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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是典型的协议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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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协议管辖 又称 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仅限于 合同纠纷 ,即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如侵权纠纷),不能采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能就第 一审 案件约定管辖,意思是第 二审 和再审程序均不存在协议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即不能口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圃是有的,当事人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 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 管辖 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即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否则协议无效; (6)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一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权管辖。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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