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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司制度是“自治制度"的早期形式之一-基于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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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总第114期) ・l35・ 论土司制度是‘‘自治制度"的早期形式之一 基于马戎 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的思考 沈再新苏二龙 【摘要】自治制度的演变形式多种多样,政治领域中的“自治”与“官治”相鼎。本文基于马戎 “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的思考,论述了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条件和具体表现,阐 述了土司制度的特点与本质,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大一统之下的自我统治,是政治制度的实践形式 之一,属于某种“自治制度”的早期形式。 【关键词】土司制度;自治制度;民族关系;民族问题 【作者】沈再新,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民族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苏二龙,中央民族大学硕士 生。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4—0135—007 THE LoCAL CHⅡ FTAIN SYSTEM IS oNE oF THE EARLY FoRMS OF‘AUToMoNoUS SYSTEM’ ——A Thought Based on Ma Rong’S Idea of‘Topic Selection and Train of Thought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Ethnic Issues at Present’ Shen Zaixin,Su Erlong Abstract:The evolvement forms of autonomy system are varied,and‘autonomy’is quite different from‘government management’in the domain of politics.Based on Ma Rong’S idea of‘topic selection and train of thought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ethnic issues at present’,this paper not only addresses the condi- tions and speciifc performance of the local chieftain system in practicing‘autonomy’but also elabo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ssence of this system.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holds the opinion that the local chieftain system is one kind of self—・governance under hte rule of cen ̄M government and one type of practice of po-- litical system.It belongs to the early form of‘autonomous system’. Key Words:local chieftain system;autonomous system;ethnic relationship;ethnic issues 在我国传统文化或西方文化的解释中,“自治”概念的本质特征主要强调个体或者地方群体 (民族)的独立性。但它并不排斥国家政权或者基层民主的介入,因此出现自治程度的参差不齐。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宗教与和谐稳定发展对策研究”(13JZD027)。 ・136・ 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总第114期) 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它所存在的历史条件、实施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它所 赋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各级土官的权利元不蕴含着“自治”属性,如自治权利的分配、实施范 围、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政权的世袭等等。同样,在世界范围内所实行的各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如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德国行会自治制度等等,都属于“自治 制度”的某种形式之一。本文基于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 的思考,试图从 土司制度的政治属性的表现——“自治”角度来探讨土司制度与自治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历史条件 “自治”在中国传统文化或是西方文化语境中的解释甚为丰富,既包括个人诉求的表达,治国 方略的意义,还有政治制度的实践0[2]4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实行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它是“自 治”概念在政治制度领域实践的一种表现,是“自治”历史长河中的一环。