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职人员及其眷属退保、停保
PE02現職人員及其眷屬退保、停保
一、法令依據 1.全民健康保險法(94.5.18修正)暨其施行細則(96.2.27修正)。 2.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96.07.24修正)。 二、處理流程 現職人員或其眷屬需辦退停保時告知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填退保或停保申報表並用印 (失蹤停保須紙本申報) 1份掛號寄健保局轄區分局1份留存 投保單位以健保網路辦理退保或非失蹤者之停保並列印報表留存 三、作業注意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施行細則第33.34.35.36.37條) 1.退保: 保險對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轉出或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1份,送交全民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退保手續: 轉出原因 (1)轉換投保單位。 (2)改變投保身分。 退保原因 (1) 死亡。 (2) 在監獄、看守所接受刑期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的執行,其執行期間在2個月以上。 (3) 失蹤滿6月(失蹤係指戶籍資料註記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如因遭遇災難失蹤,自該災難發生之日起退保。 (4) 居留期滿等喪失投保資格原因。 保險對象因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辦理退保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該複印「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1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 2.停保: (1)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填具停、復保申報表1份送健保局轄區分局,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a.被保險人戶籍註記失蹤但未滿6個月。 b.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6個月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b.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保險對象失蹤未滿6個月,如失蹤者為被保險人,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請於「本人停保後眷屬異動別」的「轉出」欄打「ˇ」;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如出國停保者為被保險人,其眷屬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請於「本人停保後眷屬異動別」的「續保」欄打「ˇ」,其眷屬隨同出國者,請於「本人停保後眷屬異動別」的「停保」欄打「ˇ」。 四、使用表格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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