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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

来源:华拓网
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

适用范围:

涉及同一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统筹调剂。办理依据:

1.《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2.《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 收件资料:

份序号 资料名称 数 原件 1 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 必需 ①提供原件核对 ②各单位盖公章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1 — 2 名代理人 ③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②提供原件核对 ①由指标调入方提供 ②调入方、调出方盖章 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核发 是否 条件 备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必需 3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必需 必需 必需 4 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申请表 1 原件 5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 1 原件 ①由区(县级市)、各相关镇6 同意指标调剂的意见 1 复印件 跨镇调剂 提供 ②提供原件核对 ①在本镇内调剂的,由镇、调入方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协议和调出方共同签订;跨镇调剂的,由调7 (含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方1 复印件 必需 入方和调出方共同签订

②由指标调入方提供 案) ③提供原件核对 8 指标调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 复印件 必需 由指标调出方提供 份序号 资料名称 是否 条件 备注 数 原件 成员表决书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指标9 调剂方案的公示材料及公示1 复印件 照片 需同时使用新增征地项目留用地指标或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征地主体1 复印件 2005-2008年期间征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征地后核发 按省文件规定核发的留用地指标的 必需 由指标调入方、调出方提供 10 征地主体项目的征地公告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解决历史留用地专责工作小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留用地指标统筹调剂申请表

指标调剂双方 农村集体组织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文件 可用留用地指标总面积(平方米) 留用地指标调出面积(平方米) 已选址未取得批准书的面积(平方米) 备注 指标调出方 指标调入方 村组织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镇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区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指标调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表决书

本村同意调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 平方米 农村集体组织名称 同意人数: 总表决人数: 人 弃权人数: 同意人签名(可另附): 年 月 日 反对人签名(可另附): 年 月 日 人 反对人数: 人 村集体组织总人数 人 人 弃权人签名(可另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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