现今在我国民族地区 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对我国历史上的“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等民族政策的继承、摒 弃和发展。 (一)客观条件 1.自然环境特殊与文化差异性较大而难于治理 历史上推行土司制度的区域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当时这些地区远离中原、地 处边疆,自然环境恶劣、山林阻隔,交通极为不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相对落后,加之民族 成分复杂,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有诸多特殊性。历代王朝曾试图派遣内地官员到此地区赴 任,但终因不适应此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艰苦条件而多不赴任。如明代著名思想家王守仁曾在 《王文成公全书文录续编》中提到“岭南之州,大抵多卑湿瘴疠,其风土杂夷,自昔与中原不 类。”[3]卷捞又如,“唐代邕管副使陈去疾《送人谪幽州》诗云:莫言塞北春风少,还胜炎荒人瘴 岚。”“他们居住在高山、深谷,过着原始的部落游猎生活,朝廷对他们无法控制。”[4170由此可见, 当时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自然环境十分恶劣,使得多数官吏不愿前往就职,最终对封建王 朝的职官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特殊的民族构成与较大的文化差异也使得这些地区不具备实行与内地相同的管理制度。在我国 南方的诸多少数民族中,绝大部分都拥有自己的社会组织,保留着原始民主型的政治制度,如基诺 族的长老制、瑶族的瑶老制和石牌制;保留着血缘纽带型的景颇族的山官制、凉山彝族家支制等。 以上政治制度多属少数民族“文化自觉”的产物,而土司制度则属于中央政府委任型。那些被派 遣的外来官员在面对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文化场域时,更多地站在客位文化的视角来理解和处理地方 性事务,从而产生文化误读,很难合理有效地处理带有浓厚地方性文化的事务,进而产生管理层面 的问题。如清代云贵总督兼广西巡抚鄂尔泰曾称:“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 土,故因地制宜,使之乡导弹压。”[4]7。这实际上是肯定了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对土司制 度存在的作用。当时“恶劣”的自然环境、事实上的文化差异以及西南地区复杂的社会发展状态 和多元民族文化形态成为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登上历史舞台的主要因素。 2.符合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 土司制度肇始于羁縻统治,这种制度的“出现和存在并不是封建王朝统治者和少数民族代表 人物的主观意志,而是与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不是土司制度决定了少数 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性质,相反,是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决定了土司制度的存留和废 弃。”[5]127土司对土地的占有是土司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这种土地占有制符 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元明时期的壮族地区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度,一种是壮汉 杂居的东部地区,为流官治理的封建制社会,土地为地主和农民占有,但土地集中程度不高,且地 广人稀,有许多荒地可以自由开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种是西部壮族聚居地区,实行的是 土司制度,土官是其辖境内土地的占有者,对广大农奴进行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剥削。但 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137・ 对农奴仍是计口给田,不得典卖,可以世袭。这是一种牢固稳定的土地制度,避免了农民因失去土 地而大量破产逃亡。 土司制度主要适于封建领主制经济形态,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地主制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并无设置 此制度的需要。在封建领主制内,土司直接统治的土地及其生产生活叫做领主经济。土司占有生产 资料,但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土司将所管辖的土地,交给农民租种,农民每年向他缴纳官租。官租 有实物租和劳役租两部分。实物租约占全部农产品的十分之一,而劳役租或徭役则多少不等。这样 的农民全是依附的农民或农奴,不能自由离开土地,但对于这样的土地,却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 权,惟不能自由买卖。领主对于这样的农民可以打骂或污辱,但不能随便夺佃。所以说,这样的经 济关系乃是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关系。租佃农奴有充裕的时间种田以获得好收成。同时,土司制度的 推行加快了封建化的进程,中原文明不断传人边疆地区。因此土司制度的土地占有关系基本上是适 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JlM 3.符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发展趋势 费孝通从历史的宏观角度分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脉络,土司制度在历史上的存留 正是这多元一体格局历史形成脉络中的一环。