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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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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扬州威亨热电,税收优惠【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3﹞1046号【发文日期】2003-09-11【实施时间】2003-09-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5年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蒸汽及副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畴。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同意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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