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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来源:华拓网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 称 住所 (经营 场所) 使用 情况 使用 证明 地 址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盖章) 附 注 (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局等出具。 (4)本表适用于尚未取得房权证外的其他有效产权使用证明者。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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