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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的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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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儿童需要哪些材料

1.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2.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二、收养儿童要怎么办理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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