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规范我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排的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方面的资金。 第一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安全生产基础设施配备等。 第二条 使用办法
1.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经费。被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经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整治并已通过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验收。由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用于隐患整治的资金额
2.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经费。项目须经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属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范围,由企业改造并通过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相关监检机构检查验收。
3.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由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掌握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举报的时效性,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
4.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配备等项目,须由申请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方案并申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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