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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事件加重处置的案例及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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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事件加重处置的案例及出台政策 如果认为规定有用说明理由,对于政府规定的评价

邬益龙 2008031425 法学院8班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随着涉案范围的扩大以及受害者人数的不断增加,三鹿召回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全部婴幼儿奶粉,并发表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卫生部提醒公众立即停止使用。

鉴于此次事件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为有效防止三鹿事件的重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以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作为食品经营者,有禁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溯源管理责任。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要对自己经营的食品进货渠道、保管措施、经营方式都要尽责,要有台帐,出现问题后马上可以追溯到问题的源头。此外,新法还加大了对违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无论案值大小,最低处罚金额为2000元。而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

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面对此项法律规定,这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而且这背后更多的透露出政府对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带有惩罚性的打击的决心。同时,“十倍赔偿金”,发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它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一次新尝试,也是我国制定法律更加贴近百姓、贴近实际、更加人性化的一个样板法条。对于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说是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反面,如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目共睹,在博弈力量悬殊之下,消费者维权无异于“蚍蜉撼树”。违法了不见得会被发现,消费者发现了也未必能维权成功,即便维权成功了,“10倍赔偿”对企业商家而言也不过是毛毛雨。“看上去很重”的“10倍赔偿”不过是隔靴搔痒,既不“伤筋”,也没“动骨”,如此,“10倍赔偿”实际上却只是形重实轻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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