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技术质量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九章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章 法律、审计事务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二章 附 则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提升,XXX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X)外部项目的良好执行、管理、即提 高外埠分公司、办事处、项目的管理,优化管理模式、 建立高校快捷的沟通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依据总公 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公司经营核算管理 办法》,成立公司项目管理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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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在公司统一的管
理指导下进行,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适用各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
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遵守总公司、公司有 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施工。
第二章 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人员配臵应满足工程项目
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外埠
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现有员工中提 拔或在当地院校或人才市场聘用有关人员。(不提倡 选拔无工作经验者担任)
第六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聘用人员,须按国家和当地
的与劳动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 管理的通知》(新建人„2008‟21号)的要求办理用 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对承包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签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程竣工或 合同到期后,有后续任务并继续承包的可订立1-2年 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第八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使用的短期合同工,一律按
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第九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聘用的人员,须持有相应岗
位的岗位证书。
第十条 凡需要对外证明总公司员工身份时,由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信,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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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用工,发生劳动争议或给总公司、公司造
成损失的,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应根据业务需求决定实行
不定时/定时工作制,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 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考勤标准,合理 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
心健康。
第十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对项目员工的收入分配按
照总公司《经营核算管理办法》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分配办法在公司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员工的有关补助及费用报销标准按XXX„2010‟109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员工因发生急病要在当地就诊
的,需到当地县级以上的医保医院挂急诊就医; 如长期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的指导下提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及时
予以治疗,并于当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 告。并作出工作调整,确保业务影响最小。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总公司名义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总
公司资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证书的使用安全,在联系外埠工程项目
时,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管理使用规定执行。总公司原件证书由公司经营 业务部保管,需要借用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及其他原件证书时须到公司经营业务管理部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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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手续,并进行台账登记;证书复印件使用前 需经公司编号并加盖受控章,外埠分公司、项目 管理部使用时须进行台账登记。
第十八条 所有证书的递送必须由自有员工亲自负责。 第十九条 在联系工程项目时,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
书面报告公司(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拟承揽项 目的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结构,客户单位名称, 信誉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款拨付条款,项目所在地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向总公司书面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方 可进行实质性操作。禁止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 部或个人与外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要严格外埠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批制度,在投标前
分公司经营业务管理部要组织人员对当地市场 和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风险预测, 将分析、评估结果书面报告公司经营业务管理 部。该报告将作为公司向总公司报告的主要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承揽的自建工程项目,
如果地处本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区域(地区)内, 在工程联系及投标过程中所需的证书、文件、 资料,由本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无偿提供;联系 工程的手续办理、项目投标工作由公司协助, 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进行。合作项目只能在本公 司成立的分公司区域(地区)内承建,手续相 同。
第二十二条 联系、承揽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融资工程严禁联系;
2、 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要慎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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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 垫资工程有条件联系,但须请示公司审核; 4、 招标单位要求出具保函和交纳工程保证金
的项目,须请示公司,由公司向总公司请 示。
5、 工程项目风险(市场、技术、资金、安
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
6、 外埠市场合作项目实行区域化管理,即
在总公司已授权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地 区,其它公司不得联系合作项目。
投标报价前,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根据
《工程项目投标评审实施办法》进行报价评 审,认真、细致、全面的测控成本,满足企业 成本的、已知风险有预控措施的方可投标。坚 决避免为追求中标而盲目压价的投标行为。没 有办理评审手续的不予办理投标资料的盖章 工作。
中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前要按《工程项目投标报 价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办法》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否则不得签订施工 合同。