土司制度的设置符合社会制度的转型,同时土司制度 所附带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历代封建王朝“怀柔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土司 制度将边疆地区的各个不同民族统一归人到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一个逐步发展、渐进形成的过程,它往往以诸多松散的、甚至是国 家权力高压下的地区性局部统一为基础,其中就包括在中国西南地区曾实行过的土司制度。”L8 历 史上的西南、西北地区的诸多土司,通过这种“法律”化的制度将本民族及周边民族收归到自己 的统治之下,实际上,是将整个土司辖域划人到中华民族的版图中。土司制度是从羁縻政策到流官 统治的一个过渡,在政治上意味着从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在大一统的历史格局演变进程 中,随着封建王朝政治上的统一和汉人的流入,中原社会的农业文明、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 儒家文化等逐渐传人到边疆民族地区。民族融合的进程加快,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局面逐 渐清晰。 (二)主观条件 I.“大一统”的政治理念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并没有出现像世界其它古老文明所经受的中断甚至是消失的灾难,而是在 长期的历史磨合和价值选择、整合的循环往复中,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中华文明。其中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在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淀中形成的追求统一的共同心愿,以及由此所造就的中华民族强 大的民族凝聚力。‘大一统’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政治文化遗产。……华夏一统的民族凝聚力与‘大 一统’之间的深刻关联性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 “大一统”的国家、民族发展趋势从中原波及到边疆各民族,从而形成了今天“中华民族多元 一体格局”。土司制度盛行的西南地区在历史上作为中原封建王朝的属国,从秦始皇结束七国争霸 的局面一统“天下”开始,边疆地区也逐渐纳入到国家行政版图历史性规划中。土司制度作为 “自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环,在顺应“大一统”历史趋势的同时,作为中央王朝统治边疆少数 民族的一种民族政策存在。正是在这种“大一统”的政治理念下,边疆地区的区位租民族特殊性 逐渐凸显出来,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强。 2.地方武装是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强大支柱 独立的土军力量为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提供了保障。土司社会是以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形式 组织起来的,旗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基本军事单位。各旗“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 有事则调集为兵,无事则散处为农,以习耕凿”[io]73。事实上,土司军事制度与滥觞于西魏宇文泰 后经北周、隋、唐发展的府兵制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将军事和农业相结合,成为“兵农合一”“寓 兵于农”的制度。拥有强大地方武装的军事制度只是土司制度的一个层面,然而正是这个建立在 封建领主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武装力量为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提供了军事保障。土司将土地以服劳 ・l38・ 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总第114期) 役的形式分给土民,这部分田地称为“役田”。役田的种类繁多,有兵田、清明田等等。其中“兵 田”就类似于隋唐时“均田制”里的土地,土民平时在家种田地,战时则去服兵役并奉调出征。 土司管辖大量土地,无地的土民须向土司“领一份地,交一份粮,当一份差,出一个兵”。土民平 时种地、纳粮、当差,同时还要接受一定的军事训练;战时,则奉调出征。这种“兵农合一”的 军事制度为维护地方稳定、牢固民心、保卫祖国边疆提供了强大的军事支撑。 3.中央王朝对土司制度的长期扶持 来自中央王朝的肯定和支持是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重要前提。肇始于秦朝羁縻政策的土 司制度经过几代封建王朝的实践,一致被认为是“安边之上策也”。封建王朝支持“自治”统治主 要表现在政治世袭制度、土官田地禁止买卖的经济制度以及“兵农合一”的军事制度等方面。故 土官世袭制、封建领主制和寓兵于农的军事制度为土司在所统辖的区域内实行自治奠定了基础。【l1] 在土司发展的兴盛时期,明朝廷根据土官“老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分别授以宣慰使、 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等官职,并准其世代承袭。但是,土司的承袭、升降、裁革和机构的置 废,都必须听命于明朝中央。各级大小土司又以中央王朝为靠山,接受封号诰命,使自己的统治合 法化,便于在各自的管辖地区实行有效的统治。【l 0】’。中央王朝明确规定各土司的职责是“附辑诸蛮, 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121298I2鲫。如若作出违背中央王朝意愿的行径,就会受到 中央政府的裁制。洪武十七年(1384年),“礼部尚书赵瑁言:四川金筑安抚司进贺表笺,过期方 至,事涉不敬,请罪之。”【l3。糊鹄土司未能按期进京朝贺则被视为有罪。由此可见,土司对封建王朝 的唯命是从进而得到中央王朝对土司的认可、扶持对于土司制度的存在、土司“自治”的推行是 如此重要。 4.民族文化的同质性 民族文化内部或者区域文化的同质性为土司在“大一统”的前提下实行“自治”奠定了文化 基础。