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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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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2 (题后含答

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公司与乙公司房产开发纠纷一案,经过某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乙公司败诉的判决,双方未上诉。乙公司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下列哪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

A.指令A市中级法院再审,A市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 B.指令A市中级法院再审,A市中级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 C.交由省B市中级法院再审,B市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 D.省高级法院提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此外,根据该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A、C与D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A与选项B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审判监督程序

2. 周某与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陈某以该房屋系自己与周某共同共有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告知陈某另行起诉,因为陈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B.仅审理陈某对原判决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根据异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本题中,陈某以该房屋系自己与周某共同共有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冉审,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选项C的做法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C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审判监督程序

3. 天意公司与宏泰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同纠纷一案,天意公司诉至A市甲区法院,甲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天意公司败诉,双方未上诉。之后,天意公司发现新的汪据,向A市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天意公司向甲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区检察院可以提请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B.甲区检察院可以直接向甲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C.甲区检察院可以向甲区法院提出抗诉

D.甲区检察院可以提请A市检察院向甲区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审判监督程序

4. 吴大与吴二房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甲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吴二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遗漏了吴大与吴二在外地工作的弟弟吴三。关于本案的下列处理,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C.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作出判决

D.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

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审判监督程序

5. 甲某在翻盖自有房屋挖地基时,发现一古石器,甲某经多方寻找未发现古石器的所有人。甲某向县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县法院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后,从国外回来的乙某向县法院主张,该宅基地是自己的祖父卖给甲某的,自己是该古石器的继承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县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县法院应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并告知乙某另行起诉 B.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C.县法院应告知乙某另行起诉

D.县法院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审理乙某与甲某之间的争议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

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故选项A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特别程序

6.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两者都实行独任制 B.两者都实行一审终审制

C.对于债权债务清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两者的适用由当事人选择 D.两者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根据《民诉意见》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申请)后,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度。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此可见,对于债权债务清楚的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简单案件,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选择申请支付令。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诉意见》第27条可知,债权人申

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300万元木材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由丙银行作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乙公司的业务员在去丁公司办事的路上遗失装有该转账支票的书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银行 D.丁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22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题中,乙公司是该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知识模块:公示催告程序

8. 丙公司因遗失银行转账支票,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A区人民法院根据丙公司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在无效判决作出前,因丁公司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丁公司寻求救济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丁公司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B.丁公司可以申请A区人民法院撤销该无效判决 C.丁公司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D.丁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该无效判决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冈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除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足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无效判决属于非讼程序,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公示催告程序

9. 根据民事诉讼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后,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无效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的实质归属进行审查

C.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可以在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院撤销该无效判决

D.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可以作出无效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中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公示催告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因此,法院也无权对利害关系人中报的票据的实质归属进行审查。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公示催告程序

10. 对于下列哪一种文书,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A.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

B.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C.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D.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存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选项A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了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同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_二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驳回起诉的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故选项B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选项C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小成直的,裁定驳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D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知识模块:民事裁判

11.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一事项的处理适用裁定是正确的?( )

A.延期审理 B.诉讼中止

C.驳回诉讼请求 D.拘留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实体性问题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处理,因此,判决应当适用于实体性事项。故选项C应适用判决,而非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选项D应适用决定,而非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可知,诉讼中止应当适用裁定,B项当选。裁定与决定均适用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的处理,但两者有所不同,裁定适用于一般的、非紧急的程序性事项,而决定则适用于具有紧急性、特殊性的程序性

事项,选项A的延期审理应当适用决定。 知识模块:民事裁判

1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文书不得作为法院的执行根据?( )

A.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B.公证机关制作的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C.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D.法院制作的查封财产的裁定书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可知,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具有执行效力,但选项B中的债权文书未经公证机关赋了强制执行效力,不得作为执行根据,其余选项中的文书均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3. 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8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后,甲公司向A区法院起诉。下列说法

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乙公司另行起诉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阻止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自行失效

D.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但是乙公司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向制作发出支付令的A区法院起诉,构成了债务人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B与选项C是意思矛盾选项,选项A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

