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

来源:华拓网
第32卷第12期 2013年l2月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Vo1.32 No.12 Dec.2013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 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 邹 政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江苏苏州摘215163) 要: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虚拟财产交易也已形成规模,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了盗窃虚拟财产行 为的大量出现。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不仅使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还危及到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既是保护公私财产的要求,也是推动刑事立法 和刑法理论及时更新的迫切需要。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对虚拟财 产价值数额的确定,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比较合理的方法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采纳其他的计算方 法。 关键词: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2x(2013)12—0087—06 2013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还是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世界上,仅有韩国、日 本、瑞士以及我国、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明 (CNNIC) 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 达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 文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适用刑法加以 规制。 而在我国地区的情况是,学术界对于虚 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 中国网络游戏网民规模达到3.45亿,较2012年底 增长了964万人。②此外,2013年9月29日,中国版 协游戏工委(GPC)、中新游戏研究(CNG)、国际数 拟财产需要法律、尤其是刑法保护的认识已有初步 共识,但却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如何具体适用法 律、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还存在较大争议,在立 法层面一直是比较暖昧,在司法实践中反而走在了 据公司(IDC)联合发布的 ̄2013年1—6月中国游 戏产业报告》显示,2013年1—6月,中国游戏市场 (包括网络游戏市场、移动网络游戏市场、单机游戏 前列。 一、问题的提出——从盗窃“4O亿两”游 市场等)实际销售收入达到338.9亿元人民币,比 2012年1—6月增长了36.4%,其中网络游戏市场 占有率达到92.4%。⑧面对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以 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纠纷,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 和确定标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司法实践也产 生了巨大影响。 戏币“银子”案说起 2009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张磊利用 黑客程序,非法侵入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的数据库服务器,通过增加、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 在其创建的游戏账户上增加游戏币“银子”,先后通 过被告人张宇宙、王浩出售给被告人张宏杰游戏币 早在2004年,英国埃塞克斯大学Richard A. Bartle博士就认为:“虚拟财产的最大不足就在于它 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而直到现在,这一问题 “银子”累计40多亿两。被告人张宇宙、王浩、张宏 杰明知游戏币“银子”系犯罪所得,仍由被告人张宇 宙在互联网上找到被告人王浩并谈妥价格,由被告 收稿日期:2013-09-27 作者简介:邹政(1982~),男,汉族,湖北宜昌人,诉讼法硕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诉讼法。 ・87・ 人王浩居间收购,并以人民币187250元销给被告人 张宏杰,被告人张磊、张宇宙共得赃款计人民币 166180元,被告人王浩非法获利人民币21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罪;被告人张宇宙、王浩、张宏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是,该案涉及的游戏币“银子”只是虚拟财产,不 属于盗窃罪中的实际财产,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情况下,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应以非法获取计 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利用“黑客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通过增加、修改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其创建的 游戏账户上增加游戏币“银子”,并将所窃“银子”转 卖,价值人民币187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 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宇宙、王浩、张宏杰明知是赃 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赃物“银子”作为网络虚拟 财产,对应着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游戏,用户可以通过 会员充值获得“银子”,享受相应的游戏服务,而游 戏公司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涉案赃物“银子” 具备了“财物”所应具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上诉人张磊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数 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盗窃罪论处。最终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由本案引发的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游戏币 “银子”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 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虚拟财产的 价值如何确定? 二、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 网络虚拟(Cyberspaee或the Virtual Communi- ty)是存在于Network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 间概念。虚拟财产(Artiifcial Property或Virtual Property)来源于网络虚拟世界,可以从广义和狭义 两个方面理解。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游戏 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网络服 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财物 J,具体表现 形式有:(1)QQ和ICQ的号码、码、收费的 Email邮箱;(2)网络实名、网络空间;(3)虚拟游戏 币;(4)虚拟装备;(5)虚拟动植物;(6)虚拟ID账号 及游戏角色属性等。 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指具备现 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用户通过 支付费用取得,并在离线交易的市场内可通过交易 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 尽管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还处于争论中④,但 对于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理应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的保护,目前在 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属 性决定了其是一般社会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其具 有如下特性:效用性——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尤 其是游戏玩家、网络使用者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具有 使用价值;价值性——虚拟财产是玩家劳动的结果, 本质上与现实社会中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是相同 的,都凝结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稀缺性——虚 拟财产不能无限量复制存在,不能随意获取;可支配 性(流转性)——虚拟财产能够为人力所掌控,并可 以流转,存在着市场交易,具备交换价值。