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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测试、检验的行政强制

来源:华拓网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测试、检验的行政强制(自动流水号:7163) 行政强制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000-04-0-0242 法定主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人有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测试、检验。 2.审批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4.处置责任: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检验车辆责任事项 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应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6.事后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责任事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三条……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省 责任分工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实施行政强制。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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