经总公司评审决定放弃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 其善后工作由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盖 章手续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1、 合同签订后,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备案,并按总公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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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办法》及时组织合 同交底。
2、 合同备案后,须将合同正本一份、副本
一份报公司备案存档。
3、 外埠工程的专业、劳务分包项目都要实
行招标择优选用队伍,并按规定签订分 包合同(未签订分包合同的不予支付分 包工程款),到公司办理分包合同盖章手 续时须携带招标的相关资料(包括各投 标单位的报价资料等);凡没有取得相应 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的分包 企业,一律不准使用。外埠工程专业、 劳务分包工程须及时办理结算。 4、 每季度及时上报工程盘点等相关资料。 5、每季度末由公司进行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各 分公司、项目管理部须积极配合。发生延期、 重大变更签订补充协议时须由公司协助到 总公司办理盖章手续,并办理合同修订评审 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或个人未经总公
司同意私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或承诺书,违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严禁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和个人利用或出借总 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事非法 经营活动。严禁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超越总公 司、分公司资质许可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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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营承包指标依据工程所在地区,工程报价
及管理人员的配臵等情况参照下列方式由公 司研究决定:
1、按年度包干上交管理费用;
2、按单位工程费率和结算价上交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外埠工程管理须参照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
法》执行,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的各项 指标。工程竣工时严格执行《关于竣工工程项 目交工实行法人审批的暂行规定》,未经总公司 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移交。
第二十九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对当地的市场以及内业管
理要按照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台账, 对外所有业务都要做到有据可查,严禁以包代 管。
第三十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劳务及专业分包队伍选
择应参照以下原则:
1、 自建项目一律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队伍, 2、 拟投标队伍优先从《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
包队伍名单》中选择。
3、 合作项目原则上按自建项目招投标程序办理, 4、 特殊情况由外埠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5、 司,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6、 结合属地劳务用工施工特性,如需要使用《总
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名单》以外的队伍,由外埠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管理部对该企业施工队伍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经营业绩、施工管理经验、施工技术能力、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现场管理、劳务用工规范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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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结果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项目投标,招投标程序按公司《工程劳务及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外埠分公司根据当地劳务用工实际情况,应建立属地优秀劳务企业资料信息库,合适项目可以议标指定选择企业施工,相关情况逐级上报两级公司。
4、 无论是自建项目还是合作项目,使用分包企 5、 业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合同法、劳动法、相关要
求,严禁使用不具备承担分包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场施工,队伍确定后七日内签订分包合同。 6、 使用劳务及专业分包队伍要做到谁选择、谁使
用、 7、 谁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劳务管理应参照以
下原则:
1、 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管理
规章及制度,执行总公司劳务管理工作章程。
2、施工项目应建立劳务用工管理体系,项目
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预算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劳动力管理员应纳入管理体系中。
3、自建项目应设臵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收集分包人授权委托书,建立劳务管理台帐。内容如下:①分包合同②劳务人员劳动合同书③人员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④人员花名册⑤人员考勤表⑥人员工资发放表⑦人员流动情况记录,以上资料需按月收集整理,保证真实有效并加盖分包公司公章。
4、合作项目应设臵专(兼)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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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管理工作,劳务管理台帐资料内容同自建项目。
5、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承接所有工程的项目,需按照分包合同签订额的20%预留“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处理突发性劳务纠纷或群体事件的应急使用。
第四章 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职责
一、项目总工现场职责:对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技术部现场职责: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方法、技术措施的确定,模板、钢筋加工单的编制,图纸会审、设计洽商、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负责工程定位和测量放线,负责原材料试验检验工作和计量器具的检定。
三、项目质量部现场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监督相关技术文件在施工中的实施,对不合格品提出处理方案和预防措施,组织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质量管理重点
一、测量方面
1. 开工前将本项目部测量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上报技术处备案。
2. 工程开工前期,必须提前做好测量方案的编制工作,经项目部总工审批合格后通过网络上报电子版测量方案到技术质检处,技术质检处会第一时间内对所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
3. 工程定位测量之前,项目部总工程师与测量员共同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的交接工作,交接的资料必须是正式、有效、齐全。测量人员以书面的形式简要的叙述本工程定位方法以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如何布臵,连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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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成果单,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网络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复核和存档。
4. 将签完字的本工程基槽验线记录表;现场如何对测量控制桩及高程控制点进行保护的实景照片,通过网络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
5. 将关键部位的放线记录及相应平面图(如:基础底板平面放线、±0.000验线成果单)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备案。
6. 特别要注意,在工程结构封顶后、工程竣工后,都要对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标高进行测量,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表C3-5。
7. 工程定位测量:如果是由我施工方自行放线的,等到±0.000部位时必须要请测绘院进行验线,并出验线成果单;如果是由甲方请测绘院进行工程定位测量的,到±0.000部位时测绘院就不用进行验线了。
