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开发人力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员工是指与国药药材冷水江制药有限 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被录用者。
第四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调动、离职、考勤、考核、奖惩、行为规范、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事项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除以及本制度中未作出规定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七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度规定,维护工作岗位的正常秩序,相互协作,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各级员工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九条 公司员工对于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现、发明、改良、设计、窍门或研究等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提交报告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拥有知识产权,以及承继办理有关法定手续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通过所属部门负责人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1. 住所或通勤方式发生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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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婚、生育及家庭成员构成有所变化时; 3. 学历、资格、执照等发生变更时; 4. 其他制度规定中所定的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调整和指挥,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2. 履行职位职责,按照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3.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4.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职位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
5. 爱护公司财产,认真维护和保养设备、器材和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和办公用品。
6. 文明生产和经营,遵守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遵守职业道德。
7. 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到达工作现场和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坚守工作职位。 8.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尽职守。
9. 保持工作场地的美观整洁,生产工具、物料和办公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有序,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生产或办公场所。 10.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积极参与公司文化建设,更新观念,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2.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3. 未经允许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以及擅自进入其他禁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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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保管的生产、办公用具,文书、账册、财物及其他一切公物应尽妥善保存之责,不得私自携出公司、擅自发布传播或出借,更不得据为己有;
5. 不得泄露公司生产经营或职务、工作岗位上的机密,或营私舞弊以及擅用公司名义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6. 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从事与本职工作事务无关的对外联络或其他事务。
第三章 嘉奖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为公司做出显著贡献的员工及部门、团队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对员工进行表彰: 1. 在科研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和销售量、改善服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中成绩显著的;
2. 在完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任务中,节能减排、降低资源消耗、提高效率和效益成绩显著的;
3. 在科研、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工艺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取得显著效果的; 4. 发现及制止了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的;
5. 灾害及非常事态下,防止了公司可能受到重大损失的; 6. 在工作中遇到危险舍己救人的;
7. 对社会作出功绩,使公司因此而得到社会荣誉的; 8. 作为全体员工的模范,值得表彰的; 9. 其他应表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对 员工的表彰除授予员工表彰证书外,可用 奖金、晋级以及奖励休假等来奖励当事者。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对团体进行表彰: 1. 积极开拓进取,努力改进工作,绩效非常出色的部门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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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灾害及非常事态下,团结一致,采取妥善措施排除险情,维持了工作的正常运转的部门或团体。 3. 其他应表彰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团体的表彰除授予团体表彰证书外,可用奖品、奖金或奖励休假等奖励当事团体。
第十八条 公司对阻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分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停职检查、劝其退职、开除, 以下达文件方式进行:
1. 行政警告是指以文件方式的告诫处分;
2. 行政记过处分在下达文件的同时并处以相应罚款;
3. 停职检查是指在下达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给予为期3—10天的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作为缺勤处理,不支付工资津贴,只支付最低生活费;
4. 劝其退职是指劝当事者提出退职申请,使其自发退职,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津贴,公司作出劝其退职决定后一个月内,当事人未提出退职申请,公司下达开除决定,视作开除处分;
5. 开除是指依据相关劳动法规,作出决定后没有预告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1.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
2. 隐瞒经历、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得到录用时;
3. 玩忽职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4. 发生质量事故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5. 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公司命令,故意扰乱工作秩序时; 6. 因故意或过失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泄漏的企图时; 7. 故意歪曲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并散布传播,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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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违法行为而被司法机关处理时; 9. 其他应处罚的事项。
第四章 聘 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员工通过公开、民主、竞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于职位要求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员工聘任或解聘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3.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4. 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经总经理聘任或解聘(报董事长备案),每届任期一至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章 试用及报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应聘员工一经达成录用意向,需经试用合格方可予以任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凭毕业派遣证明或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学历证书、公司同意录用证明和体格检查表等交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对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下的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分别实行1年和3个月的见习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或见习期满时提出转正申请,由试用部门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转正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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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或见习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部门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有不良行为者,公司可随时终止试用或见习,该员工不得请求任何录用相关补助。
