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实施分级监管。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供油船舶,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较长申报期限等便利措施。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供油船舶,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 宁波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宁波海事局所辖各海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所属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实施分级监管。
(一)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油品供应渠道,或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具有用于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油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
3、每艘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安装AIS系统,排污设备应进行铅封,船上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
5、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当具有与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油污保险。
(四)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1-1);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船舶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五)码头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六)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单位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汇总概况表(见附件1-2)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八)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九)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说明(附件1-3); (十)安全诚信承诺。
第 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附件1-4,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6月30日为周年日。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情况变更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6月5日至10日向宁波海事局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1-5)及《备案证明》。主管机关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维持《备案证明》的有效性,并进行年度签注。发现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十条 对已备案单位的供油船舶应当分别确定船舶监管等级。船舶监管等级分为Ⅰ、Ⅱ、Ⅲ三级。
第十一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和标准: (一)监管等级评定依据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体系(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3、评定周期内备案单位所系船舶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章、非规范操作和扣分情况;
4、评定周期内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5、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二)评定标准:
Ⅰ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系被持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所有或租用;
3、船舶状况良好,船龄为15年或以下,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二家,且其所在的备案单位所有供油船舶管理单位须二家及以下;
4、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50米、吸油材料2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200公斤;
5、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未被行政处罚,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2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Ⅱ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分
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一艘次;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4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Ⅲ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或靠泊点;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宁波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管等级评定具体标准。
第四章 船舶监管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定,并在每半年度进行动态评估。动态评估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所系船舶降级艘次超过总数50%以上时,该单位所有船舶将按降低一级对待,直至年度评估时重新评定等级。
对于在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监管等级可
以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船舶周年内出现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超过1分时,将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的船舶实施监管。次年半年内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时,结合评定依据和标准,经评定可恢复为Ⅲ级监管等级船舶;未作业的仍旧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行。
第十四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周年内,油料供受作业单位申请新增船舶时,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第七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相应材料。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评定依据和标准评定船舶等级。未上报申请或未评定者,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施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一)Ⅰ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作业范围涵盖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允许不超过7天的油料供受作业定期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油料供受作业次数5%。 (二)Ⅱ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限定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10%,不超过抵港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20%。
(三)Ⅲ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对在日常工作时间油料供受作业的,须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20%。
第十六条 未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分级监管或达不到分级监管要求的油料供受作业单位船舶,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 各海事处按照监管等级对油料供受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附件1-6)实施扣分。
第十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及其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油料供受作业期间应协同受油方认真完成《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1-7),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发生溢油污染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宁波海事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供油船舶信用分级监管的补充通知》(甬海船舶[2006]41号)废止。
附件1-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1-2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附件1-3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附件1-4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附件1-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司信用等级 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公司供油船舶数量 联系人 受理日期 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 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供油协议
□ 3 船舶租用协议 □ 申请材料 4 码头租用协议 □ 5.公司符合证明及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 6.供油船舶概况表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 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影印件 □ 8.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 9.溢油处理器材有关说明 □ 10.安全诚信承诺书 □ 备注: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附件1-2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单位: 日期:
船名 管理公司 总吨 载重吨 航区 供油 品种 国籍证书 防止油适航证污证书 书 符合证安全管油污责明副本 理证书 任险 排污设安全信是否安备是否用等级 装AIS 铅封 备注 注:证书类填写有效期限,船舶租赁信息及“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须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1-3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序号 公司/船名 1 围控设备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其它 2 3 4 5 附件1-4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
NB.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查与评估,
符合海(水)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安全和防污
染条件,予以备案。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人员(签名)
年审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员(签名)
年审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员(签名)
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1-5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
报告单位 备案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报告日期 本年度船舶供油情况 船名 单位变更情况: 供油艘次 供油量 内贸/外贸 船舶溢油应急演练情况: 本年度所属船舶违章情况(被滞留、被立案处罚的违章行为):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1-6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
序号 1 扣分行为 发生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并负对等以上责任的 扣分分值(每次) 4-1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发生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并负次要责任的(按责任比例对应扣分) 船舶被滞留或列入黑名单的 违章排放船舶污染物的 未按要求办理危险品申报手续,或与实际不符合的 作业前,未按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确报)的 未办理航次申报手续,超出危险品定期申报范围从事油料供受作业的 未按要求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制度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 未按要求配备溢油应急设备器材的 在油料供受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值班的 供油设备未按规定检测的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供油设备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装卸、供受油作业 未按规定申请铅封或铅封损坏且未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未按计划或体系、制度规定进行溢油应急演练 未按规定航行、锚泊、靠泊。 非油料供受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值班 未按规定值收高频 未按规定使用明火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 未按规定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防污文书 未按规定记载防污染作业/记载有误或非规范 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 拒绝或不配合主管机关监管的 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未向主管机关报备的 其他 2-5 5 4-6 3-4 1-2 2-3 1-2 1-2 2-3 1-2 2-3 2-3 2-3 1-2 1-2 1-2 1-2 1-2 1-2 2-3 2-4 3-4 1-2 1-2 2-3 2 注:1、未列明事项相关海事处视情参照扣分,其中扣分较大的(3分及以上),应报海事处领导或职能部门斟酌同意。2、列入黑名单的船舶由宁波海事局实施年度或半年度扣分5分。3、扣分以1的倍数实施。4、列明的扣分范围按情节轻重酌情量用。
附件1-7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BUNKERING SAFETY CHECK LIST
供油船舶名: 受油船舶名: Supplying ship’s name_____ Receiving ship’s name____ 供油种类、数量
Kind and quantity of the oil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时间、地点
Time and place of the bunkering operation___________ 泵泵量
Pump pressure___________ (kg/㎝2)pump rate______(㎡/h) 检 查 项 目 供油方 Supplier 受油方 Receiver 备注 Remark 压
Items 1 输是否完好? Are bunkering hoses in good condition? 2 输是否接受、并在接合处放置了接油容器? Are bunkering hoses correctly and drip collecting trays in position at the joining part? 3 受油舱阀门是否已打开? Is the valve of receiving thank open? 4 主甲板泄水孔是否已堵塞? Are scuppers on the main deck effectively plugged? 5 双方是否约定了联络方法? Is the communication system agreed on by both parties? 6 双方是否安排了专入值班? Are duty personnel assigned agreed on by both parties? 7 双方的操作程序是否已商定? Is the operation procedure agreed on by both parties? 8 双方是否备妥了必要的吸附材料,以应付意外跑油事故? Are necessary absorbing materials available for dealing with accidental escape of oil? 注:双方须按表内所列项目检查、落实,对符合要求者用“∨”表示,不符合要求者在备注栏内说明。
Note:All the items of the list must be checked and implemented. Items agreed to be done shall be explained in the column of remarks. 供油船负责人姓名: 受油船负责人姓名: Person in charge Person in charge
from the supplier______ from-receiver______ 职 务 职 务
Rank______ Rank______ 签 字 签 字
Signature______ Signature_______ 时 间 时 间
Date and time_______ Date and time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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