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生产的应急排液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针对石油化工生产中,事故情况下紧急排放可燃液体可能带来的火灾爆炸危险,阐述了应急安全排水过程和设计中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在石油化工生产中,可燃液体的应急安全排放,是防止火灾、爆炸蔓延扩展的重要措施。甲、乙、丙类的设备均应有事故应急排放设施。为了确保排放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必须从排放设施的设计上、在排放过程和操作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 可燃液体排放设施的功能
可燃液体应急排放设施主要用于发生事故时的排放,当生产装置发生故障,反应物料发生剧烈反应,采取加强冷却,减少投料等措施难以奏效,不能防止反应设备超压、超温、暴聚、分解爆炸事故,应将设备内物料及时排放。尤其是在火灾状态下,为了减少物料损失或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并协助灭火,需将装置内的液态物料泄压排放。
2 可燃液体排放设施
可燃液体材料排放系统可使用特殊设施,或利用通常的工艺管线和容器进行排放。
可燃液体排放设施有抽送系统和压力自流系统两种类型。抽送系统由紧急冷却器、紧急排液管线、事故储槽或排放罐等组成。压力自流系统由紧急排液管线、紧急放空塔、紧急排放池及隔油、转油和排污系统组成。紧急放空塔、池设施也可以用于抽送系统。
紧急冷却器是用于冷却排放的所有料液,使之降温而消除火灾与爆炸危险的安全设备。一般为蛇管式,可以专用,也可以设计成两用的,即在正常操作时作为冷却器组的一部分。应急储罐是一种安全设备,专门用于接受物料冷却后的紧急排放,一般为立式钢罐。容积较大的直接火加热器、危险性较大的反应器,如氧化、硝化、氯化反应器等,均需装设事故储槽。大型石油化工装置油品的排放,需通过紧
急放空塔、池进行。紧急放空塔下段有5~6层挡板,下部进油,上部喷淋冷却水,紧急放空塔下段的上部还应接入消防蒸汽。紧急放空塔可放在池内,塔池相通,但紧急放空池内应经常保持1/3以上的水,塔底应浸在水面以下。
3 可燃液体应急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3.1 事故排放设备设置在安全位置
设在厂房里的生产设备或容器,在紧急情况下,其内液体应放流到设在厂房外的地下或半地下专用事故贮槽或排放罐中。厂房到事故储槽或排放罐的距离应与到设在厂房外的工艺设备相同。室外装置或工艺平台至事故储罐或排放罐的距离应布置在装置或平台范围外,不应当将其设在厂房和与这些厂房有联系的露天装置或台架之间。 紧急排液时,紧急放空塔、池都有着火的危险。因此,紧急放空塔、池应设置在安全地带,通常应与其他装置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为30m。用动力输送紧急排放物料的转油泵,距紧急排液池的距离应为15m以上。应在污水处理厂附近设置紧急通风塔或紧急排水罐,尽量缩短排污管线的距离。
3.2 及时启动排放设施
发生时故事,应能及时启动安全排放设施。紧急阀通常位于工厂外或出口附近的一楼。如果阀门有远距离传动装置,则事故阀门应安在需放空的设备或装置附近,起动按钮要设在厂房外出口旁。事故放空最好是自动打开阀门,并与设备或装置停止运转的设施相联动。起动阀门的自动系统传感器,要安装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应急排放管道应倾斜至事故储罐或排放罐的侧面,并且尽可能取直线减少弯曲。除设备闸阀外,所有事故放空管道上不准安装闸阀。 应经常检查应急排放管道,如有可能,应经常用300℃、0.3MPa(表压)的过热蒸汽吹扫,以确保其畅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