第六章 职务调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服从公司调动需要,不得借故推诿。
第三十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主管应依其所属员工的特长、学识和能力安排工作职位,力求人尽其才。
第三十一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如为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的,可酌情予以延长,但最长加时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二条 凡因调迁事项而改变工作性质或所负责任的,应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奉调员工的职位说明书相应予以变更或调整。
第七章 离 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离职包括“自然离职”、“退休”、“辞职”、“停职”、“解职”或“开除”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离职应履行相应手续:
1. 公司员工死亡为“自然离职”。死亡员工家属会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 公司员工到达退休年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三十日通知该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3. 公司员工因觉工作不合适于自己或其他原因想辞职的,应于三十日前提交申请,在未经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4. 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员工予以解聘、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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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员工离职需办理工作和物品移交手续(见附件),本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通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发出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复核,做财务结帐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与离职人员约定面谈,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的档案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考察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的依据。
第八章 移 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调动、离职前应办妥有关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员工除自然离职外,因故离开职位时,应将经手时公物和经管的事务逐项列出清单,编制成册,在有关人员监督下清点移交给继任者,并会同继任者提出移交报告。 第三十九条 移交时应列出如下清单: 1. 保管印章戳记; 2. 所属人员花名册; 3. 所负责事务的目录;
4. 未办或未了重要事务的目录;
5. 所保管文书资料、电子信息、生产工具和其他物品的目录; 6. 上级指定专门移交事项的目录; 7. 其他要求移交的事项目录。
第四十条 职务调动员工或离职员工移交时,应由其直接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四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员(含中层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清册逐项点收清楚,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时限规定接收完毕,由前任、后任经管人员及监交人会签移交清单予以存录,各相关人员对移交事项负有连带责任。
第九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司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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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签订程序、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问题依照公司相关劳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正常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和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一并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或有与国家法规、规章相悖的,按国家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章 工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工资采用职位工资制,对于聘用有特殊技能的员工,可采用谈判工资形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日起到当月最后一日止,并于下月10日支付工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工资报酬体系包括职位工资、员工津贴、绩效奖金三部分。
第四十八条 职位工资是按照公司每一员工的职位说明书表述内容和当期目标责任进行评估后确定的。它构成员工工资报酬的主体,是员工职位等级在员工工资报酬待遇方面的体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工资计算办法、工资支付规则及工资调整、奖金支付事宜等具体实施依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员工须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员工考勤登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享有法定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加班补休假等项休假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员工因故不能上班或需离岗休假,均须按规定程序事先请假,并按规定程序销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能遵守考勤管理制度而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均需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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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日常考核、人事考核等三种。
第五十五条 试用考核是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届满时,由员工提出申请,试用部门负责考核,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核准。
第五十六条 日常考核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和业绩考核,依据本制度第三章“嘉奖与处罚”相关规定随时报请奖罚。
第五十七条 人事考核是以职位为基础,通过对员工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正确评价,积极利用调动、晋升、绩效奖励以及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培训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由总经理负责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负责考核。
第十三章 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公司每年依法计提公益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以办理福利事宜,改善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员工建议制度”,定期征求员工的意见建议,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员工的福利需求,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第十四章 社会保险
第六十条 公司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计生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工作,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并及时配合公司财务部门作好员工负担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六十三条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其应享受的各种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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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登记造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有向每一员工报告和解释社会保险缴纳和个人帐户总额等相关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章 培训教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新员工和调整岗位员工进行任职培训,以及对在职员工进行员工守则、安全生产、职位技能、公司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被要求接受培训教育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六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公司根据需要可对愿意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员工提供力所能及学习、培训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由公司负担费用参加内训及自学的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应按照培训的合同规定,将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偿还给公司。
第六十八条 公司每年根据需要制订当年的员工培训计划,并落实组织实施。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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