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合
同书
项目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发 包 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甲方)
承 包 方: 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广东东莞
签订日期: 2011年 11 月 15 日
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
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 发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1.4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
1.7 1.8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包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的全部时间。
1.12
2011年 11月20 日。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2.2 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
至工程竣工
。本项目开工日即
2.3 工程内容: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50000吨/天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
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12345
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议或
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下
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合同标的
4.1 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
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
技术协议
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 4.2 为保证“合同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 和保卫责任。
4.4
4.5
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伍仟伍佰万元。合同双方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6.1
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 2012年 10月 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12 年 11月20 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
壹仟万元整,其余款项待竣工
8.2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
8.3 承包方保证交付的
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
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
费用。
8.4.2 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 员的正补
有义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 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
6个月。
8.5.1
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
8.5.2 在机械/
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仍为有效。
8.5.4
保
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
各
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
8.7 执行。 8.8
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陷
第十条 工程施工 10.1 施工原则 10.1.1 10.1.2
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
11.1.3 全的法律和规定。
11.2 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11.3 里程碑计划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 于收到后7为确认。
10.3.2 10.3.3
视
10.4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方计划开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
1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0.4.2
工期。
10.5 暂停施工 10.5.1
48
10.5.2
48
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
10.5.3
经济补偿以及合同工期顺延。
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10.5.4 顺延。
10.6 工期延误 10.6.1
1 发包方未能按第11.4.1 2行。
3 发包方违约。
4 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
6
7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6.2 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
14
10.6.3 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合同工期的时间。 10.7 安全施工 10.7.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相关的安全与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
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7.2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
2实施爆破作业
14
用及使用毒
费用。
10.7.3 事故处理 1
的费
用。 2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 11.1 工程设计变更 11.1.1
11.1.2
量
的约定执行调整合同总价
或延长合同工期。 11.1.3
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 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 12.1
各执二份。
12.2
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
用。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与交接 13.1 验收 13.1.1
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3.1.2同项目验收包方所验收。
13.1.3
日内发包方未能按照14.2.1
7 7
13.1.4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 14.1 工程保修的范围
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合同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
14.2 质量保修期
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6个月。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
14.3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
包方亦应接受发包
包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职责 15.1 发包方责任 15.1.1
15.1.2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
15.1.3
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5.1.4
正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置双方协商。
15.1.5
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15.1.6 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的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协调一致。 15.1.7负担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电及药剂等相关费用。
15.1.8 配合承包方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
15.1.9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发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
15.1.10 发包方人员进入
15.1.11 负责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 15.1.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本工程项
15.1.13
15.1.14 款
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发包方职责。
15.2 承包方责任
15.2.1 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
15.2.2
定
的性能考核时间内使装置达到性能保证指标。
15.2.3
方、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进行检验。
15.2.4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 承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施。
15.2.5 负责施工营地的筹建与管理。
15.2.6 遵守合同装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15.2.7 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施工分包商以及
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5.2.8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承包方应该缴纳的 税费。
15.2.9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用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 分别按照发包方主管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
15.2.10
15.2.11
整洁。
15.2.12 承包方负责本合同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前
装置性能考核期间因承包
15.2.13 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 15.2.14 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核验收。
15.2.15 接受发包方及铜陵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督。
15.2.16 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工程保修工作。 15.2.17
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
15.2.18 除本条各
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承包方职责。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失效 16.1
16.1.1
至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过60
16.1.2 16.1.3 16.2 知前7
16.3
合同的结算和清理。
16.3.1 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工器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6.3.2
款。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包括但不
12
3叛乱、暴乱、动乱或骚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 战。
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
17.2
48小时内承包方
应向发包
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处理。 17.3.1
人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
17.3.2 承包方自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
17.3.3 用由发包方负责
17.3.4 工程本身的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
向其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增加
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期
19.1 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500万元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9.2
19.3 本“合同书”及合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条 其它
20.1本合同书中未尽的部分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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