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农 政 策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有关政策
(一)水稻良种补贴面积的确定
补助面积:以原计税面积为基础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政策。
(二)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0元/亩,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对种植水稻的农户进行补贴。
(三)负责实施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部门职责
良种推广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和管理要求
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由省财政逐级下拨,按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民。
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有关政策
(一)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面积
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条件较好、集中优势产区、符合市场需求、具有规模效益(所选示范县原则上小麦种植面积在30万亩以上,农垦农场小麦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转化能力较强等条件,我省确定在枣阳、襄阳、曾都、钟祥、广水五县市及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农场)实施。其中,枣阳实施面积40万亩、襄阳33万、曾都30万亩、钟祥10万亩、广水10万亩,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农场)7万亩。
(二)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每亩补贴10元。
(三)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方式
通过招标确定供种企业,将补贴资金拨到中标企业,由中标企业提供明显低于当时当地同等优质小麦种子市场价格的种子给农民。或村、或乡(镇)、或农场为单位整建制实施。
(四)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品种
省农业厅确定郑麦9023、鄂麦18、鄂麦23为补贴品种。各项目县市在选用上述品种的同时,还可按照通过国家品种审定种植区域包括我省或通过湖北省品种审定、品质达到国标优质高中筋或中筋,符合市场需求等原则,自定1个品种。各县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应事先报省领导小组核准。
(五)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拨款方式
省财政部门按照补贴面积将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县(市、场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有关政策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同一机具原则上只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具体年度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种类
产品列入当年度农业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
重点补贴机具: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林特产品生产及加工机械。
具体年度补贴的机具种类,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依据当年度中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退耕还林资金补助的相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开支范围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主要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补助标准和年限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申报程序
地方向中央财务申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四)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拨付、发放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凡是湖北省农业户口的家庭,在湖北省境内和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到公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补贴,每户家庭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二)补贴产品和标准
彩电单价不超过7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
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40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手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20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
洗衣机单价不超过3500元,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
壁挂式空调单价不超过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落地式空调单价不超过6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6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
电脑单价不超过5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5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
太阳能热水器单价不超过5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
储水式电热水器单价不超过2500元,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
燃气热水器单价不超过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电磁炉单价不超过1000元,6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600-1000元每台按78元定额补贴;
微波炉单价不超过15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15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
电动自行车单价不超过2000元,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申请领取补贴,申报补贴时需携带:
1、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
2、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没有户口或户口遗失的需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蓄所)开立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1、乡镇财政所初审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于每月15日30日将审核合格资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并作出明确说明。
2、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粮食直补(县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划拨到购买人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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