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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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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公司客户准入管理,明确客户准入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保证准入质量,根据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客户准入是指对首次与本行发生授信业务的公司客户进行筛选和审核,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投放要求,并认定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等信息的过程。公司客户准入包括一般客户准入及主动授信客户准入。

对于在本行没有在办授信业务申请、原有存量授信业务全部结清且授信额度已失效6个月以上的,以及已准入6个月内未发起授信申请的本行重点监测行业客户,视同新客户进行准入。

公司客户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准入。对于未取得准入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办理授信业务。授信业务是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保理、结构化融资、信用证、透支、保函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各类低风险业务。

公司客户准入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分级授权”的原则。统一规则是指由总行制定统一的公司客户准入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公司客户准入工作。分级授权是指总行根据对不同客户的管理以及各经营单位的管理能力,确定分行客户准入审批权限,总行及分行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准入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成公司客户准入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同时,必须充分把握客户风险,严防不符合本行各项规定的企业以虚假信息进入本行准入序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公司客户准入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客户准入的、制度及流程;(二)负责对超出分行权限的大中型企业客户准入进行审批;(三)负责对主动授信客户准入进行审批;(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工作,并对客户准入情况进行检查。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是全行小微企业客户准入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小微企业客户准入的标准及流程;(二)负责对超出分行权限的小微企业客户准入进行审批;(三)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客户准入工作,并对小微企业客户准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规定了各分行在公司客户准入方面的职责,包括收集、录入客户信息,发起准入流程,审批等工作。对于超出分行权限的客户准入,需要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司客户准入所需的岗位设置,包括信贷经营岗、准入初审岗、准入审核岗和准入确认岗。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大中型企业客户和小微型企业客户准入标准。大中型企业客户需要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有效授权,符合国家产业和本行信贷,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等条件。小微型企业客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无大额被执行记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为黄色及以上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主动授信客户准入标准,按照《银行主动授信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了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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