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温州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温州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华拓网


温州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 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引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房屋。

第七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及时向省级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居住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房屋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

第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三)查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入住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房屋入住人应当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及时向

机关报送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及时向机关报送本条第三项信息,且房屋入住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提供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房屋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网约房平台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