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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来源:华拓网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三重意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

工作,主要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 对以醉驾、飙车为主要特征、人称“马路杀手”的危险驾驶行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终于启动了独立成罪。这不仅是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专项惩处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法贡献。网民称赞,社会期待,意义深远。

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据报道,中国有13亿人口,目前共有汽车8000万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逐年增多,人多车多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每每发生的交通惨剧和肇事者锒铛入狱的案例触目惊心,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许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剑指立法滞后。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等警诫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安抚受害者、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也难平公愤民。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去年5月接连发生的张明宝酒驾致人死亡和胡斌飙车致人死亡两起案件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的依据不一致,加之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里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这也是一个法学界难题。

按照刑法总则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原则,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罪状应当尽可能明确化,惟此才能达到规范公众行为的目的。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是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 “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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