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欧盟化妆品安全性报告探析

欧盟化妆品安全性报告探析

来源:华拓网
中国药物警戒第13卷第11期 2016年11月 November, 2016, Vol.13, No.11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8629(2016)11-0678-04

欧盟化妆品安全性报告探析

2沈璐1 孔繁瑶1 路长飞2 李馨龄1*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 100045;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中心,山东 济南 205514)

摘要:目的 了解欧盟对化妆品安全的有关要求和措施,方法 通过系统介绍欧盟为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结果 欧盟化妆品监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规要求,分析欧盟对于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和方法。结论 欧盟管部门对在欧盟上市的化妆品要求提交化妆品安全性报告,对于掌握、评价化妆品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以化妆品安全性报告为载体和途径,要求企业全面说明、分析和评价其产品的安全性,对国内化妆品企业落实化妆品安全责任以及化妆品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如何评估化妆品安全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关键词:化妆品;安全;报告

Introduction to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 in European Union

SHEN Lu1 KONG Fan-yao1 LU Chang-fei2 LI Xin-ling1* (1Centre for Drug Reevaluation, CFDA, Beijing 100045, China;

2

Shandong Centre for ADR Monitoring, Shandong Jinan 25001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requirements and actions for cosmetic safety in EU and to offer the reference and help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Methods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to analyze the logic and methods of cosmetic administration in EU. Results To ask the manufacturer to submit the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 is very important in learning and evaluating the safety of cosmetics. Conclusion It is meaningful for cosmetics’ administration and cosmetic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in China.Key words: cosmetic; safety; report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是化妆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过多次相职能调整,目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1],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还在不断修订完善中。欧盟化妆品监管法规和技术指南相对完善,如化妆品不良反应关联给予我国工作开展很多启示。按照欧性评价程序等[2],

盟法规(EC)1223/2009第11条规定,在每个化妆品上市前,必须起草产品信息文件(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目的是为了方便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督。从安全性角度看,产品信息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化妆品安全性报告。化妆品安全性报告是由多个不同模块内容组成的专业文件,按照法规(EC)1223/2009附录I的规定,该报告至少应包含A、B两部分,A部分旨在收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所需的所有数据,而B部分则在前述数据基础上提供了得出产品安全性结论的理由。本文将从这两方面介绍欧盟化妆品安全性报告,希望给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和上市后监测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沈璐,女,硕士,副主任药师,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通讯作者:李馨龄,男,副主任医师,药械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E-mail: lixinling@cdr-adr.org.cn

1 化妆品安全性报告A部分

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的A部分旨在通过收集必要的数据证明化妆品的安全性。此类信息应可供安全性评估人员明确鉴别并量化(在已识别危险的基础上)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条件、微生物标准规范、用量、成分的毒理学特征等。按照法规,A部分至少应提供下列数据。1.1 化妆品组分的定性和定量

本章节旨在提供化妆品成品的精确定性和定量组分(从原材料开始,原材料是指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成分),并说明每个成分的预期功能。

指明全部产品组分,说明每个原材料的名称和鉴别(定性)(包括化学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CAS号、欧洲化合物目录名称等),以及每个原材料的用量。如无合理原因,不得使用范围(例如:黏度或pH)。如果只能使用浓度范围,则应以最高浓度数值为基础考虑毒理学情况并进行计算。还需指明原材料的供应商。

在化妆品成品配方中,如有混合物作为原材料,还应对该混合物的所有成分(包括直接添加的防腐剂、抗氧化剂、螯合剂、缓冲剂、溶剂、其他添加剂等)进行鉴别和量化。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间接添加到产品中的所有成分,如用于保存原材料的防腐剂。同样也应指明每

678

中国药物警戒第13卷第11期 2016年11月 November, 2016, Vol.13, No.11

个成分的预期功能。

对于经化学确定的物质,应指明分子量、分子式和分析标准(纯度、主要杂质的鉴别、使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产品中如有包括矿物质、植物、动物或生物技术来源的成分,应指明其性质、数量以及所用混合物和材料的明确定义,以确定成分的组分和作用(生产与纯化过程,包括物理、化学、酶、生物技术和微生物步骤)。应说明所使用的纯度标准和检测方法。

配方中如有任何芳香(或气味)化合物或含有芳香(或气味)成分和功能成分(味道、气味增强、气味保护或混合)的混合物,并且是用于加入到化妆品中来增加香味(或气味)或掩盖臭味的,其鉴别中应包括名称、编号和供应商。并且,应将芳香(或气味)化合物中的受管制成分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及与安全性评估相关的信息披露给责任人和安全性评估人员,并且应将其纳入到安全性报告中。