民族文化是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同民族、族群或者不同区域的文 化异质性更为突出,而同一民族内部或者同一区域内部的文化同质性更明显。 文化作为政治和经济的某种层面的反应,同时也对政治和经济存在一定的反作用。“文化和文 明的认同将取代传统的国家或意识形态成为国家政治新秩序的基础。”¨ 』3∞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文 化迥异于中原文化,这对中原和边疆所实行的政治体制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土司制度施行地区,中 央王朝派遣的外来官对当地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传统组织等文化事象都过于生疏、难以理解并 且很少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因此,文化异质性因素迫使中央王朝在边疆地区实行“夷人夷治”的 民族政策——土司自治制度。 二、土司制度实行“自治”的具体表现 (一)土官与中央王朝的关系 1.土司统治隶属于中央王朝“大一统”之下 土司虽然在政治上相对独立,但必须无条件接受中央王朝的统一管制,这是土司制度实行 “自治”的根本前提。土司制度通过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任命或册封的手段来实现对边疆人民 的统治。有史料记载,“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受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皆因其俗, 使之附缉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_1 5j卷3m由此 可见,土司制度所渗透出的中央与土司之间的关系:中央王朝依靠土司土官对边疆地区实行间接统 治,对少数民族首领进行册封并允许其世袭;同时规定各土司必须统一于中央王朝大一统之中,对 封建王朝履行各种义务。土司与朝廷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土司必须称臣于中央王朝,尊 重并维护封建王朝的“大一统”局面。其次,土司还必须定期向朝廷纳贡和缴纳赋税,其中纳贡 的贡品、数目、时间和派送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再次,土司所拥有的军事力量还必须听候朝廷的调 遣。如镇压地方叛乱、其他少数民族的叛乱。尤具代表性的是明朝嘉靖年间,湖南永顺彭氏土司被 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139・ 征调东南沿海以抗击倭寇侵扰。[16]n 地方土司就是依靠与封建王朝所订立的种种规约来实现土司 与中央王朝的“和谐共生”。 2.土官作为地方统治的代理人 中央王朝实现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必须寻找合适的代理人——少数民族首领。被任命的少数民 族首领称为土司,他们在接受中央王朝的统一管制下对所管辖的区域实行“自治”统治。“封建王 朝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以便能够保境安 民。”“以夷制夷”正是中央王朝统治边疆地区所采用的方式,土司所扮演的正是代理人的角 色。[17] 历代封建王朝依旧沿用“镇边疆者,当率旧部;服夷狄者,当用世族” 8_ 的统治方式。如 《明史》记载:“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荇、焚、爨之属皆 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 役使……沿及汉武,置都慰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 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l5J巷3m可见,明王朝对边 疆地区的统治秉承“代而治之”的策略,对版图内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封官鬻爵,通过少数民族 首领代行封建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权。 (二)土司“自治”的基本内容 土司在所统辖的地区实行“自治”堤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制度来实现的。这些 制度之间相互作用,为土司实现“自治”提供各种保障。 1.政治“自治” 在政治上,土司“自治”统治是相对独立的。肇始于羁縻制度的土司制度,在继承羁縻制度 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土司制度并不是依靠中央王朝的直接力量,而是凭借各少数民族首领在地区 的传统势力和影响进行统治。 封建王朝对土司的设置,主要有土府、土州、土县;有宣慰司、安抚司、宣抚司、长官司、蛮 夷长官司等。前者是文职,后者是武职。土司建置和官位品级在各个朝代不尽相同,无论哪级官职 都需要经过中央王朝的任命。然后通过“以夷制夷”的统治方式进行“自治”统治。土司职位根 据中央王朝的探制进行世袭。历代土司只要遵从中央王朝的命令,维护好地区稳定,就会世代传承 下来,世代为地区的“土皇帝”。从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来讲,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既相互 依存,彼此利用,又矛盾重重,明争暗斗。土司是“自王其他”的土皇帝,与封建中央王朝在统 一与割据的问题上,一直存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在中央王朝的统辖之外,有些土司、土官利用 手中特定的权利“自行设置土知州、长官司等土官,并隐而不报。”【l 每当中央王朝新旧交替, 无力控制时,土司往往趁机起兵,力图摆脱控制,向外发展,扩大自己的辖区;当中央王朝控制过 严时,土司也要起而抗命,反对控制。由此可见,历代土司都力图在政治上求得自治。 2.经济“自治” 土司依靠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自治”统治。土司是统治区的最高领导者和世袭领主。管辖地 区的所有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都属于土司。