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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

来源:华拓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2.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

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5号)

各市、县建设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 1 / 3

区已办登记备案和新办备案登记的进宁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执行本办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外地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宁夏行政区域,进入宁夏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2 / 3

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有主项为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进宁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先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和监理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其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首次进宁参加投标中标后再办理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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