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各部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
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手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在拆脚手架;分段拆除差高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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