“所谓‘地方水土,一并归附,尺寸土地, 悉属官基’,完全控制着土司地区经济领域中的一切”【4j1甜,其中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控制。土司 将所掌握的土地、水利等生产资料分配给辖区的土舍、总管和土民。分配对象的地位不同,所获得 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所差别。土舍和总管是土司的常用奴仆,往往被土司分封质量相对较好并且 靠近水源的田地,“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191320。土民需要向土司缴纳一定的银两, 才能领取“零星犄角”的土地进行耕种,大量肥沃的土地则掌握在土司手中。同时,土民还要向 土司缴纳租粮并为土司提供无偿的劳役、兵役等。针对这种现象,一些学者将此称作“领一份地, 交一份粮,当一份差,出一个兵”。对于这些财产,无论是土舍、总管还是土民都不具有所有权, 只拥有使用权,土司可以随时收回。土司可以依据个人意愿对所有财产进行支配。 3.军事“自治” ・140・ 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总第114期) 地方武装是土司制度长期留存的强大支柱,是土司“自治”的军事保障。土司的土兵渊源于 早期百越诸族之间斗争的武装力量。“唐朝咸通二年(861年),南诏围攻邕州,邕州经略使段文 楚,就地召募土兵以代官兵戍守。可知土兵来源之久远。” 强大的武装力量为土司实现“自治” 提供了军事武装保证,不仅维护了区域的稳定,更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土司的军 事武装是建立在“兵农合一”基础之上的,土兵主要来源于区域内的土民。“民皆兵也,战则自持 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每季役只一旬,亦自持粮,不给工食。在役者免出战,故人人便 之。”【19j瑚这样,土民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农奴,随时恭候土司传唤。战时,土民稍加训练就成为土 兵,这就为土司社会的全民皆兵型军事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些土军只听令于土司,土司就是土军的 将帅。 土司军事“自治”为土司处理各土司之间、土司与地方土民之间以及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的 关系奠定了一定的军事基础。它不仅确保了土司自身安危,同时也为朝廷镇压地方性农民起义和抗 击倭寇侵略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明朝中期,鄂西南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量农民失地,作为 “寓兵于农”的军屯田也被侵占。各土司为了自身安危开始利用自己的土军相互斗争。据史料记 载,明嘉靖元年(1522年),鄂西南散毛土司派出土兵杀忠建土司,夺其地。土司军事“自治” 所训练出来的土军也为朝廷所征用。“明、清王朝御外安内,各大战事,均有土兵参加,土兵已成 为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播州宣抚使杨应龙叛乱,湖广、川、贵总督李 化龙率兵征剿……然后调湖广土兵及省官军数十万人……李化龙在平播疏中提到:“念外兵费用甚 侈……共数省仅调二万,其余乃三省及滇、粤土兵也”。【2U 可见,土军俨然已经成为封建王朝的御 用工具。 (三)土司自治制度的特点与本质 1.“因俗而治”和“自治权利”高度集中的基本特点 “因俗而治”是历代统治阶级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传统方针。封建王朝以武力夺取天下之后, 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统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建制。土司制度 正是封建王朝依据边疆地区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行政制度,它由知晓本土文化的少数民族首领依据其 传统的势力和影响进行统治。反之,如若用治理中原地区的统治方式来统治边疆地区,势必会与他 们熟识的社会组织、风俗习惯、社会习俗等相冲突。传统的少数民族首领从该地区或民族的上层贵 族变身为中央王朝统治该地区的代理人,在中央王朝的扶持下“因俗而治”。由封建王朝任命的土 司是土司地区的最高统治者和领导者,“土司有私人武装,自设衙门、监牢,自署‘舍把’、‘土 目’等掌管各种军政钱粮事物的吏员,还有种种特权,且世代相袭”【2lj拟,他们集行政、军事、司 法、财政等大权于一身,俨然是土司地区的“土皇帝”。历史上德格土司辖区内流传着这样一句 话:“天是德格土司的天,地是德格土司的地。”_2 Jl 这句话生动而形象地体现出了德格土司所拥有 的庞大权利,对辖区内各事项的支配权高度集于一身。从土司的权利分配、自治属性、衙署布局等 层面来看,土司制度似乎就是封建中央王朝在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缩影。 J1 2.“以夷制夷”是土司自治制度的本质 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与中原地区的差异,中央王朝很难对边疆少数民族以 “汉法”治之。实行以夷制夷的土司制度,使用各民族土酋为地方官,使之自镇抚以顺民情,从而 达到边疆的安定和国家统一。从史料所记载的历史事件来看,土司制度的设置符合“因俗而治” 的历史发展趋势。南宋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南丹知州莫公晨来贡马,率诸‘蛮’来归。宋 高宗谕辅臣言:“得南丹非为广地也,但瑶人不判,百姓安业,为可喜耳。”这件事影响很大,后 广西经略安抚使吕顾中,谕降诸蛮三十一种,得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砦四十,峒一百七十九 及一镇三十二团,皆为羁縻州县。”[拱]:gv494 这种“以蛮夷制蛮夷”被称赞为“策之上也”。 ] 宋 朝之后的历代统治者企图利用土司制度来实现对版图内少数民族的统治,同时通过以夷制夷或者 “利用各族各部之间的矛盾,分别对待,使其互相制约的‘以夷制夷’政策,省事省力,又能达到 统治或控制的目的”[251221。历代史籍表明,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边疆地区,地方社会冲突和起义事件 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14-1・ 较少、持续时间较短、参与人数较少、事件规模较小等。