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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华拓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

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

• 【公布日期】2007.12.04

• 【字 号】宁水政[2007]471号

• 【施行日期】2007.12.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宁水政[2007]471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水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严格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近年来,和省、市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继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以“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我市部分区(县)在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市水行政执法,但、还存在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行为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在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保优先方针的实施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思路的明确,水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相对集中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执法效能提升为目的,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规范运作为重点,全面理清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权力,区别不同情况,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机制,保障和服务水利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1)总体目标:实现各项水行政执法权力相对集中、执法力量综合运用。

(2)近期目标

市水利局:将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管理,以及水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水政监察支队。

区(县)水利(务)局: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权相对集中,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利综合执法体系,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

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水利执法队伍,保证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推进综合执法,是水行政执法的重大改革,既要用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向前推进,又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2)注重效能。通过推进综合执法,有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优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3)责权一致。合理调整、划分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4)分类指导。区分局机关、局属单位、区(县)水利(务)局不同层次和各单位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自身特点的综合执法机制和执法模式。

(5)稳步推进。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借鉴和运用成功经验,积极而又稳妥地向前推进。

三、基本工作内容

(一)明确执法职责分工

1、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

调、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对市管及跨区域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与协调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执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组织实施河湖防汛执法清障。

2、法规处,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组织执法考核评议;参与重大案件会审,对支队拟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行政诉讼、行政应诉。

3、工程管理处(防办)、水资源处、农村水利处等部门,是市水利局承担涉水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向支队移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协助支队认定违法事实,参与重大案件查处会商,协助责令管理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办有关批准手续,配合调处水事纠纷。

4、长江河道管理处、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滁河工程管理处、水资源管理中心等局属单位,按各自管理范围,在受委托的执法权限内,组织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负责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5、局属单位水政监察大队,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委托本单位的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执法巡查、督查,现场制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负责水事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罚)建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必要时实施简易程序的现场处罚和行政强制。

6、区(县)水利(务)局,负责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责;负责上级业务部门转来、委托、督办水事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并回复查处结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边界水事纠纷,落实处理结果。

(二)完善执法运行机制

1、明确领导与指导责任。区(县)水利(务)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水政监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市水利局法规处、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按职责分工搞好业务指导。

2、理顺管理与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业务管理处(科)室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责任,完善许可、处罚告知和会办、会商制度,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管理规范有序,执法及时有力,服务保障到位。

3、明晰执法权力与执法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的决定权,属于市(区、县)水利(务)局,具体由所在支队、大队(综合执法机构)或有关部门行使;市、区(县)下属执法机构承担执法过程中的有关活动,并接受上级执法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4、抓好过渡期的执法工作。对尚没有集中的执法权力,明确执法部门、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保证各项水行政执法得到落实,防止出现空档和行政不作为,确保执法工作全覆盖。

5、加强对水工程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督查。对管养分离、企业自管以及实行协管巡查

的水利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明确发现和制止违章的职责和重大违章报告、查处方式与要求,确保监管到位。

(三)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相对人守法意识;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

2、坚持严格执法。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及时立案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提高结案率。建立督办制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3、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方式、方法和技巧研究,提高执法效率;加强与、海事、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水事违法案件联合防控与打击体系;探索社会化巡查路子,畅通举报渠道,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打击。

4、改善执法手段。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执法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善机动、通信、取证、监管条件。

5、加强执法监督。坚持“阳光行政”,积极推进执法公开;严格审批、审查制度,约束自由裁量;加强职能部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对执法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机制。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整合力量,科学设置。各区(县)水利(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充分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合理设立水政监察队伍,并根据综合执法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和谐、奉献、向上的团队精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执法技能学习培训,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

3、规范管理,正规秩序。制定基层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划,开展达标建设评比活动;健全和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从严要求,强化管理,正规秩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4、文明执法,树立形象。贯彻“三项承诺、六条禁令”,坚持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积极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列入2008年度重要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推进综合执法取得实效。

2、搞好宣传发动。推进综合执法,涉及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的调整。各单位要大力宣传综合执法的重要意义,统一各部门的思想认识,动员大家服从改革大局,积极支持综

合执法。

3、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4、加强跟踪督导。市水利局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水利(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综合执法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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