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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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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销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销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38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销售法

第一条 为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中的相关概念的定义:

1、商品,是指用于出售的物品、服务或者信息,不仅包括用于日常生活的商品、服务或者信息,也包括用于生产目的的商品、服务或者信息。

2、商品标准,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则指该商品的地方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则指该商品的行业质量标准。

3、销售者,是指出售商品者,不仅包括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包括生产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4、购买者,是指商品的购买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也包括购买商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当商品的生产者将商品销售给批发商、零售商、或自然人时,商品的生产者即为本法所称的销售者,购买商品的批发商或零售商、或自然人为本法所称的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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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的批发商将商品销售给零售商或自然人时,商品的批发商为本法所称的销售者,购买商品的零售商或自然人为本法所称的购买者。

商品的零售商将商品出售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时,零售商为本法所称的销售者,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本法所称的购买者。

5、欺诈,是指销售者所销售商品虽然符合商品标准,但是销售者没有对本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信息予以明确说明或者披露的商品销售行为。

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商品标准中对涉及人身安全有影响的相关构成或者成分等因素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只要所销售商品中存在着对人身安全有影响或者可能有影响、有威胁或者有威胁的商品成分及商品构成等等因素、或者可能性因素之真实信息,依据商品销售时的科学技术应当可以知道、或者应当可以检测的,而销售者在商品说明中没有予以明确说明或者披露的商品销售行为,亦为本法所称的欺诈。

6、恶意欺诈,是指销售者所售商品不符合商品标准,但是销售者在销售时却没有予以明确说明或披露的、或者谎称符合商品标准的商品销售行为。

销售者销售商品的销售行为或者所销售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法所称的恶意欺诈: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或者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标志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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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所售商品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但是销售者却未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商品购买者;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10)工业化生产的商品的销售价格大于出厂价格300%的;

(11)所售商品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产地、厂址的;

(12)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3)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4)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5)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16)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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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18)其他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7、出厂价,是指原材料经过生产加工成为商品后由商品生产者第一次对外销售时的价格。

8、赔偿基数,是指购买者购买商品时销售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统计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金额。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者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农村农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之销售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不论购买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什么,只要购买者购买了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即受本法保护。

不论购买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什么,只要购买者购买了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即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 购买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购买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销售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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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六条 购买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销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在销售商品前、或者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主动向购买者告知商品的销售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销售者未能以书面形式在销售商品前、或者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主动向购买者告知商品的销售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则销售者即构成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所定义的欺诈。

第七条 购买者因购买销售者利用虚假广告所销售的商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向广告发布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选择向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即: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广告发布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广告发布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合法权益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向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赔偿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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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共同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购买者通过互联网在购物网站上购买商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向购物网站或者销售者主张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选择向购物网站和销售者主张共同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即: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购物网站主张合法权益的,购物网站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合法权益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购物网站和销售者主张共同赔偿责任的,购物网站和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共同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购买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向柜台的出租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选择向柜台的出租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即: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柜台的出租者主张合法权益的,柜台的出租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合法权益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柜台的出租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赔偿责任的,柜台的出租者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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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必须对购买者共同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购买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选择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即: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展销会的举办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合法权益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销售者主张共同赔偿责任的,展销会的举办者和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共同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损害购买者合法权益的,购买者可以选择向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者销售者主张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选择向营业执照持有人和销售者主张共同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即: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营业执照持有人主张合法权益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销售者主张合法权益的,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购买者依据本法规定向营业执照持有人和销售者主张共同赔偿责任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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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必须对购买者共同承担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由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购买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未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告知购买者的,即构成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6项所定义的恶意欺诈。

第十三条 销售者对于所销售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等商品信息,销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在销售时予以明确说明或者披露。

对于依据商品销售时的科学技术无法知道或者无法检测的诸如商品成份、功能等等信息,销售者在商品说明也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或者披露。

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销售者对购买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销售者没有履行本条前述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所定义的欺诈。

第十四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主动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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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没有履行前述的主动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之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所定义的欺诈。

第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买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买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价格欺诈与价格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非价格的质量欺诈与质量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

当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同时构成价格欺诈与质量欺诈,销售者必须分别按照价格欺诈与质量欺诈同时承担价格欺诈赔偿法律责任与质量欺诈赔偿法律责任,不能仅选择承担其中的一种法律赔偿责任而逃避承担另一种赔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出厂价的100%。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的100%、低于出厂价200%的,则构成本法第二条第5项的欺诈。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的200%、低于出厂价300%,则构成本法第二条第6项规定的恶意欺诈。

暴利,是指销售者所销售的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商品,其销售价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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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厂价300%的。

第十八条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的100%,销售者必须支付购买者一倍赔偿基数的赔偿款。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商品,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100%、低于出厂价200%的,销售者必须支付购买者三倍赔偿基数的赔偿款。

销售者销售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非专利保护期内商品商品,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300%的,销售者必须支付购买者十倍赔偿基数的赔偿款。

第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以非工业化方式生产的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受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限制,也无需承担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销售尚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受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限制,也无需承担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销售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构成欺诈的,销售者必须无条件地退还购买者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并且必须同时支付购买者一倍赔偿基数的赔偿款。

销售者销售商品构成恶意欺诈的,销售者必须退还购买者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并且必须同时支付购买者三倍赔偿基数的赔偿款。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和第二款规定的恶意欺诈,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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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不包括价格方面的欺诈,销售者构成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的第十八条承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欺诈不包括价格恶意欺诈,销售者构成价格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的第十八条承担。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构成欺诈的,除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退还购买者全部货款、并支付赔偿款外,如果购买者有其他损失的,销售者也必须同时予以赔偿。

销售者销售商品构成恶意欺诈的,除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退还购买者全部货款、并支付赔偿款外,如果购买者有其他损失的,销售者也必须同时予以赔偿。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所称的其他损失,是指购买者因为购买了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购买者所支出的费用:

1、购买者为解决与销售者间的争议,购买者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

2、购买者为解决与销售者间的争议,购买者聘请律师而支出的交通费。

3、购买者为解决与销售者间的争议,购买者提起民事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

4、购买者为解决与销售者间的争议,购买者为取证需要而支出的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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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者销售的商品造成购买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向受害者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赔偿费用。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欺诈,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销售者与购买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因修理、更换、退货所产生的运输费等等合理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如果销售者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更换或者退货的,购买者有权主张按照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欺诈处理双方间的争议,则销售者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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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的。

销售者未能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且购买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销售者在按照购买者的要求继续向购买者提供商品的同时,销售者尚须支付购买者一倍货款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销售者未能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且购买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购买者有权主张按照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欺诈处理双方间的争议,则销售者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

销售者未能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且购买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销售者在按照购买者的要求继续向购买者提供商品的同时,销售者尚须支付购买者一倍货款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销售者未能按照约定向购买者提供商品且购买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购买者有权主张按照本法第二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欺诈处理双方间的争议,则销售者必须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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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向购买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购买者向本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主张合法权益的,则广告发布者、购物网站、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主办者、出借营业执照者必须按照购买者的主张要求对购买者单独承担或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由销售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203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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