以明朝为例,当时桂西的土司统治地区, 社会相对平靖;而流官统治的桂东地区,如古田、大藤峡、府江、罗旁、岑溪、怀远等地,大规模 的人民反抗,有的长达200余年,地方蹂躏不堪。相比较而言,土司制度对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实现边疆地区的安定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而这正是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本质体现。 三、结语 土司制度是民族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常做常新的大课题。“自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事 项,作为适应外部环境的手段,总是处在无休止的变动中。土司制度作为“自治”制度的某种早 期形式,正因为其起源、发展、衰落都遵循着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才成为“自治”历史长河 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采取的“因俗而治”的民族统治政策,然而它的存在必 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历代中央王朝通过这种间接统治体制实现了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 治,为维护“大一统”的历史发展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产生 了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 [1]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王允武.中国自治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3 7(明)王守仁.送李柳州序[G]//王文成公全书文录续编.上海:中华图书馆石印本,1913. [4]蓝武.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马学良.彝族文化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6]张声震,覃彩銮.壮族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7]杨垄.民族学调查方法讲义初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学研究室,1981. [8]张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视阈下的土司制度初探——兼评云南巍山蒙化彝族左氏土司的“武功”与“文治”[J].湖 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9]中华文化学院.中华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10]<土家族简史>编写组.土家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11]莫家仁.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J].广西民族研究,2009(3). [12]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G]//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贵州省民族研究所建所5O周年论文选编:民族历史卷.贵阳:贵 州民族出版社,2o10. [13]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M].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GIll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贵州省民族研究所建所5O周年论文 选编:民族历史卷.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o10. [14]王晓德,张晓芒.历史与现实——世界文化多元化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15](清)张廷玉.明史・土司[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6]田敏.土家族土司兴亡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17]田玉隆.贵州土司史(上)[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18](明)王越.处置夷情复国土以继封爵疏[c]/i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 [19]中共鹤峰县史志编纂办公室.容美土司史料汇编[G].1984. [20]陈绍义.宣恩土司概观[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21]湖南省民族研究所.湖南民族关系史(上)[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22]中国民族学学会.民族学研究(第l1辑)[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5. [23]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4](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5]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袁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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