》上填写考评人员名单,并由考务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鉴定所公章;
2.到市职鉴中心服务窗口交纳《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考场记录表》和所有鉴定科目的《考生签到表》、考后试卷或答题卡(试卷与答题卡均按照成绩登记表的顺序排序);
3、《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经市职鉴中心确认后,各鉴定所应及时对考生公布。
(三)全国、全省统考的成绩处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成绩公布及复核
(一)本市日常鉴定考试成绩数据、《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由鉴定机构汇总上报,市职业鉴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成绩审核过程中,出现疑似考生代签、成绩分数需要核查、《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没有签名确认、成绩表漏盖公章、考评员信息有误、考生资料复查有误、资料提交不齐等异常情况,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成绩复核申请: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在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各鉴定机构提交《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由鉴定机构向市职鉴中心申请成绩核查,市职鉴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鉴定机构。
(三)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1.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
2.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4.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5.试卷、答案有误;
6.论文(或项目方案)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第九部分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授权分级核发。市职鉴中心对全市鉴定合格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查,以录入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为依据,据实申领、统筹安排全市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证书、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证书、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证书。
第六十二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如实、规范填写,不得增删、涂改,并印有发证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且成绩合格者,由报考单位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统一到市职鉴中心申请、办理和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 办证要求
(一)市职鉴中心收齐办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如遇空白证书短缺等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证书办理具体要求 1.成绩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 (2)《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 (3)《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4)考生试卷 2.一体化证书照片要求
(1)证书采用一体化打印模式,所以必须上传考生的电子相片; (2)照片文件类型:JPG格式,不超过20K,像素不低于330 *400; (3)照片要求:照片为持证人近期二寸白底证件照。 3.领证程序
(1)领证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证书领取,凭缴费发票领取证书; (2)领证注意事项:凡经各鉴定机构或学校集体报名参考的考生,由报考单位负责集中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市职鉴中心不面向考生个人办理。
4.证书遗失补发程序
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职鉴中心申请补发。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证书遗失补发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②申请人近期小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
③声明证书遗失的报纸(需属国家认可公开发行); (2)领取证书:
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办人凭身份证、申办补发职业资格证书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新证。
5.证书个人资料变更程序
(1)提交资料。申办人须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以下情况须另附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因更改姓名的,必须出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且在曾用名一栏有原名记录;
②若因换二代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需全部更换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
(2)领取证书。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申办单位、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受理窗口领取新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故遗失,补办证书需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补发”字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换发中英文证书,换发证书需要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换发”字样。
(四)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需换中英文对照证书的具体要求。
1.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在市职鉴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
2.市职鉴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如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技能不
相符的,由市职鉴中心统一安排实操测试,测试合格者给予办理出国换证;测试不合格者,回原培训单位重新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换证。
3.换证人带齐如下资料:
(1)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2)近期小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
(3)国外邀请函和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新版的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证。
第十部分 质量督导
一、工作规范
第六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鉴定所及相应鉴定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协助有关机构和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技鉴中心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方式
第六十八条 鉴定质量督导包括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巡考员)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
(一)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巡考)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受市职鉴中心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是一种直接的技术性质量督导;
(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市职鉴中心的委派,对执行有关鉴定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与实施鉴定活动情况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一并进行。
第六十九条 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谈、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三、工作纪律
第七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人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巡考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七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与被督导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关系的,应事先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在一年内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从事督导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十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第七十四条 对于取得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巡考员)资格证卡。
第七十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理: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十六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部分 质量通报
第七十七条 市职鉴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有关考场安排、人员安排、考试实施等鉴定工作,督导人员对现场督导的情况作如实纪录和确认,作为质量督导工作情况通报的原始档案。
通报对象为全市鉴定机构,包括院校、鉴定所(站)、鉴定考场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状况。
第七十八条 违反鉴定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惩处办法,依照相关
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造假、考试作弊等,一旦核实,取消考生申报资格或考试成绩,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该考生的任何职业(工种)鉴定申报;
(二)报考机构初审不严格,复审抽检送审材料的5%,合格率低于80%的,全部退回重审整改后再报,二次送审仍出现同样情况的,拒绝该机构当期鉴定申报;
(三)培训机构涉嫌协助虚报材料的,经查核,1年内不接收该机构的任何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四)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徇私舞弊的情况,取消该人员的资格,不再聘用;
(五)考场严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核,1年内停止在该考场安排考试。
第七十九条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采取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公布,质量通报以文件形式向全市鉴定机构通报。
第十二部分 收费管理
第八十条 经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并按规定办理年审。各鉴定机构必须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各鉴定机构应在报考资格审核后两个工作日内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未及时、足额上缴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将取消本场
次考试申请。
第八十二条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由市职鉴中心负责办理。各鉴定机构应及时、足额到市职鉴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并严格按照物价、税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十三条 市职鉴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三部分 其它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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