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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的“奢侈品”认定标准应予进一步细化

来源:华拓网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的

“奢侈品”认定标准应予进一步细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机关采购、“三公”经费不透明、公款接待铺张浪费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细节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不得采购奢侈品”的相关规定,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目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奢侈品”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若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并未明确限制采购奢侈品的采购目录,将导致《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失去约束性。如茅台在胡润榜单上高踞第四,而茅台公司方面矢口否认拒不“入奢”,但又没有证据表明茅台属于“奢侈品”,这便暴露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致使违规违纪者总有可乘之机。

2.对于“奢侈”产品定位不明确。政府未明确规定采购商品的价格区间,以区分所采购商品是否属于奢侈品。如茅台等高价酒是否属于禁购物品很难界定,就需要明确的规定来加以约束。同样如果一瓶市价2000多元的高价酒未被列入“奢侈品”,而被默为认可才买的话,也将会导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为一纸空文。

进一步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奢侈品”认定标准,有利于各级政府有效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真正做到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奢侈品”的细化认定标准。从国家层面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奢侈品”做出明确的定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货物和服务”算得上奢侈品,什么样的属于经济适用,划出明确的价格线。第一,出台公务接待严禁采购消费目录,将市场价格较高的高价烟、酒、菜品等具体到商品名称、价格,列入禁止采购、消费行列。如市场价格500元以上的烟酒以及燕窝、鱼翅等明令禁止,从而让公款接待有可操作性的参照标准,只有严明的操作标准才能真正让政府实现反对奢华和杜绝浪费的运行模式。第二,对“奢侈品”的标准还应该与时俱进。应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现状,随时纳入新的产品,也随时退出旧时名品,才有可能真正践行厉行节约、反对奢华、杜绝浪费保证公务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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