14.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督促程序无论所涉及金额大小,均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C.支付令自送达,即产生强制执行力

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即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后,该支付令即产生对债务人督促的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产生强制执行力。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见,债务人的起诉行为是否产生异议的后果应当取决于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法院起诉,还是向其他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发出法院起诉,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产生债务人

异议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

15.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债务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B.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针对暂时无履行能力提出的主张可以视为债务人异议

C.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仅作形式审查,而不得对异议的理由作实质审查

D.债务人依法提出的异议成立,即阻止了支付令产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仅阻止了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同时使得支付令自制作发出时已产生的督促效力失去,本题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

16.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于2013年9月2日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人民法院9月6日受理申请后,于9月8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同一天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第6天,乙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A区人民法院因乙公司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而驳回了乙公司的申报。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A区人民法院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B.A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C.乙公司的申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D.A区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申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选项A与B均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C与D均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公示催告程序

17. 华夏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转账支票,向票据支付地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后,益达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申报权

利。下列关于益达公司申报权利及其处理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益达公司只能在甲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 B.甲区人民法院对益达公司的申报权利可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C.甲区人民法院只能对益达公司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同一作形式审查

D.益达公司可以在甲区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前申报权利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申报仅作申报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是否同一的形式审查,而不作票据实质权利归属的审查,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

中,选项A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公示催告程序

18. 环宇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后,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下列关于本案无效判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环宇公司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B.A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人申报的情况直接作出无效判决 C.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效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D.A区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后.环宇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即为无效票据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属于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失去票据占有的权利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效判决宣告所遗失的票据无效,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就意味着公示催告的票据被判决宣告为无效,故选项D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的选项A与选项B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

公示催告程序

19.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

A.人民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的裁定

B.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C.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审判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选项A的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因此,选项B的判决不能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与D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特别提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允许上诉,针对的是裁定驳回审判管辖权异议,如果是裁定驳回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

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知识模块:民事裁判

20. 甲银行与乙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甲银行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贷款6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贷款66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区人民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将贷款690万元误写成了660万元,此外,计算利息时因弄错利率导致利息计算错误。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对于将贷款690万元误写成660万元,应制作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B.对于将贷款690万元误写成660万元,可以作出补充判决予以补正 C.对于利息计算错误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则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

D.对于利息计算错误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正确答案:A,C,D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一审判决中两个问题的性质,贷款690万元误写成660万元系判决书中的笔误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而因弄错利率导致利息计算错误实际上属于实体性错误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选项C与D均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民事裁判

21. 宏泰公司与华吕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与甲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责令华昌公司向宏泰公司支付货款130万元。因华吕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宏泰公司欲申请执行时发现华吕公司在乙市B区有一处可供执行的仓库。宏泰公司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申请执行?( )

A.甲市中级法院 B.A区法院

C.乙市中级法院 D.B区法院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判决有执行管辖权,B、D项当选。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2.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将4问厂房腾空并交付自己。在执行程序中,A区法院对厂房进行查封后,乙公司认为A区法院查封该4问厂房的行为不合法。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可以口头形式向A区法院提出执行行为不合法的异议 B.乙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A区法院提出执行行为不合法的异议

C.A区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后,乙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间提起异议之诉

D.A区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后,乙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白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A与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与D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3. 甲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责令乙某将价值20万元的一台钢琴

交付自己。执行程序中,甲某得知该钢琴已因一场火灾被毁,于是申请法院执行乙某一台价值20万元的汽车,法院依法扣押了该汽车。丙某提出异议,认为该车乙某已卖给自己,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丙某的异议。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丙某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B.丙某提出异议之诉,法院应裁定中止对汽车的执行 C.丙某对裁定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D.丙某可以选择以甲某或者乙某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作为执行标的的汽车与判决无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20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4. 孙某依据生效判决向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赵某偿还借款80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暂时资金紧张,欲申请执行担保。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赵某只能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

B.赵某既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C.赵某申请执行担保无需孙某同意

D.甲区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只要与担保期一致即可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选项A与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