8. 工程竣工测量:本工程装修全部完成后,要求甲方请测绘院进行本工程竣工测量,而且测绘院要出竣工测量成果单,我方人员要全力配合。
二、计量方面
1. 工程计量人员必须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2. 工程开工前期,计量人员必须提前将本工程所使用的A类测量仪器的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存档,保证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在有效检定期内。
3.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需要增加计量仪器时,由使用人向计量员提出申请,计量员填写《计量仪器购臵和报废审批表》请项目经理审批后购臵。购臵的计量仪器必须带有CMC标志。将新购臵仪器的合格证、检定证书、说明书等复印件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备案。
4. 计量仪器长期不用时或暂时不用已到检定周期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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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人员作封存处理,贴上深蓝色的“封存”标签,将计量编号、日期、检定员等内容填写齐全,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备案。
5. 长期使用已无法修复到原精度要求时,计量员应填写《计量仪器购臵和报废审批表》,项目部经项目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计量人员将报废仪器的档案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存档。
三、技术资料:
1. 开工时需要项目部,需提供本工程的概况(名称、地址、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及主要工程做法)、主要人员设臵等情况。
2. 每个月28日前,需以电子版的型式向技术处上报本月质量月报。月报内容为:
2.1 工程进展情况。
2.2 主要的技术生产活动的内容„如地基验槽,各分部验收(基础和结构须附混凝土强度评定记录),结构及保温实体检验、QC小组活动情况,长城杯等检查情况‟。
2.3 附工程主要施工部位的实景照片、工程作业面阶段性现场照片,所有照片要有文字说明。
2.4 上述内容要能客观反应,本工程的本月的技术质量工作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简单的说就是你本月干了什么工作和工作的完成情况)。项目上必须确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在开工时上报技术处。
3. 工程竣工后,要向技术处提供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一份(四方验收单)及施工总结电子版一份。工程向甲方及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的移交书。
四、专业资料
1. 施工过程中要求每月上报的质量月报包括专业部分,主要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如预留预埋施工、安装施工等),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实景照片。
2. 施工现场的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部设立顾客接待室,专人负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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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工作,如有顾客投诉或抱怨,及时传递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保存记录。接待室根据施工情况按季度向顾客发放《施工过程顾客满意调查表》收集信息,并上报至公司技术处。
4. 工程交付使用后制定回访计划,组织并实施回访,填写《工程回访记录》和《顾客满意调 查表》。回访的时机(宜在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后4—5个月或一个供热、供暖/供冷期的中间)。回访可通过以下方式:走访用户;邀请用户座谈;请用户填写《顾客满意调查表》,调查表中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工程质量和与总包方的配合;电话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参加的质量管理项目 一、基坑垫层定位放线; 二、基坑验槽; 三、基础底板施工; 四、基础结构验收; 五、主体段结构验收; 六、结构封顶; 七、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财会业务的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规模小、北京周边地区由公司财务处项目核算组负责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规模大、离京距离远的地区单独设臵财务部门,配备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财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自有员工,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委派到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财会人员代表公司负责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负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方针和政策及总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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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款项的支付和报销。
第三十七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总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建立账簿。根据单项目、单帐套,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并按月(季度)编报会计报表(成本报告表、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单位工程成本盘点及指标完成情况表等)。成本报告表、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报时间为每月22日前,单位工程成本盘点及指标完成情况表为每季度终了10日前报公司财务处。
第三十八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需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书面请示总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在集团规定的银行范围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开设,开设的银行账户,只能收支与本单位经营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或提供结算。签发支票必须填明日期、用途、金额,收款单位要与所订合同及发票上的单位公章名称相一致。一方委托另一方收款,必须由原单位出示双方盖行政章的委托书。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本单位财会人员保管,只能用于银行结算和收取工程款使用,严禁使用财务专用章签订协议、合同等,财务专用章不得与支票存放在一起,严防丢失、被盗。凡因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保管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财务部门应按总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开支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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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在规定结算起点以上的应当使用支票;严禁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日常开支现金3-7天的用量;提取现金要有安全 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四十二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收取的工程款及公司拨付的外来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本单位员工原则上不予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借款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超额借款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发放工资时必须予以扣回。办理公事借备用金,五日内必须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严禁设臵“账外账”、“小金库”,所有的收入(零星工程收入、处理废旧材料收入、工期奖、工程质量奖、外单位捐赠的各种款项等)都必须全部纳入本级财务帐进行管理,如有违规,将收入没收,并对当事人按违纪处理。内部食堂由其管理人员收取就餐人员费用,实行自负盈亏。
第四十四条 购臵属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电子产品等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用具,必须以书面报告呈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购臵,财务部门必须凭批件办理付款及报销。
