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会议第2017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7.09.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7.09.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
议第2017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广东省委: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第20170166号提案对我省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分析到位,提出的问题准确具体,有关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黄晗同志直接领办,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和局内处室召开调研座谈会,深入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调研,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意见。
一、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设计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单
位存在职责不明、边界不清、责任不实的情况”的问题,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共性难题,导致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模糊、交叉、脱节,行业部门互相推诱、监管真空时有发生。为此,我省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为契机,制定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内涵外延,进一步强调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我局配合省编办对我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结合部门职责,形成了《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和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目前,《工作职责》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研究通过。市县各级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广州、佛山等市率先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获得国家和省的充分肯定,我局已将这种做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传倡导。下一步,我局将着力推动地方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完善,在法律法规层面就安全生产职责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
(二)加快推进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广东是全国经济大省和人口大省,生产经营单位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繁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末梢,任务更加艰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一直以来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2015年,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巡查员制度,并对工作职责、聘用条件、配备标准、管理体制、工资待遇等进行统一规范。目前,已建成一支约1.5万人的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基层监管力量得到有效加强。但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仍然无法满足总体需求,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监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人才流失比较严重,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我省近期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镇(街)、园区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要求根据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情况逐步提高专职安全员的薪酬待遇,并结合现有特大镇街、较大镇街、一般镇街的分类标准,分类施策,明确不同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和力量保障力度。接下来,我局将配合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我省乡镇安全生产专职检查人员执法资格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三)继续严格事故问责。近年来,我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形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省直部门绩效考核的“一票否决”项。我省近期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对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会同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2017年,省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约谈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发展。下一步,我局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继续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责任认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行业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对重审批、轻监管的专项监管、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过程监管职责。
二、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监管格局
(一)继续做好举报投诉查处工作。近年来,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群防群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我局积极谋划,着力推进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让群众真正实现“能举报、敢举报、想举报”的目的。“能举报”:已经开通12350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省局门户官网等,借助“广东安监”公众微信号与群众
有效互动;“敢举报”: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想举报”:制定并实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职能。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12350举报特服电话的社会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二)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我局将继续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做好公开工作。深化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提供便利供社会查询审批进度和流程,实现“阳光下的审批”,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有效防止了审批腐败,提高了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最终落实关键在于企业自身。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推进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行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等联合惩戒。2015年,我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就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惩戒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我局已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工商、政府采购、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另
外,我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禁入,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销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联合惩戒工作,强化约束机制。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执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各项统计数据位居全国前列。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效能。继续落实随机抽查结果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检查情况,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依法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强制和严格处罚、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的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省已经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事故预防水平,同时解决事故善后处理的问题。我局也已会同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制定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排,国家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使企业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真正感觉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压力。
四、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一)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一张图”。2015年,省安委会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要求超前辨识预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风险,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2016年,我局投入近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信
息系统,排查定位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实现风险点危险源“一张图”信息化管理,按照等级高低实行分类管控、分析预警。接下来,我局将持续深入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定位工作,并将适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使群众充分了解身边的安全生产信息及危险源。
(二)加快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目前,我省已建立集企业基础信息、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察为一体的执法监察信息化体系,并计划到2017年底前为全部执法监察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推进安全生产移动执法。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创建“智慧安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研判,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预测预警科学决策水平和监管工作效能。 五、加快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性、服务性机构
我省安全生产技术性、服务性机构总体发展不足,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较为薄弱,我局将加大力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我省近期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禁入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从业诚信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同时,我局已启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权利义务体系,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服务市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体化,继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具备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双重资质。鼓励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NGO)兴办第三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鼓励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做大做强”,产生信誉度高、服
务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品牌。鼓励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制定规范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满足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日益增长的技术服务需求。 (三)充分利用现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资源。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下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疾控中心,研究加挂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中心的牌子,赋予其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风险预警监测、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分析判定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职能。
(四)提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科研保障能力。按照不搞重复建设,补齐短板的原则,着眼长远构建“1+N”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格局。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依托新设立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打造公益型、政策型智库,建设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力量“孵化器”和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粤科研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的技术合作,切实加强专业领域技术课题研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 六、关于其他建议意见
(一)关于“将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从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综合监管的权威机构”的建议。目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是省政府高层次的具有权威的协调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实际上是省安全监管局承担了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这样的制度设计尚还切合当前工作实际,也符合机构设置的规定。
(二)关于“强化劳动者的安全自我保护”。《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是否出具承诺书不能增加或减少其法定权利义务。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有组织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及时发
现制止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权利义务也不因从业人员是否承诺有所减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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