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5.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下列哪些期间不应计人6个月?( )

A.鉴定评估期间

B.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C.中止执行的期间 D.拍卖财产的期间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末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巾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外,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1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

行期间。因此,选项A、B与C中的期间不计入,而选项D的期间应当计入。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6. 下列关于执行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B.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C.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采取限制旅游、度假等措施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义务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选项B是不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其中包括限制旅游、度假。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7.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文书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而应当移送执行?( )

A.民事制裁决定书

B.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

D.保险公司追索保险费案件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此外,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选项A、B与C是本题的答案。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8.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因乙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A区法院可以责令乙公司报告其财产。下列关于报告财产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A区法院可以责令乙公司报告当前的财产

B.A区法院可以责令乙公司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

C.如果乙公司拒绝报告财产,A区法院可以对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罚款、拘留

D.A区法院可以责令乙公司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目前一年的财产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选项A、C与D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B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29.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的下列哪些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A.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B.未公开的发明

C.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D.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

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选项A、B与D的财产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当选。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选项C的财产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当选。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30.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_二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31. 李某诉陈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责令陈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李某支付了5000元,但拒绝登报赔礼道歉。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陈某采取下列哪些执行措施?( )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陈某负担

B.责令陈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对陈某罚款

D.对陈某拘留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因此,选项A是本题答案,而选项C与D不是本题的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末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特别提示:正确解答本题需注意区令四个选项中措施的性质,选项A与选项B的措施是强制执行措施,而选项C与选项D的措施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32. 刘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个体工商户吴某支付拖欠的货款9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区法院对吴某的全部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吴某的其他债权人得知此情况后,欲申请参与该执行程序分配财产。区法院可以允许下列哪些债权人参与分配?( )

A.李某持有对吴某30万元债权的仲裁裁决书 B.赵某持有对吴某已到期的20万元借条

C.于某持有责令吴某向其交付一台汽车的生效判决书 D.洪某持有对吴某10万元债权的法院调解书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选项A与D的债权人应被允许参与分配.而选项B的C的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知识模块:执行程序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69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负责将机械设备运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设备运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生产出来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约86万元原材料损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为该3台设备均存

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33. 下列关于证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在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的诉讼中,该设备属于物证

B.在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的诉讼中,瑕疵玻璃制品属于本证

C.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结果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D.法院基于玻璃制品公司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结果在庭审中无需经过当事人质证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者痕迹。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的瑕疵玻璃制品是通过该设备生产的,而且经过有关专业机构鉴定,3台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因此,设备属于物证。故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关于证据分类的理论,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国贸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就应当对玻璃制品存在瑕疵因而造成原材料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玻璃制品公司提供瑕疵玻璃制品正是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因此,瑕疵玻璃制品属于本证。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1条的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4. 玻璃制品公司起诉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如果国贸公司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缺陷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运输造成的,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院可以追加运输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B.如果运输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C.国贸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运输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运输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可以申请参与调解,与玻璃制品公司和国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A,B 解析: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起诉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如果国贸公司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缺陷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运输造成的,则意味着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诉讼案件的结果涉及运输公司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运输公司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35. 如果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如下仲裁协议:就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玻璃制品公司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国贸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8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后,裁决国贸公司赔偿玻璃制品公司原材料损失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

A.该仲裁裁决有效

B.该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裁决的部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C.该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裁决的部分事项超出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D.该仲裁裁决的效力需提请法院认定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仲裁理论,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对约定事项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在本题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而玻璃制品公司的仲裁请求是责令国贸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8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很显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超出仲裁协议约定事项的范围,玻璃公司无权对该事项提出仲裁请求,因此,仲裁庭对赔偿原材料损失所做的裁决部分是有效的,而对违约金所作出的裁决部分是无效的,该仲裁裁决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裁决,故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A与C均是不正

确的。此外,仲裁裁决无需提请法院认定其效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6. 在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的诉讼中,如果双方白行和解达成协议,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B.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玻璃制品公司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D.玻璃制品公司可以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得准许,因为当事人已就该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权选择

申请撤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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