第四十五条 支付工程信息费、中介费、工程保证金、其它经营运作特支费用等,必须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严禁支付。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报销支付按总公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招待费必须会签(经理、书记),管理人员薪酬平时按公司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奖金、补贴的发放或预借。发给员工的标准岗位工资及公司规定的补助,必须全部列入项目成本。
第四十七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欠公司财务处往来欠款的,公司每月将以加权平均后的往来欠款数额扣减项目部已上报利费和前期已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为基数,按月利率5‰收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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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用费。需要解付承兑汇票的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应保证承兑按期解付,如到期无款项解付,公司将把银行罚款的数额转入项目部成本。
第四十八条 自建工程必须以单工号为核算对象,由公司负责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班子管理人员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公司负责考核结算兑现。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阶段考核由单位依据建三项管【2009】78号关于印发《项目成本计划书编制及阶段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组织实施后,公司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检查,平时的成本分析由经理或经营副经理组织进行,财务人员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当期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必须当期办理结算挂账(凭合同、结算清单、入库单、有关小票、签字报销手续即可挂账,付款时凭有效发票支付),财务人员根据资金情况,按审批程序根据挂账单位及金额再行支付,预付加工订货、分包项目等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财会人员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十二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在工程竣工后(以四方验收合格为准)一个月内,必须对工程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工程实际成本确认后又发生新的挂账费用(因工程维修和正常收尾开支费用除外),除全部进入项目成本外,另按发生额的10%对项目经理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项目结算兑现后,再发生未挂账的债务,全部由项目班子成员共同承担。
第五十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报表、银行对账单、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和电算软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撤销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室或公司财务处。
第五十四条 合作项目的财务核算原则上按自建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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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回收工程款按10%进行预留,款项的支付由栋号负责人进行监督,保证是其工程发生的费用,防止合作人挪作他用,严禁合作队直接从甲方收取工程款对外支付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处将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以及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以上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总公司、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臵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由公司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调动,安全管理人员(机电架)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八条 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和机构职责
一、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总公司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蓝皮书)和工程项目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积极宣传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
二、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各个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目标,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全过程监控。
三、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立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职责。
四、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到工地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帮助工地安全管理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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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遇有困难向公司汇报。
五、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做好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隐患部位的作业,并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制定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六、 认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七、 结合工程特点缜密编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做好(签到记录、视频影像、照片图片)的资料保存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的管理
一、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资料要严格遵照工程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标准进行编制,如遇地方标准不详处宜参照总公司2009版《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二、 安全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和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三、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按照公司规定要求,每月向上一级施工管理部门上报项目部(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
一 、 公司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外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检查,原则上公司每季度对外埠在施工程至少检查一次。每半年在公司范围内(含京内)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根据检查评分情况进行排名。
二、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每周要组织各参施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每周召开安全管理专题会,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形成检查记录和会议纪要(含影像资料等),将检查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上报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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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埠项目部每日对本工程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并形成日检制度,每周向分公司上报。
四、 上述三条检查内容参照外埠工程所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总公司2009版《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事故事件的处理
一 、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对在施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并根据相关程序启动应急预案,挽救生命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二、 若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公司施工管理部,同时按当地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奖励