1.2 化妆品的理化特性和稳定性

本章节旨在说明所使用的成分或混合物以及化妆品本身的相关理化性质和规格标准。为了进行安全性评估,此类规格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可影响到化妆品的安全性),例如,通过理化特性和其他信息,安全性评估人员可以来检查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可接受的程度,并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毒理学参数进行研究。

该章节还规定,应在合理可预见的贮存条件下,对化妆品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其目的是评价化妆品的稳定性是否会影响到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并利用这一信息来确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和开封后保质期(Period-after-opening,PAO)。1.3 微生物特性

本章节旨在从微生物的角度确定原材料和化妆品成品的可接受的微生物规格标准。按照法规(EC)1223/2009附录I的规定,应特别注意预期用于敏感部位和特殊人群的化妆品的微生物规格标准。此外,为了证明贮存系统的有效性,并证明化妆品在适当贮存条件下的标示保质期(指在适当贮存条件下化妆品可保持完整初始功能并且尤其是保持安全的日期)和化妆品成品开封后保质期,同时还需提供微生物特性信息。

安全性评估中包括原材料和化妆品的微生物规格标准。针对用于眼周、全身粘膜部位、受损皮肤(如适用于过敏或炎症皮肤的护肤品)、3岁以下儿童、老年人或免疫系统缺陷人群的化妆品,应特别注意其微生物规格标准。

1.4 杂质、微量元素、包装材料信息

本章节旨在评估化妆品是否含有非预期加入且可能

会影响到产品安全性的成分。

杂质是指原材料中的非预期成分,微量元素是化妆品成品中的少量非预期成分。应从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角度对微量元素进行评价。如发现有微量禁用成分,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这一问题是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微量元素来源主要有原材料/成分中的杂质、生产过程、潜在化学变化/相互作用和/或正常贮存条件下产品的物质迁移和/或接触包装材料发生的物质迁移。另外,由于物质可能会从包装转移到产品,因而要考虑到包装材料的相关特征。

1.5 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

为了使安全性评估人员能够确定相关暴露情况,化妆品的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章节是必不可少的。为避免产品误用,应将预期用途告知消费者。此外,标签中的警告和其他解释说明应与已确定的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相一致,并有合理原因表明需要予以说明。

应提供正常预期使用和合理可预见使用的明确解释说明。以洗发水为例,正常预期用途是用于洗头,(非预期)合理可预见的用途是沐浴露,摄入则属于明显的误用。

1.6 暴露量(化妆品)

暴露评估是风险评估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本章节旨在确定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的单次用量和使用频率条件下,与人体体表、牙齿和口腔黏膜接触的化妆品用量。

在化妆品暴露评估中,应考虑到法规(EC)1223/2009附录I第5章“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的结果以及第6章明确列出的一系列要素。在适当情况下,还应考虑到次要暴露途径。在暴露分析的具体使用条件说明中,还应考虑到以下参数:①产品类型,如免洗、冲洗;②使用部位,如全身、眼部、口腔;③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的单次用量,如包括将洗发水用作沐浴露的情况;④持续时间和频率;⑤可能的(可预见的)暴露途径,如唇膏和牙膏的经口暴露,或者吸入气溶胶和溶剂;⑥目标使用人群,如3岁以下儿童,成人;⑦粒度对暴露的影响。1.7 暴露量(成分)

为了评估每个成分的相关风险,必须对化妆品所含的每个成分进行暴露评估。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的本章节旨在确定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每次使用时与人体体表、牙齿和口腔黏膜接触的每个成分的量。根据化妆品成品暴露和化妆品成品的单个成分浓度计算了化妆品的每个成分暴露情况。为了评估每个成分的潜在风险,必须要进行此项暴露计算。

可根据化妆品的定量组份计算每个成分的暴露。对于化妆品使用过程中产生或释放的成分,应估算其暴露

679

中国药物警戒第13卷第11期 2016年11月 November, 2016, Vol.13, No.11

情况,并在安全性评估中考虑到这一情况。每个成分的暴露条件是根据1.6所述化妆品成品情况确定的。1.8 成分的毒理学特征

本章节旨在说明化妆品成品中每个成分的毒理学危害、确定潜在暴露并进行风险表征,这些是风险评估流程的3个基本步骤[3]。应考虑到终点和必要的数据,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包括暴露途径、产品使用条件、理化特性和可能的成分吸收。安全性评估人员负责选择相关终点并说明理由。

