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海州区 保险 实施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办、政协办,区、,
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海州区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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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连政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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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要求,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我区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和征缴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区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以及本区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补贴。
1、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财政、省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2、新农保参保补贴。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给予相应补贴。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每人每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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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45元;年缴费5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年缴费6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年缴费8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年缴费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65元;年缴费12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新农保参保补贴除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和乡镇(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比例为1:1。
(四)参保缴费
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5张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办理参保手续。
五、个人账户建立
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区社会保障中心(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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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区社保中心)办理继承手续;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所在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区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丧葬费。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区根据国家、省、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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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细则实施前,已满60周岁按我区原新农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标准执行;已经领取我区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细则确定的标准领取。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
新农保基金以区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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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监管要求,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出具缴费核定单,建立业务档案,办理参保手续、征缴新农保基金等工作;区社保中心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结算和发放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和区社保中心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区社保中心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审批制度。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将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等经办费用纳入区各级财政预算,严禁从农保基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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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区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并督促检查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三、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49号)和《海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09]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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