一、 公司每年分上下半年对公司所属工程(含外埠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活动,被评为公司年度综合评比前三名的工地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 的奖励。
二、 公司对被总公司评为年度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综合评比前五名的工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三、公司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样板工地(或等同于)的外埠工程根据总公司、公司规定进行奖励;
四、 绿色安全文明工地、样板工地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评选获得的文件(证书、奖牌)为准。
五、 年度先进单位由公司业务部门采取上下半年现场检查评分的办法,年终综合评定,凡发生一般(含)以上责任事故或被有关政府部门(总公司)进行罚款、下令整改,以及被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的工地(以是否通过总公司登记备案为准)取消评比资格。
第六十三条 处罚
一、 外埠工程在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的综合评比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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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未达标、评分较差的将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对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定性),根据公司相关处罚管理规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将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职务。
第七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六十四条 材料设备采购、使用要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过程控制程序。
第六十五条 外埠自建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设臵材料主管、保管员、资料员、周转材料管理员等管理岗位,履行材料设备采购、验收、保管等全过程管理职责,严禁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材料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必须以预算部门提供或签认、项目经理审定的阶段计划或月计划为依据,材料部门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租赁)。
第六十七条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金额超过10万元(含),材料设备部门必须组织公开招标,招标后及时将招标情况(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上报外埠公司(项目管理部),经批准后,确定中标单位。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材料设备采购(租赁),需提前上报材料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材料主管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便于公司检查、指导。采购批量少的零星材料,要按照市场询价和比价的办法进行采购,做好询价、比价记录台帐。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拟购臵固定资产,须提前15天向公司写出专提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待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方或认价,必须出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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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证(或加盖单位公章)文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
第七十条 实体材料设备采购必须签订正式合同;非实体材料设备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应以招标、比价后的定价为依据,由项目管理部材料主管起草,预算主管、技术负责人审签,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组织评审签定。合同签订金额超过100万元(含),需报公司审批,使用总公司统一文本。订立时要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供货时间、付款方式、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以合同或其他约定为依据。坚持“四验”(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制度,供货原始凭证必须经保管员、复验员等二人以上签字确认。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资料员凭原始凭证小票,按实收数量和约定的价格,录入软件并打印入库单,由验收人、复验人、材料主管共同签字,作为财务部门挂账和结算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租赁钢管、扣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场后必须对每一批(车)的外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对不合格的单项材料,全部作退场处理,并如实填写《钢管外观检验记录表》和《扣件外观检验记录表》。周转材料进、退场时,施工现场的值班员或门卫,应按要求进行复验并填写《周转材料进退场登记台帐》,明确周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车号、出场时间、去向等详细信息。并由跟车责任人签字确认。周转材料应在合理损耗(架管0.5%、扣件3%、碗扣架0.2%、U托1%、组合模板0.2%)范围内,实行节约奖励、超耗处罚的办法。
第七十三条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材料员凭签字生效的入库单和报销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挂账手续。加工定货、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的货款,每月与出租方、供方核对一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挂账手续。
第七十四条 材料设备领发,应以预算部门签发或工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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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料单为依据进行发料。自购非实体性材料(木材、竹木胶合板),每月摊销一次,工程结束时原(净)值摊销为零。自购的电动工具、钢筋加工机械、电闸箱、开关柜、电缆(含内部价拨)等非一次性消耗机具,按照工程的计划工期,以采购进价原值的50%确定月摊销比例,施工完成时净值应为原值的一半。
第七十五条 废旧材料设备处理必须实行公开拍卖,拍卖处理的
残值归项目管理部所有,纳入财务相关的收入科目,冲减工程成本。
第七十六条 深化成本考核,加强成本分析。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在阶段考核的基础上(基础、结构、装修),每季度要进行成本分析。材料设备部门提供的数据要真实,准确,为项目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利的支持。
第七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材料部门要汇同经营预算部门、财务部门做好材料成本的确认工作,及时挂帐报销,核对成本。超出时间范围不予挂帐报销,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八条 外埠项目部的材料设备业务管理,必须使用总公司研发的材料设备管理软件,项目部必须实行网络连接,及时录入原始信息,定时上传数据,做好备份,每周一次。项目部材料人员每月15日之前向材料设备管理处上(传)报材料进销存汇总表,外欠款表(电子版)。如果不报,对材料人员进行处罚,一次200元。材料设备管理处进行汇总比较,从而对掌握外埠材料价格起到监管的作用。
第七十九条 外埠项目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1.计划台帐2.招标、询价台帐3.合同台帐4.甲方供货、认价台帐5.进货检验转移台帐6.周转材料进场检验台帐7.剩余、废旧材料处理台帐8.材料设备外欠款台帐9.管理信息台帐。
第八十条 奖罚管理。材料设备管理不执行总公司《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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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出现采购数量、价格、质量失控造成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材料设备管理违反总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每出现一次(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合作项目材料管理参照自管项目建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监督管理力度。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八十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埠公司注销或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十日内,不能按时上交印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对责任人停发岗位工资。