“玩家的 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 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 化的商品。”¨4_9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 虚拟财产的拥有并未予以禁止,通过合法方式获得 的虚拟财产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以非法方 式例如“外挂”、“私服”等获得的虚拟财产,不应受 法律保护。 最为重要的是,虚拟财产具备“现实转化性”。 网络环境并非脱离或于社会现实环境,它也是 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必然与社会环境发生复杂的价 值转换。虚拟财产必须经由虚拟世界进入到现实世 界,与现实世界发生联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虚 拟到现实的转化,不仅包括现实社会中虚拟物品的 交易,还包括玩家时间、脑力、体力、财力的投入。如 果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没有危害到现实生活中的 法律尤其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不需要适用刑法 予以规制。但是,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 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刑罚惩 罚。这一点也得到最高人民的支持,在《最高 人民公报》刊登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中,就明确了“行为人 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 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 罚。”[ ] ・88・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重要法益的最后手段。 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不法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 法益,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一旦这种侵 害行为适用其他法律而不能进行有效调整,且继续 放任该侵害行为则将对国家的法律秩序构成根本性 威胁,此时就产生了适用刑罚规制的需求。侵害虚 拟财产的行为是否与现实的侵害或犯罪等同呢?美 国学者Gregory Lastowka和Dan Hunter认为:“虚拟 犯罪在本质上或效果上相当于现实中存在的犯罪, 尽管它并没有现实发生,或者不具备现实的形式或 名称。这是修饰语‘虚拟’的本义,也许能够涵括那 些可能引起或与真实犯罪相同的后果或者具备真实 犯罪相同实质的网上犯罪。……这种‘犯罪’可能 会对受害者造成真实的心理上的、社会意义上的以 及金钱方面的损害,并且,它们还可能严重违背了人 们对行为的合理、明智的预期。”_6 如果虚拟财产和 现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虚拟财产就可 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 就有构成盗窃罪的可能。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 入刑法的考量范围是维护和发展我国游戏产业的需 要,但是盗窃虚拟财产受到刑法的规制必须达到一 定的条件,不能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盗窃虚拟 财产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 害,还危及到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 了现实社会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如此,“对 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 是刑罚的必定性” ,故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 用刑罚制裁还能够起到预防和抑制的效果。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首先,在客观行为方面,盗窃虚拟财产主要表现 是通过各种技术或非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的游戏 帐号、密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目 的,其常见手段有:利用木马程序盗取玩家帐号、密 码;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盗取他人的游戏账号、密 码;入侵游戏服务器;利用“外挂”传播木马程序;直 接偷看他人的游戏账号、密码。其次,在行为主体方 面,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年轻人,根据 ((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 络游戏用户中19—22岁的年龄段组的用户占此类 ・89・ 用户总量的27.5%,其次是23—25岁的年龄段,占 用户总量的20.3%。 只要是年满l6周岁,具有辨 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 就满足了盗窃罪犯罪主体要件的要求。再次,在主 观方面,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是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 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 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 最后,在犯罪客体方面,盗窃虚拟财产不仅损害了虚 拟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同时也破坏了公 众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感。 综上,盗窃虚拟财产是行为人在虚拟财产所有 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黑客等秘 密手段获取虚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虚拟 财产,使其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或无法继续获得相同层次的服务,或通过其他方 式窃取,使虚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失去其 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和游戏货币等,行为人由此 取得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支配。在本质上,盗窃虚 拟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最本质特征——非法占 有、秘密窃取。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 为盗窃罪,并不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 法定原则。 【二)发生牵连犯罪时的处理 行为人实施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必然要利用 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牵连犯罪的情 况,极有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1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 285条第2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 法”第285条第3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 法”第286条)等。此时,处理的原则应是刑法有明 文规定的,按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 处罚。 当刑法无明文规定时,按照刑法学界的主流观 点,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此时牵连犯为裁判 上的一罪,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 则,按照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刑罚最重的 罪进行定罪处罚。例如本案:2009年3月27 13至3 月31日期间,被告人胡磊、李权利用黑客程序连续 多次向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在南京 龙江机房的游戏平台服务器实施攻击干扰,致使 IDC网络严重阻塞,无法为客户提供正常服务,最终 造成机房内的服务器瘫痪,造成该公司严重损失。 来综合确定虚拟财产的最终价值。 (二)根据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计算 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极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因 后两被告人以此为要挟,勒索该公司游戏币“银子” 5亿两,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8750元。