安全性评估人员应确保实验数据符合法规(EC)1223/2009第1关于动物实验的要求。在关于动物实验和市场禁令以及化妆品领域相关替代方法的委员会通告中,澄清说明了上述要求。

法规(EC)1223/2009附录I的A部分第8点确定了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的关键要求和相关成分的毒理学特征,包括了关于安全性评估中的毒理学特征的一般考虑因素、成分的毒理学特征(针对所有相关毒理学)、所有重要吸收途径的考虑因素、全身作用考虑因素和安全性边际计算。

1.9 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本章节旨在监测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并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纠正行动。有鉴于此,责任人(与经销商合作)必须建立相关系统,用于收集、记录、确定因果关系并管理产品在欧盟范围内使用后引起的不良反应(这是法规(EC)1223/2009第23条规定的结果,确定了责任人有义务将严重不良反应告知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如有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人(和经销商)应告知事件发生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法规(EC)1223/2009第23条)。

化妆品安全性报告中应包括关于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的信息,应随时更新并且可提供给安全性评估人员,以便其修改评估结果或将信息用于类似产品的评估。化妆品安全性报告中应包括关于化妆品或其他相关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的所有可用数据(包括统计学数据)。具体来讲,安全性报告中应包含不良反应的信息:因果关系评估为非常可能、可能、无法明确归因或不可能归因于所称化妆品(对于非常可能或可能归因于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可适用法规(EC)1223/2009第21条“获取公开信息”)。安全性报告的本部分中包括的不良反应数据是统计学数据,例如:每年的不良反应的数量和类型。

按照法规(EC)1223/2009附录I的A部分第9章的规定,安全性报告中应包含严重不良反应的信息:因果关系评估为非常可能、可能、无法明确归因或不可能归因于所称化妆品,并且应按照规定[4]通知国家主管当局。因此,应将通知表附在化妆品安全性报告中发送给

680

主管当局。

应说明责任人对所报告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对和处理情况,包括采取了任何纠正和预防措施。应随时更新关于不良反应的信息,并定期提供给安全性评估人员(根据法规(EC)1223/2009第10(1)(c)条),以便安全性评估人员考虑是否有必要修订安全性评估、建议改进配方或将信息用于类似产品的安全性评估。2 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的B部分

报告B部分是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实际评估,包括:评估结论,标示的警告和使用指导,论证,安全性评估人员的证书及其最终批准。2.1 评估结论

按照法规(EC)1223/2009第3条规定的安全性要求,评估结论是指化妆品的安全性声明。结论中应声明: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产品对人体健康为安全、在条件下安全或不安全。并要明确给出评估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如果产品被评估为不安全,则不依从于法规(EC)1223/2009,因而不能上市。

2.2 标示的警告和使用指导

本章节旨在明确列出使用中的特定注意事项以及化妆品用于专业用途的任何特殊预防信息(应列示在标签中)。2.3 论证

论证是安全性评估的核心所在,其目的是清楚准确地解释安全性评估人员是如何通过按照法规(EC)1223/2009附录I的A部分规定收集的数据得出关于化妆品安全性结论的。

应针对每个化妆品的逐个案例进行安全性评估,并且应该是对现有数据的专家评价结果。安全性评估人员应确保获得了实施安全性评估所需的所有信息;应检查待评估产品的数据的相关性;应说明A部分规定数据缺失的合理原因(认为不具有相关性或者没有必要性)。

为了得出关于化妆品的安全性结论,安全性评估人员必须要评价产品的每个成分或混合物的安全性以及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应以证据为基础得出结论:针对所有确定的危害,对于人体健康而言,产品是安全的。

安全性评估人员可以接受、驳回或有条件接受产品配方。不依从于法规(EC)1223/2009的产品将会被驳回并且不得上市。

通过安全性评估论证,安全性评估人员可以在所有可用的安全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总体结论。

据论证,安全性评估人员必须要考虑到产品的每个成分或混合物以及化妆品成品在预期和合理可预见暴

中国药物警戒第13卷第11期 2016年11月 November, 2016, Vol.13, No.11

露条件下的所有危害。

安全性评估人员应负责分析并评价所有现有信息的有效性/可靠性。通过实施此项分析,安全性评估人员能够确定现有数据是否足以用于进行安全性评估,或者是否需要获得关于单个成分或化妆品成品的更多数据。

