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执行人撤销流程需要几天
本文介绍了失信被执行人撤销程序的时间、条件和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申请撤销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法律分析
一、失信被执行人撤销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可以在宽限期内提前撤销相关信息,关键在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即该还钱还钱,该处理处理,完成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二、哪些行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拓展延伸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具有违反信用、违背法律的行为,并作出一些具有惩戒意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以下行为:
1. 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 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者陈述;
3. 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私自离开住所地或者下落不明;
5.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具有惩戒意义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同时也会受到信用惩戒措施的影响,例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因此,被执行人应该珍惜法律赋予的权益,避免产生失信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结语
失信被执行人想要撤销信息,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只能等待2年后自动撤销。而哪些行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需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应的情形。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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