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七级至十级)
(受理机关: )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1医疗费 附单据 张 元;后期治疗费 元。 摘 要 金 额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 天,每天 元。 厦劳社„2007‟50号规定: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问题 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每天15元计发。用人单位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每天15元的,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计发。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 元,误工时间为 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备 注 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厦劳社„2007‟50号规定: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为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如下:(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的,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超过12个月的,有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其停工留薪期至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止;未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其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期满之日止。(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前,或申请伤残鉴定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其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截止日。再次鉴定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 期。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工资”与第六十一条所称的“本人工资”有明显区别。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的具体确定,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规定如下:(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4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 护理 天;每天 元; <2>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护理费用: 护理 天;每天 元。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厦劳社„2007‟50号规定: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问题 按•†条例‡实施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没有或不作确认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记载的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1)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不少于其住院的期间;(2)长期医嘱上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其住院的期间;3、长期医嘱上载明“二级护理”或“三级护理”的,以及医疗机构未出具有关护理情况证明的,不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 工伤职工应当提供本人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作为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案件的凭证。 (二)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上载明的生活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确认其为完全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计算至停工留薪期期满;(2)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确认其为大部分或部分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计算至停工留薪期期满。 交通费单 张,计 元; 5交通、食宿费 食宿 天,每天 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为: 元,计 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为: 元,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男75.78;女81.68岁- )× 个月≥20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038元/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厦劳社„2007‟50号规定: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计发标准问题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计发标准为:(1)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确定,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厦门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标准,男、女职工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以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2)计算工伤职工年龄的截止日期,以及确定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其提出时间为准;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以其终止日期为准;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费用 交通费 元,(单据 张)住宿费 元,(单据 张) 误工费 元,(单据 张) 初次安装费用: 元,还需更换 次,每次所需费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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