第八十四条 私自刻制印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10万元,对责任人撤职查办,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加倍处罚。违反使用审批权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1000千元。丢失印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5万元,对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并责成责任单位在省级建筑报上刊登遗
失声明。
第九章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十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外埠项目管理部,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纳入上级机关党组织统一管理。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项目管理部领导成员(正式党员)兼任。工程规模大、人员多的也可设专职党支部书记,专职党支部书记需获得总公司专职党支部书记任职资格,其待遇与项目行政主管一样。党支部的组成由上级党委审批。
第八十六条 工程项目党支部,应贯彻执行总公司《党支部工作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党支部工作的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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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认真履行《党章》所赋予基层党支部的职能,为本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提供保证。 第八十七条 外埠工程项目党支部,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建思想责任书》、《党风廉政责任书》、《安全稳定责任书》、《计划生育责任书》等责任书的要求,向所在单位党委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履行保证按时完成党委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章 法律、审计事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履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合同审查会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下发的《关于项目管理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重要往来文件等在签订(签字)前要报送公司法律审计处审查修改后方可签订(签字)。
第八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评估,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保留工作。如发现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法律审计处,由法律审计处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经营决策化解风险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九十条 法律审计处对外埠工程发生的各类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案件的具体工作。外埠工程如发生案件应及时上报公司法律审计处,非经公司领导同意,外埠公司不得擅自处理案件。
第九十一条 法律审计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权随时向外埠工程的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法律审计处可要求有关单位参与具体工作。发案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审计处之间的工作联络、协调、配合等具体事务,保障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二条 各外埠公司对拟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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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提交法律审计处。法律审计处经过研究认为可以起诉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法律审计处认为不宜起诉的,应当向发案单位说明具体理由。
第九十三条 案件交由法律审计处负责具体承办,并不解除发案单位的有关责任。发案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法律审计处处理有关案件。
第九十四条 办案费用(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翻译费、鉴定费、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由发案单位承担。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审计部门将对项目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配合核算系统,做好阶段成本考核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充分发挥内审工作的监督、鉴证、评价的作用。
第九十七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在施工过程中需按月上报单位工程成本报告明细表。项目阶段施工终结后10日内,相关业务主管负责人按公司规定编制出盘点报表(单位工程成本盘点表及附表、会计科目余额表、预算成本、目标成本、实际成本对比分析表、工程阶段材料费用考核表等),保证数据资料准确无误,上报公司法律审计处。
第九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项目部对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进行清理结算,办理财务挂帐,审计部门将进行债务确认,对于审计确认后出现的新增债务,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由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20日内,项目部要编制相关盘点报表,审计部门对项目部的经营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并对项目部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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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工程项目办完结算手续后10日内,项目管理部经理要写出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内容:①承包责任书完成结果。②贯彻执行各级、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情况和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③单位、工程项目、个人获奖和责任事故违规、违纪、违法受惩处情况。④项目经营结果评价及自我评价。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⑥需要另外说明的其它问题)。审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审计的同时,对项目经理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并将审计结果记录备案,作为今后聘任新项目部经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完毕后,法律审计处将审计结果上报公司领导、项目管理小组,实施结算兑现。
第一百零二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外欠债务因处理不当造成供货方立案诉讼,发生的诉讼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由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办公室要求上报的各种报表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遇节假日一律不予顺延。凡迟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瞒报、虚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拒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办公室报表填报说明
月报表:《北京市统计局报表》、《施工生产计划表》、《施工生产情况完成表》,每月22日之前上报;季度报表:《季度施工生产计划表》、《节能减排报表》,其中《节能减排报表》必须附带能源发票复印件,所填报数据要与发票数据一致。要求每年3月22日、6月22日、9月22日、12月22日前上报;年报表:《年度施工生产计划表》,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
第一百零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要严格按公司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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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从事项目管理,公司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经营及管理情况,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并按照总公司第“新建外埠„201057号‟”文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总公司、公司其它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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