论证是以化妆品安全性报告A部分编撰的数据为基础的,同时考虑到了其他权威科学委员会、专家组或安全性评估人员本人对成分和混合物的安全性评价(法规(EC)1223/2009附录所列成分的安全性评价是由消费者安全性科学委员会实施的)以及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价。

2.4 评估人员的证书和B部分的批准

按照法规(EC)1223/2009第10(2)条规定的资质要求,安全性评估人员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有能力进行准确的安全性评估。本章节旨在确保人员符合此项要求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应列出安全性评估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签字并注明日期。安全性评估结果应经过签字并注明编制日期或发布日期(电子版发布为基础),以便明确评估人员、产品和评估日期之间的关系。对电子版本采取保护措施,以免未经授权人员误用。

按照法规(EC)1223/2009第10(2)条规定,安全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毕业证书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已修完大学课程,专业为药学、毒理学、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或相关专业或课程,具备成员国认可的同等学历”。3 结语

欧盟的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化妆品责任人严格执行化妆品安全性报告制度,将上市前审评审批、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安全评估及纠正预防措施等落实给化妆品责任人。化妆品安全性报告制度通过要求化妆品责任人自我承诺、自我说明、自我分析、自我监测、自我评估、自我纠正等一系列主动措施,切实体现其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这样的监管思路和制度模式值得我们学

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LU Chang-fei. Exploration on the Model of Cosmetic Adverse Reactions Monitoring in China[J]. Chinese Journal of Pharmacovig ilance, 2015, 73(1):743-745.

[2] 沈璐.欧盟化妆品不良反应关联性评价方法简介[J].中国药物 警戒, 2014, 3(11):140-143.

[3] Pauwels M V. Rogiers. Human health safety evaluation of cosmetics in the EU: A legally imposed challenge to science [J]. Elsevier, 2010, (243):260-267.

[4] European Commission. Sue reporting guidelines[S/OL].(2012-08 -01) [2016-08-08].http://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 files/pdf/sue_reporting_guidelines_en.pdf.

[5] 李钟瑞.欧盟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解析[J].日用化学品科学, 2013, 1(36):38-41.

[6] Lu C. Designing a new model for cosmetic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in China[J]. Contact Dermatitis, 2015, 73(1):29-35.

[7] Sautebin L. Understanding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osmetics: a pilot project in cosmetovigilance[J]. Drug Safety, 2008, 31(5):433-436.[8] Menkart J. An analysis of adverse reactions to cosmetics[J]. Cutaneous Medicine for the Practitioner, 1980, 24(6):599-662.

[9] An Goossens. Precongress Symposium Adverse Reactions to Cosmetics and Perfumes[J]. Contact Dermatitis,2008,58 (supplement s1):1-4.

[10] Nigam P K. Adverse reactions to cosmetics and methods of testing[J]. Indian Journal of Dermatology Venereology & Leprology, 2009, 75 (1):10-19.

[11] Dogra A. Adverse reactions to cosmetics[J]. Indian Journal of Dermatology & Leprology, 2003, 69(2):165-167.

[12] Scheman A. Adverse Reactions to Cosmetic Ingredients[J]. Dermatologic Clinics, 2000, 18(4):685-980.

(收稿时间:2016-09-22 编辑:范燕)

上接(第677 页)

其灵敏度有所改善,可参考借鉴。

[EB/OL].(2010-09-29) [2015-12-16]. http://www.ema.europa.eu/ docs/en_GB/document_library/Regulatory_and_procedural_guideline/ 2010/06/WC500094013.pdf.

[5]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 (2014)[R/OL].(2015-07-17)[2016-06-01].http://www.sda.gov. cn/WS01/CL0078/124407.html.

[6] Tregunno P M, Fink D B, Fernandez-Fernandez C, et al. Performance of probabilistic method to detect duplicate individual case safety reports[J]. Drug safety, 2014, 37(4): 249-258.

(收稿日期:2016-07-26 编辑:范燕)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 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25-28.

[2] 杜晓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培训教材[M]. 北京: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2:32-35.

[3] Norén G N, Orre R, Bate A,et al. Duplicate detection in adverse drug reaction surveillance[J]. Data Mining and Knowledge Discovery, 2007, 14(3):305-328.

[4]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Guideline on De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Duplicate Individual Cases andIndividual Case Safety Reports

68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