在本案中两 被告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手段,进 行敲诈勒索是目的,分别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和敲诈勒索罪,形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 连。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胡磊、李权违反国家 此,伴随着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现实需要的扩大,游 戏运营商一般也会在运行游戏的同时开辟用于玩家 交换、购买游戏装备的服务平台,专门对武器装备、 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明码标价,便于交易。此时,游戏 运营商的明码标价也可以作为认定虚拟财产价格的 重要参考因素。 例如本案:2004年8月,网易举行 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均已构成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虚拟财产价值数额的确定方法 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必 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但是,网络虚拟财 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相应 的游戏玩家有意义,故确定其价值和价格难度较大。 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 定:一是玩家之间由于私下交易形成的“市场价 格”;二是游戏运营商在对虚拟财产的自定价格。 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 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进行 的交易行为容易受感情因素影响,具有随意l生,且缺 乏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其次,游戏运营商作 为营利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其制定 的价格也具有波动性。因此,对虚拟财产价值数额 的确定,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比较合理的方法 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考采纳其他的方法 综合进行计算。 (一)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计算 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吸引了不同游戏玩家之间 产生交换武器装备、游戏币等的需求和市场。有需 求就会有交易,有交易必然有交易价格,虚拟财产也 存在着“市场交易价格”。CNNIC调研数据显示,在 付费网络游戏用户中,有30%以上的用户进行过非 官方虚拟物品交易。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根据 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 则。例如,淘宝、拍拍等C2C电子商务网站均设置 了虚拟物品交易版块,给用户问的虚拟物品交易提 供了一个完善、便捷的交易平台。在目前的情况下, 虚拟财产的一般市场交易价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虚拟 财产价值。当然,这种方法容易受到不同玩家间个 体差异的影响。因而,还必须辅助于其他计算方法 “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活动,被告人颜某利用庆典 活动工作人员身份,拿取玩家个人资料3O多张。随 后,颜某伪造了22张玩家身份证,并将假身份证复 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得网易 公司修改被害人的安全码。之后,颜某用网易公司 发回的新安全码,盗取多名游戏玩家账号及其装备, 分别出售后获利人民币3750元。案发后,警方曾找 物价部门和其他网络运营商评估这批虚拟财物的价 值,均遭拒绝。物价部门称无参考标准,无法定价。 最后,网易公司出具了估价说明:被盗装备价值 69070万“大话币”(“大话西游”游戏中的虚拟货 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在庭审中采纳了这 一数据,认定被告人颜某窃取价值4605元的虚拟装 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 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 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单处罚5000元 。 (三)根据游戏玩家实际投入的成本计算 任何游戏玩家参与网络游戏必须付出相应的成 本,具体包括:网络游戏费、上网费用、购买游戏装备 费用以及大量的时间,精力等。根据CNNIC调研数 据显示,有41.3%的网络游戏用户在游戏产品使用 过程中产生过花费。在2011年,中国付费PC网络 游戏用户数达到6632.0万人,比2010年增加了 46.0%。 只要玩家能够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则可以 根据其投入的成本来计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 格。但是由于游戏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属于 较弱势群体,靠玩家自身的能力所能收集的证据多 局限于游戏点卡、上网费用,而对于大量时问、精力 的投入和武器装备的私下购买成本可能无法提供证 据,也难以反映出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但是此种方 法却为具体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提供了一种重要参 考方向。 (四)依销赃的价格来计算 ・90・ 最高人民于1998年3月10日发布的《关 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第7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 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依据本司法 解释的精神,虚拟财产销赃的价格可以作为盗窃数 额来认定,但同时还须考虑以下情况:(1)如果行为 人将窃取、骗取的虚拟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 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则应按销 评估,以确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价格。成立评 估机构还有两大益处:一是可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 市场交易时的参考;二是当发生民事纠纷或刑事案 件时,可以委托该组织对涉案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从 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我国已有地区作出相关 尝试,2009年5月15日,在成都召开了四川省首例 (也许是全国首例)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价格鉴 定工作探讨会。_9 会上确立了两点共识:一是针对 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 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 被告人张磊盗窃“40亿两”游戏币“银子”案, 虚拟财产价值的定性展开讨论,认为虚拟财产具有 经济价值;二是针对价格价鉴证的实际操作进行研 讨,明确可以将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花费的金钱,同类 虚拟财产在现实交易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格,以及 盗窃后牟利的情况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终来 鉴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 最终认定被告人张磊盗窃游戏币“银子”,并将所窃 “银子”转卖,价值人民币187250元,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就是以“40亿两” 游戏币“银子”销赃的价格来认定盗窃罪的犯罪数 额。 (五)设立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行业组织 结束语 对于法律领域的“虚拟财产”等新生事物,我们 要用发展的眼光面对,而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盗 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随着网络兴起而出现的一 种新型犯罪,将其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范畴,目前可 以解决以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方式侵 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当然,面对新的情况 和新的问题,立法机关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关立法、弥 在单一的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情 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结合上述模式综合进行计算, 此时的最佳途径是成立一个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评 估机构,即在有关部门譬如信息产业部的监管下,建 立一个由游戏运营商、玩家的代表组成的行业组织, 并联合物价评估部门,对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 格综合游戏开发的难易程度、玩家进行游戏获得特 补法律漏洞,从而为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提供 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 定财产的必要时问、游戏的受欢迎程度等因素进行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f】批准,于1997年6月 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②《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lr/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 19020130801546406723463.pdf,于2013年l0月10日访问。 ③{2013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载http://www.cgigc.eon1.en/201309/174428235065—3.html,于2013年10月l0 日访问。 ④关于侵犯虚拟财产之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可参见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载《法律科学 (西北大学学报)12008年第4期,第152~153页;叶慧娟:《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位》,载《东方法学12oo8年第3期,第 104~106页。 ⑤详细案情参见江苏省苏卅f市虎丘区人民(2010)虎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 ⑥在IT界人士看来,虚拟财产就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信号,并以3D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参见吴佳斌、宋帅 武:《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载《人民司法12013年第l7期(应用),第22页。 ⑦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目前尚未有定论,详细论述可参见黄朝 成:《浅谈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载《广西教育学院学报12010年第2期;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载《中国法学)2009第1 期;刘晖:《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1,载《山西省管理干部学院学-]; ̄.12009年第3 期。 ・9】・ ⑥详细论述可参见余俊生:《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 1年第3期;汪 美侠:《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江淮论坛)2OLO年第3期;王志祥、袁宏山:《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 与侯国云教授商榷》,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 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许富仁、庄啸:《传统犯罪对象理论面临的挑战——虚拟犯罪对象》,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 期。当然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虚拟财产没有价值,也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商家不当敛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 套。”参见侯国云:《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8年3期,第33页。 ⑨ ̄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载http://www.cgigc.COB.cn/201301/151659133828.html,2013年10月10日访问。 ⑩详细案情参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2009)虎刑初字第0363号刑事判决书。 ⑩详细案情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2005)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书。 @<<20m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调研报告》,载http://www.crmic.cn/researeh/bgxz/wybg/201106/[W20110620604146779143.pdf.0213 年10月10日访问。 参考文献: [1]Dr.Richard A.Bartle.Pitfalls of Virtual Propetry[J]. e Themes Group,2004,(4):23. [2] 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大学学报),2008,(4):151. [3] 李磊.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J].河南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69. [4]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报,2006,(11):33 [6]F.Gregory Lastowka&Dan Hunter.Vitrual Crime[J].Dr@,2004,(7):5—6. [7]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8]李进,李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探讨[J].四川I警官学院学报,2009,(5):114. [9] 佚名.全省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的价格鉴证工作探讨会在成都召开[J].四川物价,2009,(6):46. Research on the Applicability to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Cases of Stealing Virtual Property ZOU Zheng (Hu Qiu Distirct Peopleg Court,Suzhou,JiangSu 215163)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industry of online game becomes more and more prosperous,and the transa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has already been formed into a large scale.Due to the driving force by interests,there emerged a large number of vitrual property theft behavior.The perpetratorg stealing virtual property not only makes the vic— tim suffer from material loss and spiritual damage,but also endangers the development of game industry by violating legal profits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 in social reality.This crime should be sectioned by Penalty,which is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 to protect private and public properties,but also the urgent need to promote timely updat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law theory.The behavior of stealing virtual property is fully consistent with essen— tial characteristics of larceny,which should constitute larceny.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virtual property value can not take a single model and a comparatively reasonable method is accepting other methods of calculation COB— prehensively,based on the vitrual propertyg market trading price. Key words:stealing,virtual property,crime,value ・9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